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認無牌、不小心駕駛等9罪 判社服令200小時、罰款6000元及停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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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潑水節|3男被指向警員記者射水6罪罪成 官:行為超越可接受標準

九龍城潑水節|3男被指向警員記者射水6罪罪成 官:行為超越可接受標準

2023 年 4 月 9 日九龍城潑水節,被稱為「勇狗」的曾維誠等 3 名男子,涉襲擊 3 名輔警及 3 名《無綫新聞》記者,他們否認 6 項襲警和普通襲擊罪,周三(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3 名被告還押至 11 月 1 日判刑。 裁判官陳志輝指,被告必然知悉警員及記者的身分,尤其 3 名輔警身穿軍裝,當日在場維持秩序。即使兩名男警戴上花圈、臉塗上粉末,他們僅站在商舖門外,手上沒有持水槍或器皿玩樂,明顯不是參加者。 官強調,沒忽視本案在潑水節發生,而潑水有祝福的意思,但被告近距離、明顯有意圖向各事主的眼、耳、面部等位置射水,行為必然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的標準,「粗野嬉戲」、「玩吓」等形容並不適用,裁定被告蓄意向事主施加武力。 官指作供被告多次迴避問題 裁判官陳志輝裁定 10 名控方證人盤問下沒有動搖,均為誠實可靠證人。第三被告袁子健有出庭供稱,案發時看不到任何橫額,着市民不要向警員、記者射水,亦沒有人警告;又指警員當時戴上花圈、臉塗上粉末,認為他們有份參與活動,射水是送上祝福。 官拒納袁供詞,例如他稱不知道 TVB 記者的身分,但又稱知道攝影師手持大型攝影機;且記者曾邀請袁及其他人向他射水,以增加攝影效果,因此袁不可能不知道其身分。 至於 TVB 記者當時身穿寫上「PRESS(記者)」雨褸,袁稱以為是寫上 「PASS」, 「即係我以為件雨褸合格」。官提到,袁庭上改稱是 IVE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畢業,不是大專畢業,直言「很難想像 IVE 畢業不知道 press 的理解」。 官又稱,袁曾就水槍的狀態提出不同版本,一時稱射出水霧,一時稱射出水柱,但錄影會面下卻指水槍不能射水。官認為袁沒有說出事實真相,多次迴避問題,拒納其證供。 官:輔警穿軍裝明顯非參與者 就 3 項襲警罪,官指 3 名輔警均身穿軍裝,要當值維持秩序,明顯不是參與者。即使兩名男輔警戴上花圈、臉塗粉末,他們僅站在商舖門外,手上沒有持水槍或器皿玩樂,明顯沒參與潑水活動。 就辯方批評,警員當時沒阻止被告射水、沒向上司匯報,記事冊亦沒有紀錄,官反駁,沒向上司匯報或記錄, 不代表被告沒犯案,兩者沒有關係,亦不會削弱控方案情。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言語上沒阻止,但畫面顯示警員曾舉手示意。 至於辯方指警員當時不認為屬襲擊,官認同控方所指,警員未必了解自身權利,沒細想被告的行為會構成罪行,提到當事人為輔警,「可能對相關法例不了解」。 官:行為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標準 至於襲擊 TVB 記者、攝影師的控罪,官指他們明顯是工作中的記者、非參加者,被告近距離向他們的頭、頸等位置射水。而記者離開該處後,被告仍跟着他們,甚至向其衣領射水。攝影師亦稱被曾維誠用手肘撞其左膊。 … Read more

出版社藍藍的天 認沒備存登記冊被罰款1.6萬 曾為區家麟、邵家臻出書

曾為區家麟、邵家臻出書 「藍藍的天」承認沒備存董事登記冊 罰款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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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金鐘|社工早前認襲警囚4月 受襲警向被告索償逾20萬元 官押後判定賠償金額

6.9金鐘|社工早前認襲警囚4月 受襲警向被告索償逾20萬元 官押後判定賠償金額

2019 年 6 月 9 日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聚集至翌日凌晨。33 歲社工被指有份圍毆警員,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判監 4 個月。受襲警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社工索償至少 20 萬元,案件周三(16 日)於區域法院聆訊。法官羅麗萍聽畢陳詞,將於 6 個月內判定賠償金額。

受襲警庭上稱,案發時他為拯救同僚在「電光火石」間衝前,被示威者包圍襲擊。警又指,他當時失去視覺,感到有人欲搶其警棍,但警棍是「致命武器」,所以其「求生意志」驅使他一直堅持,直至同伴解圍。他指,當時感到驚恐,眼角膜亦留疤痕,但不影響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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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5男事隔逾4年半被控暴動等罪 一人缺席聆訊 法庭發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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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漢涉與智障女非法性交致懷孕 一罪表證不成立 兩罪表證成立押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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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時法庭內拍攝法官 持雙程證男子准保釋候訊

涉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時法庭內拍攝法官 持雙程證男子准保釋候訊

68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周一,在高院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期間拍攝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案件周二(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0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期間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不得離開香港。被告應訊時需由普通話翻譯協助,不斷稱聽不明白。 被控「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 被告陈克利(68歲、無業),被控於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島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 5 樓 7 號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翻查審訊案件表,高院 7 庭正審理口岸爆炸品案,負責的法官為陳仲衡。 ESCC2687/2024

機管局前工程師涉虛報監察三跑工程無罪 官指無法證刻意欺騙、被告遭佔便宜

機管局前工程師涉虛報監察工程無罪 官指無法證刻意欺騙、被告遭佔便宜身兼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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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4.10.6-12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4.10.6-12

Podcast: 法律101: 上周焦點: 遺產條例平權案 政府指不宜「斬件式」改定義 男同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提終極上訴,案件周二(8 日)聆訊,法官擇日頒下判詞。 政府一方指,同性伴侶毋須遵守「生前贍養責任」 ,有別於異性婚姻,所以《條例》排除同性伴侶並無不當;加上正就「岑子杰案」研究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現不宜「斬件式」更改婚姻定義,以免混亂。 同志一方反駁指,海外異性婚姻毋須證明要守「生前贍養責任」,均受《條例》保障,而《條例》同時保障一夫多妻關係的配偶,亦難以解釋如何有助維持婚姻定義。 童樂居案全審結 33職員罪成、最重囚64個月 法官王詩麗指,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而被送往童樂居,卻被照顧者欺負,對於辯方求情稱受童樂居歪曲文化影響而犯案,官認為與其仿效,不如集眾人之力推倒歪風,指各被告知悉不得體罰仍明知故犯,行為可恥,或令幼童「有樣學樣」。 其中被判 5 年 4 個月的的被告,涉過百次虐兒事件,是本案最重的刑罰。官斥其「心腸歹毒、橫蠻無理、行為邪惡、令人髮指」,指被告粗暴對待幼兒,「視他們為玩物」。 郵局職員在宣誓表加字句被勒令退休 申覆核被拒 2021 年初,公務員事務局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一名入職近 30 年的郵局職員,於宣誓聲明上自行加上字句「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被評為宣誓無效,遭當局以公眾利益為由,勒令提早退休。 他不滿局方決定,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周三(9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法官則指,考慮到公務員數量,局方只接受一種宣誓表格合情合理。表上亦清晰列明,如對聲明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即告無效。 露宿者案6警求情 官質疑抵觸裁決 6 名警員參與反毒品行動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誣衊藏毒等,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周二(8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警長被告將失去「應該可以得來嘅長俸」是相當大的損失。法官張潔宜指他不但沒阻止,反而一同參與誣告,問其刑責是否較高。 有辯方提出以緩刑處理,指警員因案前途盡毀,法官反問「咁個個警員干犯呢個罪行都唔使坐監?」亦有辯方指警員沒插贓嫁禍,只是天真地試圖強化已證據確鑿的藏毒案件,被官質疑與裁決抵觸。官押後至下周四(17 日)判刑,6 警須還押。 黎智英告《大公》誹謗 官拒設陪審團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20 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大公報》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指稱黎欲棄保潛逃,內容涉及誹謗。黎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誹謗、道歉及賠償。黎一方申請於審訊中設陪審團,《大公報》則反對。法官歐陽桂如周四(10 日)頒下判詞,駁回黎一方的申請,黎另須向《大公報》一方支付 30 萬元訟費。 判詞指,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政治人物及政治敏感議題,法庭亦不一定在審訊中設陪審團。而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大公報》一方的辯解亦混雜事實及法律議題,有一定復雜性,不宜交由陪審團處理。法官認為,如審訊不設陪審團,主審法官可事先閱讀文章,再考慮雙方陳詞作推論,相信審訊時間會較短。 在囚鄒幸彤 兩宗司法覆核明年聆訊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度向福利官申請穿短褲被拒絕。她不滿懲教署要求女性還押人士或囚犯在夏天要穿長褲,男性囚犯則可穿短褲,挑戰政策涉性別歧視、違憲等,入稟提司法覆核並獲批許可。案件將在 2025 年 3 月 24 日聆訊,料需時一天。 鄒幸彤於今年 7 月亦提出另一宗司法覆核申請,指懲教扣起 4 本由她母親送入的書,包括記協出版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陳慧的《弟弟》,理由包括「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引起在囚者「萌生對抗管治嘅意識」。鄒質疑 4 本書並非香港的「禁書」,要求法院推翻署方決定。案件將在 2025 … Read more

離婚後申請已婚宿舍、入住8年 前警員遭入稟追討 官下令賠償逾56萬元

離婚後申請已婚宿舍、入住8年 前警員遭入稟追討 官下令賠償逾56萬元

2000 年,一名警員在離婚後申請已婚警員宿舍,翌年獲分配順利紀律部隊宿舍單位,居住 8 年,後遭警方揭發及裁定違紀,由律政司代入稟追討賠償。區域法院聆案官陳業禧周四(10 日)頒判詞,下令前警員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判詞:被告離婚翌年申已婚宿舍 原告為律政司代警務處處長入稟,由政府律師林澍昕代表;被告為 Wong Wai Lok Raymond,沒律師代表。 判詞引述事件背景指,被告於 1999 年離婚,根據宿舍申請細則,若他在離婚後,沒擁有最少一名子女的撫養權,將失去分配宿舍資格。惟他於 2000 年 10 月申請已婚初級警務人員部門宿舍、即順利紀律部隊宿舍,並由 2001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居於上址。 警方其後發現,被告沒有上報已離婚,2011 年裁定他違反《警察(紀律)規例》內的「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取消其公務員住屋福利。警方於 2014 年入稟向被告追討逾 55 萬元、8 年中間收益(mesne profit),即在非租賃期內佔用物業的費用,以及逾 9,000 元的家具津貼。警方同年獲裁定勝訴。 法庭另於 2024 年 10 月開庭處理損害賠償的命令,被告沒有出庭。聆案官陳業禧最終批准律政司申索的賠償額,下令被告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DCCJ264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