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當庭獲釋。
林紹桐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開庭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預料審期 3 日。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當庭獲釋。
林紹桐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9 月 22 日開庭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預料審期 3 日。
2022 年 5 月,一名女子在住所餵 16 個月大的兒子,喝混有安眠藥的水,然後燒炭自殺。兒子不治,母親獲救後被控謀殺。她早前在高等法院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法官張慧玲周二(24 日)判被告 9 個月醫院令,須於小欖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官提到,精神報告指被告須接受 9 個月入院治療,若非參考到醫生建議,考慮本案背景、被告的心理狀況,且她已還押達 3 年,會判她接受感化令。但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住院治療,法庭亦別無選擇,故下令被告接受 9 個月醫院令。
官在判刑後向被告指,本可簡易宣讀判決,但選擇在庭上詳述背景,是希望表達「我理解你為何會這樣做」。官又指,收到囚友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對於被告為囚友所做的事,形容是「刮目相看」(impressed)。法官最後提到,現時法律程序已結束,希望被告能集中接受治療,盡快重投社會。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其後提上訴被駁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4 日)就其上月,拒向蘇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之決定頒判詞。
判詞提到,上訴方認為法庭錯誤假設,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會不利選舉,但海外案例指禁止市民杯葛選舉,屬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又認為說服他人是言論自由的核心,若視宣揚合法政治觀點為犯罪,不會為社會帶來效益。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被告行為可能對選民自由投票施加不當壓力,又指選舉制度有漏洞,若不及時糾正,或礙「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嚴重損害香港繁榮安定。
法庭最終裁定,本案控罪毫無疑問是顯然合理的,因控罪制定時,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制定立法。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他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23 條」新安排下,未能提早釋放,最遲延至今年 11 月刑滿。
他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周二(24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監管釋囚條例》內的附表,並無涵蓋危害國安罪行,至「23 條」生效後,《條例》經修訂才適用於國安犯,故不存在上訴方稱,「23 條」生效增國安評估門檻,使馬失法定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的權利。
就上訴方指國安定義模糊,上訴庭反駁,國安定義雖然廣泛,但非含糊不清或恣意。上訴庭指,廣泛定義提供靈活性,又指國安概念可隨時間轉變,「以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現有和新的威脅」。官另下令馬支付訟費。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4 日)於高院踏入第 122 天審訊,第四被告張家俊繼續作供。
張家俊早前供稱,其 Telegram 帳戶「Alpha Force」與同事 Rachel 梁芷欣等人共用,否認是他發出涉案的訊息,他另在盤問下,改口承認曾在 2020 年 1 月出境,但未能登上前往台灣的客機,因此重新入境。
控方周二展示乘客列表,指原定與張同行的人,是一名黎姓女子而非梁芷欣。張在盤問下承認 Rachel 是該黎姓女子而非梁芷欣,又指不知道 Rachel 的中文全名,「認識一個朋友,你唔會好似差佬咁對身份證」。控方質疑他為了否認是「Alpha Force」而撒謊,證供有多處分歧,張一概否認。審訊周三續。
第 119 天審訊|第四被告否認製作爆炸裝置遙控、屬主謀之一 質疑警方專家供詞牽強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控罪包括「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案件周二(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涉案單位一幅 200 毫米厚的主力牆部分被拆除,出現一個 1 米乘 2 米的洞口,內部鋼筋被拆除。專家證人指出,相關工程會弱化整體樓宇結構,帶來局部倒塌風險。項目設計總監承認一項傳票控罪,被罰款 6 萬元;承建商則承認兩項傳票控罪,共被罰款 20 萬元。業主否認兩項傳票,需排期審訊。
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的法律代表求情時提到,事後承建商花費 400 萬元修復洞口,並獲屋宇署確認安全。暫委裁判官洪玉暉接納求情理由,認為被告有積極補救,批准被告在一個月內付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