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男子被指於 2022 年 3 月凌晨,疑不堪患精神病的 32 歲女兒襲擊、騷擾,徒手勒斃對方。他否認謀殺罪受審,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謀殺無罪,並一致裁定基於「激怒」的誤殺罪成( 法律 101 文章)。被告周三(6 日)於高院被判監 56 個月。
法官胡雅文指,被告持續受女兒激怒,作出的反應並非不合比例,形容事件是悲劇,法庭可以法外開恩(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又指被告已還押多時,應差不多可獲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1 歲註冊男中醫,涉於 2022 年及 2024 年,在診所內數次偷拍女病人私密部位,被控 5 項窺淫罪。案件原定周三(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 10 月 2 日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指,被告上周五才收齊文件,需時聘請更資深的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反對,指案件宜盡快處理,而被告上一次已申請押後,認為案件只能押後多 6 星期。辯方再透露,被告需要索取醫療報告。裁判官遂批准押後 8 星期再訊。
一名持雙程證內地男子,涉以塗上強力膠水的膠片等特製工具,在九龍清真寺的捐款箱偷取逾 1 萬港元,並企圖於香港佛教醫院以類同方法盜取金錢,上周五(1 日)被捕。
案件周一(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一項盜竊及兩項企圖盜竊罪。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6 日,待索被告刑事定罪紀錄,期間被告須還押。
庭上引述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指其公司出現財務困難,故在內地受「王先生」指示,從廣西南寧乘坐高鐵來港犯案,又指犯案等工具均由「王先生」提供,惟沒有對方聯絡方式。
逾 70 歲的士司機於 2023 年 11 月,在旺角撞倒及輾過正橫過馬路的 76 歲老婦,導致她頭顱內出血、頭部骨折等。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4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 7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郭偉健指,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事主穿粉色衣服,被撞前雙手攤開,佔據大部分畫面,片段更聽到事主的慘叫聲及撞擊聲,除非被告完全沒專注路面情況,否則他不可能 17 秒後才發現撞到行人而完全停車。官又斥被告事發時沉醉於哼歌,分心沒專注駕駛。
庭上披露,被告在本案後再有干犯危駕罪,被判監禁 10 周、停牌兩年,另有 3 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辯方指他已退休,不再任職業司機,亦不打算再駕駛。
正進行清拆重建的石硤尾大坑西邨,上周五(8 月 1 日)再有居民提出司法覆核,指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審查居民的回遷資格、沒妥善安置、要求聲明放棄追訴權等做法,屬不公義、不合理及越權。
入稟的居民又指,城規會早年批准大坑西邨重建時出錯,應把妥善安置居民的條款列為重建的先決條件,而非指引性質的條款。居民要求法庭宣告,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所有居民,可在重建完成後無條件地回遷。
平屋回應,今年四月高院已駁回一宗相關的司法覆核,現另一佔用者上周五才再就重建計劃內容提出司法覆核,「其目的令人懷疑」。平屋又指,受到官司影響,收回違約佔用單位所需時間遠較一般預期為長,正與合作團隊研究不同方案,務求將影響降到最低。
65 歲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因與乘客糾紛,乘客指控陳襲擊,陳輝旺被警員拘捕期間受傷,其後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於 2018 年召開研訊,陪審員以 3:2 裁定陳被參與拘捕的警員林偉榮「箍頸」,非法被殺。林警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推翻結果。
死因庭今年 6 月第二度展開聆訊,重召超過 20 名證人,包括現場目擊者、醫院醫生及專家證人,陪審團商議逾 11 小時後,以 4:1 大比數,第二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
這宗警員執法致被捕人受傷、最終死亡的案件,拉鋸超過 10 年,經歷兩次研訊。陳輝旺的女兒形容,「尋求公義道路漫長且艱巨」。回顧今次歷時近 30 天的研訊,庭上有甚麼新的關鍵證據?它們有何矛盾?陪審員多次提問,各方在庭上如何探究真相和公義?
2023 年,放置電纜的電工在尖沙咀消防局行動支援設施工地約 4 米高處墮下身亡。勞工處票控承建商為「精進建築」、兩分判商「德寶工程」及「超裕電器工程」,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墮下等共 43 項罪名,案件周五(8 月 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精進否認全部 15 罪,暫委裁判官洪玉暉押後至 11 月 7 日進行案前覆核。「德寶」被控 14 罪,承認其中 5 罪,餘下 9 罪獲撤銷,被判罰款 12.4 萬元。「超裕」則承認全部 14 罪,被判 20.6 萬元。
承認案情指,死者為「超裕」的員工,具有超過 40 年放置電纜的經驗,連同案發當日在該地盤共工作了 3 天。控方指,兩分判商數年前有同類型定罪紀錄。
一名 34 歲已婚男子透過交友軟件結識 30 多歲的智障女子,見面後在賓館內性交及企圖肛交,他否認「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等 3 罪,周五(8 月 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暫委法官鄧少雄在判詞指出,被告不爭議曾與事主性交,但爭議他不知道事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法官同意事主在庭上、錄影會面及涉案訊息的表現正常,亦沒向被告透露她是智障人士,被告「未必會知道或有理由懷疑事主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另基於警方沒就「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警誡被告,對被告不公,剔除部分被告談及懷疑事主是否智障人士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