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報稱任職髮型師的男子,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期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件周三(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9 月 10 日答辯,批准被告以 1,000 元擔保,他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不得離港。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已經離職。警隊非常重視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5 歲、報稱任職髮型師的男子,被控於 2023 至 2024 年期間,在香港仔警署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件周三(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9 月 10 日答辯,批准被告以 1,000 元擔保,他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不得離港。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已經離職。警隊非常重視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民主派初選案周四(17 日)展開第四日上訴聆訊,雙方完成刑罰上訴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稱將在 9 個月內頒下判決。早前出獄的岑子杰到庭旁聽;散庭時,梁國雄、林卓廷向旁聽揮手,楊雪盈則露齒笑。
被告方爭議刑罰分級、量刑起點過高,指梁國雄、林卓廷、黃碧雲不應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其中,大狀沈士文力陳,林、黃沒有公開支持謀劃、「幾乎保持沉默」,兩人面對的 7 年量刑起點,有如指他們的角色等同同案更激進的被告,原審實屬錯誤。
被告方又爭議減刑因素,如陳志全、何啟明任公職多年,應獲更多減刑;鄭達鴻一方指,其量刑起點應與同屬公民黨的譚文豪有別;鄒家成、黃子悅另涉暴動案,代表大狀指原審分期執行判刑,對兩人是沉重打擊、毀滅性。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站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36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開庭時讀出由一名陪審員的信,提到審訊一再延期令人失望。官下令,控辯加快進度,並確認審訊完成的日期。控方稱可加快進行,並繼續作結案陳詞,引次被告李嘉濱的錄影供詞與手機內容,反駁辯方指稱警員曾與李「預演」錄口供及干擾手機的說法。 控方亦開始就第五被告作結案陳詞,指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的女子,衣著、面型都與她相符。審訊周四續。 第 135 天審訊|次被告指目睹警員栽贓 控方:有冇人會蠢到喺被告面前插贓嫁禍 陪審員致函法官稱對一再延期失望 開庭時,法官陳仲衡讀出一名陪審員的信,提到審訊一直延遲,令人失望。官下令,控辯加快進度,並確實告訴陪審員審訊完成的日期。官指陪審員亦提出,希望可以增加津貼,官指已在權限內爭取最高的津貼,惟他對於再增加津貼無能為力。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表示,可以加快進行。她繼續結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沒有在被捕後,遭到警員「打、嚇、氹」,或有警員與他「預演」錄影會面內容。 控方在庭上播出數條車 CAM 影片,指 2020 年 3 月 7 日李與另一男子駕車往將軍澳,在尚德邨停車場前駕駛兜圈「踩線」,而李在與警員錄影會面時提到,事發時在「遊車河」,沒有提到該車的車牌及顏色。 林芷瑩反駁指,警方一直跟隨李的車「踩線」,掌握車輛的資訊。她指,假若錄影會面有「預演」,警員必定要李在錄影會面提及車牌和顏色,亦不會容許李以「遊車河」為由開脫。 林續指,在車 CAM 片中,兩名男子對話提及「40 米內可能有人受傷」、「產品開完,班狗可能癲嘅」的字眼,李在錄影會面均表示「唔清楚」意思,又稱計劃最後因沒有「鬼車」接應而取消。 林指,如果警員要求李在錄影會面配合,就不會容許李稱計劃將會取消,讓他試圖開脫。 控方:李手機有多項內容與其他證據相符 李嘉濱在錄影會面承認自己的 Telegram 帳號為「一枝弓」或「一枝半弓」。而辯方指出,李的手機曾經被警員干預。 林芷瑩反駁,李的手機內有多項內容,與案中其他證據相符,指警干擾的說法不能成立,反問「點可以干預得咁完美呢?」 林舉例指,李的手機曾搜尋炸彈製造的方程式,而該 TG 帳戶曾發送同一訊息。李的手機亦有數段試爆、測試改裝滅火筒的片段,背景與宏創方 503 室一樣、有李的聲音,亦拍到李身穿的運動褲,與李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期間出入醫院的行裝一樣。 警方事後亦檢獲與試爆片段中一樣的證物,亦在李租用的宏創方 1008 單位檢獲爆炸品原料,當中與李以 WeChat 向大陸賣家購買的一樣。 林續指,李在案發期間的行蹤,亦與該 TG 帳戶發出的訊息一致。李的手機內亦有明愛醫院殘廁放有爆炸裝置的照片。 控方:李在錯誤單位更衣是誤導警員 就李嘉濱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林芷瑩指,李在被捕後向警方填報錯誤的地址,謊稱住在西環梅芳街一樓單位,實際上他的地址是在二樓的單位,明顯誤導警員,幸最後二樓單位內的證物沒有被他人移除。 林續指,李有意隱瞞二樓單位內藏有炸彈及爆炸品原料,當李被警員帶到一樓單位時,李入內更衣,目的是令警員相信他確實住處為該單位。 林反問,如果警員是如辯方所指在二樓的單位插贓嫁禍,為何不同樣在李租住的宏創方 … Read more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三(16 日)進行第 23 日研訊,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開始結案陳詞,建議陪審員作出陳是「非法被殺」的裁決。
蘇朗年引證據指,警員控制陳的過程「頗為暴力」,而陳其後被警員以「手臂環繞頸部」拉上警車,警車其後有段時間關了燈,「不拐彎抹角地說,警員們拳打了陳」,而警員供稱陳在警車上踢腳的說法不可信。
對於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主張,陳頸椎關節脫位發生於入院的兩日後,並追溯至與乘客爭執時跌倒後腦著地一事。蘇朗年引多項證據反駁,例如指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陳是身體何處著地。研訊周四續。
第 22 日研訊|骨科醫生梁漢邦反駁另一專家 重申認為陳沒有出現骨折
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三(16 日)駁回兩宗 2019 年暴動案件、共 6 名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指兩案皆沒有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首宗申請涉 5 人,他們被控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時,在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當中一人審後罪成,另 4 人包括一名醫生認罪。他們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時,爭議事件被拆成 4 案,惟本案量刑起點最重、達 64 個月,較另案最輕的起點 48 個月多出 16 個月,認為上訴庭應干預,上訴庭最後裁定一人獲減刑 3 個月,其餘均被駁回。
另一宗申請涉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時參與暴動,審後無罪兼獲裁訟費,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學生就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她的案件將在下周二(22 日)在區域法院再次提訊。
一名 32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一宗非禮案事主的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三( 1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播放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解釋,留言稱「Po 條女啲相先啦」,意指「Please observe」,即「叫其他人自己睇咗啲相先」。他又指,不認識非禮案的事主,言論並非針對任何人,當時只是根據連登文化隨便留言。
2024 年,一名天水圍公屋住戶被指遇家訪時沒應門、沒每天清理信箱、水電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遭房委會認為屬濫用公屋,被收回單位。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周三(16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
申請人指,受查時段母親在深圳接受手術,她忙於照顧,而自己會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後才回家,亦沒有開冷氣的習慣,又質疑處方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房委會一方指出,申請人在 169 天內有 163 天完全沒有用水,亦有多天零電量紀錄,綜合考慮 18 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預約家訪沒及時回覆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申請人濫用公屋。暫委法官林展程押後兩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民主派初選案周三(16 日)展開第三日上訴聆訊,被告方已完成定罪上訴的陳詞。黃碧雲、林卓廷一方指,原審錯誤引用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在九東論壇的發言,裁斷黃碧雲、林卓廷對黨的否決立場知情,同意參與謀劃,又指沒證據顯示民主黨對否決有一致立場。
鄒家成、余慧明的代表大狀分別舉例指出,原審法官陳慶偉在兩人作供時過度干預,包括公開評論鄒的供詞「沒有邏輯」,亦阻止辯方大狀及另一法官陳仲衡擬對余提問,令她無法解釋對「五大訴求」看法。兩人代表指,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審訊。
何桂藍一方則稱,立會議員有責任向政府反映民意,亦獲民意授權,反問議員反映市民的正當訴求,何以構成顛覆政權?律政司一方則就 4 名被告方的陳詞,作口頭反駁。案件周四續,由被告方續就刑罰上訴陳詞。
2023 年,一名私家車司機被指在旺角見警察巡邏、想開車離去而被截查;警員稱在車上搜出 2 條膠條,而司機招認用於自衛遂拘捕。事後司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審後罪成、判囚 2 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周二(15 日)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據判詞,控方指司機警誡下稱「呢兩條膠條我用嚟防身自衛,畀次機會啦」;辯方則指該招認是被警員威逼利誘,而膠條屬司機的朋友,打算用以「墊高」漏水的洗衣機。原審拒納辯方辯解,對上訴人招認給予絕對比重。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則指,原審處理辯方證據時「略嫌苛刻」,指當時私家車停在不准泊車位置,司機見警方巡邏而開車走,是「大有可能,亦是合理」。官又指,涉案膠條似略厚的膠間尺,雖然不知物料堅硬度,但目測認為其傷害性、威嚇性似乎不大,控方也未能提出證據,反駁膠條用於「墊高」洗衣機的說法,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