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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政總外請願 曾健成留下示威道具 被票控亂抛垃圾罰款3,300元

社民連政總外請願 曾健成留下示威道具 被票控亂抛垃圾罰款3,300元
2022 年 10 月 11 日,社民連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特首李家超的施政報告回應民意,包括撤銷限聚令。成員曾健成請願後,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警方指無人接收,向曾發出 1,500 元定額罰款告票。

就曾健成有否收妥定額罰款通知書,周五(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向警方提供地址,惟他不在上址居住,亦無信箱鎖匙,認為他收不到通知書是其疏忽引致﹐拒絕覆核申請。她下令曾健成繳交原本罰款外,另須繳交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 3,300 元。

曾健成散庭後表示,很不滿意今次檢控,「依家好多嘢都任佢告囉」,指不獲法庭接納逾期申請,只能無奈繳交罰款。他又指從政多年,以往港督、特首都會接收示威道具,反問「如果當日道具有李家超個相,咁(仲)係咪棄置垃圾廢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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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現年 16 歲女童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涉遭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早前認 4 罪還押;女童現時 17 歲胞兄就 5 罪受審,周五(5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針對被告在家摸胸、以陰莖從後磨擦對方,他認為被告不是貪玩,而是意圖猥褻女童,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餘下 3 項涉及撞胸的非禮罪,法官認為可能是兩人玩耍時碰撞,又指街上擠逼,被告摸女童胸時力度小、短暫,不排除是意外觸碰,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至 5 月 24 日判刑,另索取女童的創傷報告。辯方指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仍未完成考試,法官批准他候判期間繼續保釋,稱「仲有心去考試,唔好阻礙佢」,又寄語「點都好,繼續努力考埋呢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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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當值期間偷拍2女 53歲重案組警員判囚4周 官斥違公眾信任

承認當值期間偷拍2女 53歲重案組警員判囚4周 官斥違公眾信任
53 歲駐守大埔警區重案組的警員,涉於 2022 年 5 月以便衣當值期間,在大埔接連偷拍兩名女子。他早前承認「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及「遊蕩導致他人擔心」2 罪,准保釋至周五(5 日)在粉嶺法院被判監禁 4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當值期間犯案,而警察理應保護市民,令市民信賴,但被告卻「完全違反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影響警隊聲譽」。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即將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很大機會會失去職位,已得到很大的教訓。官最後指,雖然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故即時監禁是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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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53日審訊 鍾錦麟稱戴耀廷曾指不要求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47人案-第53日審訊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5 日)展開第 53 日審訊。鍾錦麟繼續在控方主問下作供,指在 2020 年 4 月新東協調會議後,曾私下向戴耀廷指出,否決預算案或導致有意參選人被 DQ,又引述戴當時回應「咁我唔會要求大家去無差別咁否決財政預算案」。

鍾又稱,對新東協議文件中,使用「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否決權「無好準確嘅印象,究竟係『會』定係『積極』。」

鍾周四供稱,「民動」於 2020 年 1 、2 月曾計劃協調 2020 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惟「最後係由戴耀廷去主導咗成個協調嘅程序」,又指趙家賢曾冀由「民動」協調,但「無乜人睬佢」。而鍾、趙同年 2 月與戴耀廷會面,並達成共識,「民動」會協助戴領導的初選或協調。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鍾錦麟稱曾私下表達憂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或致DQ 戴耀廷覆不會作出要求
周四報道:
47人案|鍾錦麟開始作供 稱「民動」早於2020年2月與戴耀廷達共識協辦初選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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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鍾錦麟開始作供 稱「民動」早於2020年2月與戴耀廷達共識協辦初選

47人案|鍾錦麟開始作供 稱「民動」早於2020年2月與戴耀廷達共識協辦初選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4 日)展開第 52 天審訊,控方傳召第三名證人、認罪被告兼「民主動力」副召集人鍾錦麟作供。鍾身穿格子襯衫,外穿西裝外套、牛仔褲出庭。

鍾供稱,「民動」於 2020 年 1 、2 月曾計劃協調 2020 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惟「最後係由戴耀廷去主導咗成個協調嘅程序」,又指趙家賢曾冀由「民動」協調,但「無乜人睬佢」。而鍾、趙同年 2 月與戴耀廷會面,並達成共識,「民動」會協助戴領導的初選或協調。

趙家賢早前供稱,「民動」於 2020 年 5 月初獲戴及區諾軒邀請,並於 5 月中後才同意承辦初選。法官周四問鍾,「民動」是否 5 月正式獲委任?鍾答稱,「對於法官呢個講法,我唔係太清楚,所以我無其他嘢可以協助到法庭。」案件周五(5 日)續。

周四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52日審訊 控方傳召鍾錦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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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煽惑集結案鄒幸彤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6.8處理許可

六四煽惑集結案鄒幸彤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6.8處理許可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2022 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一方不服裁決,申終極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今年 6 月 8 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將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一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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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52日審訊 控方傳召鍾錦麟作供

47人案-第52日審訊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4 日)下午展開第 52 日審訊。控方傳召第三名證人、已認罪被告鍾錦麟作供。主控羅天瑋主問下,鍾供稱,約於 2013 年認識戴耀廷,又指「民主動力」曾嘗試協調 2020 年 9 月的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參選,「但係實際,最後係由戴耀廷去主導咗成個協調嘅程序。」

趙家賢上周二(4 月 25 日)完成作供,控方指下一證人為認罪被告鍾錦麟,但稱警方最近才破解到其手機取得資料,需時看有否控方可依賴內容等。另辯方亦表示,仍未閱畢鍾訊息,故法官押後至本周四續審。法官李運騰一度關注案件進度;法官陳慶偉亦向控方表示,不希望再有「意外」(surprising)發生。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鍾錦麟開始作供 稱「民動」早於2020年2月與戴耀廷達共識協辦初選

上周報道:
47人案|第51日審訊 辯方需時審視鍾錦麟手機資料 押下周續審
47人案|第12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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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為令被告墮法網 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

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為令被告墮法網 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三(3 日)開庭審理。

蔡一方強調,傳媒作為第四權負責監察社會,蔡玉玲作為新聞工作者調查的內容,涉及「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的用途,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蔡一方又指,傳媒多年來一直有查冊,涉案調查報亦明確提及記者向署方查冊,可顯示她根本不知其行為違法。律政司反駁指,根據聲明字眼及背景,「交通及運輸事宜」明顯不包括新聞調查報道。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為求令被告墮入法網,不斷收窄查冊的申請範圍。終院 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蔡玉玲在庭外指,希望法官可以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應如何取平衡;同時釐清在現行法例下,有否賦權政府單方面、一刀切排除新聞工作者使用查車牌所得的資料。被問到若最終敗訴,對新聞界會有何影響,蔡玉玲形容「惡劣情況」早已發生,指她留意到自己被控後,很多媒體機構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她指若終極敗訴會感到遺憾,「但我本著的立場是,我一直都希望能夠為業界,或為新聞行業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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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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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否認 33 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等 3 罪受審 事主作供:「我需要公義」

47 歲男否認 33 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等 3 罪受審 事主作供:「我需要公義」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的私處。被告否認一項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二(2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事主 X 視像作供稱,被告當時嘗試用下體,及後用筆侵犯她的私處,令她非常疼痛。她一直沒說出事件,直至 2018 年胞姐誕下女嬰,欲相約親戚家人用膳,令她憤怒,庭上哽咽稱「佢(被告)已經搞咗我...佢咁樣對我哋,點解仲要約佢呀?」

X 隨後與丈夫、胞姐及家人說明事件,最終報警。她庭上又稱「我需要公義」,「一定要公義先可以面對返自己呢段歷史」。辯方另透露,被告已承認另外 7 項針對事主兩姐妹的襲擊及非禮罪。審訊周三(3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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