2019 年國慶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示威,其中 12 人否認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罪,11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周六(4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提到有被告原獲台灣大學錄取,但因本案失去入學資格;亦有被告為咖啡師原定今年 4 月參加拉花比賽,但因本案未能參與。 法官判刑時稱,當日暴動嚴重,示威者衝擊警方權威及法治,直斥他們目無法紀;又指被告預備衣服更換,以免被辨識,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案件延誤 3 年多,指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經考慮本案案情,以監禁 4 年 7 個月為量刑起點,各被告獲正面評價,酌情減刑 3 個月,其中 10 人判囚 4 年 4 個月,另外 17 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法官又提到,每名被告均稱家人年老無人照顧、入獄對其家庭造成困境,惟香港已受負面運動摧殘,且他們明知警方執法或會被捕,被告仍指自己無知、沒深思熟慮,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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