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他周一(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3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官要求辯方盡早決定會否爭議涉案字眼,而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之前,決定會否就此傳召專家證人,控方則要先處理除「煽動」罪以外的同意案情。庭上透露,相關字眼曾出現在「唐英傑」案。另外辯方指,審訊時會爭議警誡口供、錄影會面的自願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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