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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五(30 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指明「沒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見另稿)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國安委由不同成員組成,「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被問到會否擔心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指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他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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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 日)因應港府提請要求,首次就《港區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亦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後,人大第 6 次釋法。 人大常委會指明,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見另稿)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見另稿) 人大常委會過去 5 次釋法均針對《基本法》,其中 2 次涉及普選問題及立法會宣誓風波,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另外 2 次由行政長官提請,1 次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 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終審法院於 1999 年年初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和第 24 條第 2 款第 (3) 項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則沒有,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 年):有關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條和附件二第 3 條、即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 是次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步曲」,即 (1)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2) 特首同意、(3) … Read more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國安法》。(見另稿)是次釋法主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司法機構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於釋法內容公布後發新聞稿,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梁君彥則指,人大常委就《國安法》的解釋,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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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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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聖誕節「執屍」挾酒醉女子開房 兩工程師被控強姦 還押 2.8 再訊

被指聖誕節「執屍」挾酒醉女子開房 兩工程師被控強姦 還押 2.8 再訊
2022 年聖誕節凌晨,一男工程師被指在中環「執屍」,強行挾 27 歲酒醉女子上的士至灣仔一酒店強姦,他與同房另一男子同被起訴一項強姦罪。二人周三(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再訊,以候警方繼續調查,包括校對閉路電視、辨識指紋及作法證檢驗。

兩被告申請保釋遭拒,還押候訊。其中 49 歲男被告保留 8 天覆核保釋申請權利,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5 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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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欲呈587篇文章分類表 稱再有6篇涉煽動 作者包括林彥邦、區家麟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呈587篇文章分類表 稱再有6篇涉煽動 作者包括林彥邦、區家麟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分別於上月及上周二(13 日)獲准保釋。案件周一(19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處理辯方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控方原欲傳召整理文章列表的警員,及呈上 587 篇文章的分類列表,包括 35+ 初選案相關、《國安法》相關、記者林彥邦撰寫的文章,以及英國《立場》文章,指若控方擁有上述文章,「自然會加入去(案情)」,又指林彥邦與林紹桐屬於同一組別,「同樣地都係主管」,其文章可以證明「林紹桐對林彥邦發表的文章是否知情」。

辯方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後日子,不同陣營的媒體亦有報道《國安法》,又指警員供詞只是「一己睇法」。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毋須傳召警員,但控方仍可採納其意見,在陳詞時提及哪些屬煽動文章。另外,控方庭上讀出 6 篇涉嫌煽動的《立場》文章,作者包括林彥邦及區家麟。(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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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認兩危駕罪還押12.30判刑

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認兩危駕罪還押12.30判刑
2021 年 11 月 18 日,雙層九巴 88k 沿大埔公路大圍段往九龍方向行駛期間,失控撞向往青沙公路分岔位,最終釀成 1 死 10 傷。肇事車長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致死及嚴重受傷 2 罪,還押至 12 月 30 日判刑。

暫委法官周燕珠觀看涉事片段後指,被告撞車前曾閉上眼睛、搖晃身體,認為他當時正在打瞌睡。辯方表示,有關晃動純粹是行車時的自然反應,強調被告沒有、亦無實際證據證明他有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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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刺警|梁健輝死因研訊 遺書稱警打傷市民、包庇罪犯 官關注讀遺書或成政治表述

七一刺警|梁健輝死因研訊 遺書稱警打傷市民、包庇罪犯 官關注讀遺書或成政治表述
一名軍裝警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遇襲中刀,男子梁健輝涉刺傷警員後自刺胸口,送院後證實不治。死因研訊周五(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三天。庭上首度公開梁的遺書,透露他希望把遺產捐予記協,又批評警方打傷市民、包庇罪犯,沒有法律可以制衡他們。

另一份文件則提到,梁的行動「希望可帶來制衡」,文末又形容「當生命到最後,你可能會問吓自己:『之前做嘅事會唔會令你自豪?世界因為你變好咗定變壞咗?自由咗定專制咗?』」

庭上讀出文件時,警方代表強調,絕不縱容極端不實的內容,但基於公眾知情權,不反對讀出文件。裁判官亦指,法庭不容許有人宣示政治立場,需作出平衡,最終決定由研訊主任概括讀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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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御狀|梁愛詩撰文支持終院拒向律政司批上訴許可

黎智英聘英御狀|梁愛詩撰文支持終院拒向律政司批上訴許可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終審法院周一(28 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繼續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為其抗辯。行政長官李家當晚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前律政司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周一撰文,題為「支持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的裁決」。文章在終院裁決後、李家超宣布釋法前發表,開首表明同意終院拒絕政府上訴的裁決,指現時本地法律有一套成熟的原則,處理外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的程序,又反問有人指英國律師對《國安法》不懂也沒有經驗,「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她在文末又問到,「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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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貓大狀」蕭震然涉專業失當 據悉 3 投訴成立 停牌 45 月 賠償近 45 萬元

「熊貓大狀」蕭震然涉專業失當 大律師公會:3 投訴成立 停牌 45 月 賠償近 45 萬元
前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熊貓大狀」大律師蕭震然,早前處理一宗民事索償案,被投訴專業失當,又涉於另一事件接受紀律聆訊時提供假資料。據悉,大律師公會經調查後,周五(18 日)向會員發信,指蕭面對的 3 項投訴全部成立,被罰停牌共 45 個月,另須賠償當事人、繳罰款及聆訊費合共接近 45 萬元。

信中提及,蕭震然的專業失當,對程序公義有不利影響,另批評他在聆訊中提供不實資訊,以誤導他所屬的專業組織,是在玩「貓戲老鼠」的把戲(playing cat-and-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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