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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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散庭後,鄧岳君在終院外接受傳媒訪問,指「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心中有數」,又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暴亂。 鄧又展示有關支聯會義工的報道,指當日得悉支聯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之後,他們認為若然認罪,會令很多義工感到難堪,而終院今天的裁決「還咗好多年義工嘅一個清白」,對義工、多年來支持支聯會的人而言「係個好大嘅欣慰」。 鄒幸彤的媽媽則稱,「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唔係淨係呢一刻喺呢度發生嘅事」,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做緊啱嘅嘢呢,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 文字報道: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兩下級法院均錯誤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勝訴 鄧岳君:公道自在人心 鄒母:要堅持善良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鄧岳君在庭外指,「公道自在人心」,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亦還了支聯會多年義工一個清白,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反革命暴亂。未有到庭的徐漢光指,支聯會一再被冤枉是外國代理人,相關判決和冤獄「都站不住腳,被終審庭推翻」。
鄒幸彤的媽媽則指,「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佢做緊認為啱嘅嘢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鄒母離開前展示記協的鎖匙扣,寄語「逆風前行」。
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法律原則,積極審視執法經驗,然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 3 人,以及「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在周四(6 日)早上 10 時開庭,一併宣讀兩案的判決,5 名法官都將出席。兩案均在今年 1 月初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原審被裁定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判囚 4.5 個月,他們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元素,例如若被告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可否構成定罪;同時亦會處理,案中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等,有否構成審訊不公。
至於「快必煽動案」,譚得志原審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譚提出終極上訴,爭議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否交付至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等。現時有煽動案亦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五(21 日)在高院召開第一次審前覆核。法官李運騰指原定 5 月開審,但因另案超時已不可行,目前最早可排期 11 月審理,形容延期是「萬不得已」,法庭「非常之抱歉」。
辯方表示,何俊仁擬改為認罪,正與控方商討,官限 14 天內書面提出。自行應訊的鄒幸彤則稱,擬提出「撤銷公訴書」申請,稱控方「根本無提供案情畀我哋」、「唔知非法手段係咩,唔知點準備」,另就專家證供提出申請。官訂定在 11 月開審之前,先處理鄒的申請。
本案由 2021 年 9 月首次提堂,歷經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共 5 次提訊日,在 2022 年 9 月正式交付高院,而高院至去年 8 月才定出於今年 5 月開審,現需延期(時序表見內文)。李、何、鄒均曾向高院申請保釋,只有何一度獲准,3 人至今均已還押逾一千天。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支聯會煽動顛覆案;記協主席私人檢控僱主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周三(12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主張,《防賄條例》的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旨在維護廉署調查的完整性,條文禁止向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應不限於貪污相關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故林在記招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失當罪方向調查,亦是違法,應恢復他的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引條文字句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詮釋,被告向公眾披露將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同樣的披露卻無罪,問「怎可能是對的?」常任法官李義亦指,不能理解律政司的立場,一度問為何要提出上訴。 張舉能亦舉例問林卓廷一方,即使披露時沒提及因貪污受查,亦可能導致受查人洞悉廉署的行動。林一方同意,但指林沒被指控通風報信,故本案純粹關乎條文詮釋,而律政司一方的詮釋過於廣闊,不可能正確,至於現行條文是否足以維護廉署調查,應留待立法機關考慮。 支聯會案|官駁回鄒幸彤申證人海外作供 指23條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去年申請海外證人透過視像直播作供,並爭議政府推動「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3 名高院指定法官即日駁回申請,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引案例及條文,指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件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又指 23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令法庭在國安案不得准許海外證人透過直播作供,做法是適用於控辯雙方,沒對辯方不公。 3 官裁定修訂已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引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證人在海外作供時受騷擾或脅迫,故在國安案一定要排除相關風險;又反駁鄒稱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的說法,指政府的公眾諮詢獲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並批評鄒漠視海外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47人案|上訴庭7.14處理14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去年 11 月 19 日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當中何桂藍、陳志全、梁國雄、鄒家成等 12 名不認罪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黃子悅、譚得志兩名選擇認罪的被告則提刑期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料需時 10 天。 黎智英自稱政治犯 官斥黎因刑事指控受審 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上周完成第 133 日審訊。控方展示黎於 7.1 立法會衝擊事件後,向下屬陳沛敏發訊指,「明天是否集中做年輕人的心聲,盡量為他們在這件事上爭取市民諒解和支持⋯盡量大做特做令年輕人獲得同情」。黎庭上確認屬編採指示,希望大眾理解示威者,以免破壞這場運動。 控方另展示黎受訪稱「倘修例傳媒冇得做」,質疑修例與傳媒無關。黎指,若報道中國新聞,會被視為揭露國家機密;批評中國政府文章就會被指顛覆國家,又指修例前批評中國不會被捕及送往中國內地。控方指,黎對港府和中央作出無根據指控、誤導公眾,黎一概否認。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