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律年|張舉能:研究今年內直播部分司法程序

2023法律年|張舉能:研究今年內直播部分司法程序
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16 日)在中環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透露,司法機構將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現場直播法庭程序的施行細節;若情況許可,或於今年內就部分法庭程序推行現場直播。

有記者詢問,會否就《國安法》案件如「35+ 初選案」安排直播,張舉能回應指,「你心目中諗緊嘅大案都已經會開審,唔會考慮得切住」,至於國安案件應否設直播, 要交由工作小組研究。

另外,他在致辭時提到,法庭判決有時「無可避免」會產生政治影響,但這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又提到甚麼案件訴諸法庭,「並非法庭所能控制」,就刑事案件而言,是取決於檢控一方及執法機關,案件提交法庭後,法庭必須嚴格「依法處理」。(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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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律年|張舉能:判決「無可避免」或有政治影響 但非政治決定

2023法律年|張舉能:判決「無可避免」或有政治影響 但非政治決定
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16 日)於中環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致辭時指,本港法官在過去數年處理備受國際關注的案件時,均發揮「高度專業精神」,不論他們是否《國安法》指定法官,均依據證據、忠誠引用法律判案,對此給予「充分肯定」。

他又指,法庭判決有時「無可避免」會產生政治影響,但這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又指甚麼案件訴諸法庭,「並非法庭所能控制」,就刑事案件而言,是取決於檢控一方及執法機關,法庭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張舉能傍晚見記者時,被問及《國安法》人大釋法及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事,他指尊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又指《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如何修訂,法庭不宜評論,但認為即使未能聘請海外律師,都不影響任何一方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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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律年|林定國指釋法令特首、國安委凌駕法律屬無稽之談 杜淦堃促克制行使權力

林定國指釋法令特首、國安委凌駕法律屬無稽之談 杜淦堃促兩者克制行使權力
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16 日)於香港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等法律界人士均有出席典禮。

林定國致辭時,提及人大最近一次,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能否聘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釋法一事。對於有人批評,指釋法令特首及國安委凌駕法律,損害司法機構獨立,林定國反駁「這些完全是錯誤的無稽之談」,強調釋法只是釐清有關條文的原意和目的,而非賦予任何人新的權力。

杜淦堃則指,特首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下的權力,對司法制度基石有深遠影響,促請雙方行使相關權力時務必謹慎和克制;又關注接受刑事審訊的被告,要獲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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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五(30 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指明「沒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見另稿)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國安委由不同成員組成,「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被問到會否擔心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指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他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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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 日)因應港府提請要求,首次就《港區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亦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後,人大第 6 次釋法。 人大常委會指明,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見另稿)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見另稿) 人大常委會過去 5 次釋法均針對《基本法》,其中 2 次涉及普選問題及立法會宣誓風波,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另外 2 次由行政長官提請,1 次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 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終審法院於 1999 年年初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和第 24 條第 2 款第 (3) 項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則沒有,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 年):有關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條和附件二第 3 條、即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 是次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步曲」,即 (1)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2) 特首同意、(3) … Read more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國安法》。(見另稿)是次釋法主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司法機構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於釋法內容公布後發新聞稿,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梁君彥則指,人大常委就《國安法》的解釋,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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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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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聖誕節挾酒醉女子開房 兩工程師被控強姦 還押 2.8 再訊

東區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2022 年聖誕節凌晨,一男工程師被指在中環強行挾 27 歲酒醉女子上的士至灣仔一酒店強姦,他與同房另一男子同被起訴一項強姦罪。二人周三(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再訊,以候警方繼續調查,包括校對閉路電視、辨識指紋及作法證檢驗。

兩被告申請保釋遭拒,還押候訊。其中 49 歲男被告保留 8 天覆核保釋申請權利,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5 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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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欲呈587篇文章分類表 稱再有6篇涉煽動 作者包括林彥邦、區家麟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呈587篇文章分類表 稱再有6篇涉煽動 作者包括林彥邦、區家麟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分別於上月及上周二(13 日)獲准保釋。案件周一(19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處理辯方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控方原欲傳召整理文章列表的警員,及呈上 587 篇文章的分類列表,包括 35+ 初選案相關、《國安法》相關、記者林彥邦撰寫的文章,以及英國《立場》文章,指若控方擁有上述文章,「自然會加入去(案情)」,又指林彥邦與林紹桐屬於同一組別,「同樣地都係主管」,其文章可以證明「林紹桐對林彥邦發表的文章是否知情」。

辯方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後日子,不同陣營的媒體亦有報道《國安法》,又指警員供詞只是「一己睇法」。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毋須傳召警員,但控方仍可採納其意見,在陳詞時提及哪些屬煽動文章。另外,控方庭上讀出 6 篇涉嫌煽動的《立場》文章,作者包括林彥邦及區家麟。(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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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認兩危駕罪還押12.30判刑

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認兩危駕罪還押12.30判刑
2021 年 11 月 18 日,雙層九巴 88k 沿大埔公路大圍段往九龍方向行駛期間,失控撞向往青沙公路分岔位,最終釀成 1 死 10 傷。肇事車長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致死及嚴重受傷 2 罪,還押至 12 月 30 日判刑。

暫委法官周燕珠觀看涉事片段後指,被告撞車前曾閉上眼睛、搖晃身體,認為他當時正在打瞌睡。辯方表示,有關晃動純粹是行車時的自然反應,強調被告沒有、亦無實際證據證明他有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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