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何桂藍承認支持採「會運用」否決權字眼 稱聞鄒家成發言感慚愧

47人案|何桂藍承認支持採「會運用」否決權字眼 稱聞鄒家成發言感慚愧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 88 天審訊,何桂藍供稱,理解戴耀廷寫否決權的字句,是指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但不一定要否決,「簡單嚟講,佢(戴)寫咗句根本乜都無講過嘢出嚟」,故認為積極抑或會運用不太重要。

何又供稱,鄒家成在新東會議上提出採「會運用」,而她聽鄒的發言後「有啲慚愧」,認為鄒從普通人或抗爭者角度,會直觀地認為「如果要做嘅話就講得 firm(確切)啲」。她承認,曾為鄒「幫口」,支持採「會運用」字眼。

何另指,新東協調過程沒見過林卓廷、楊岳橋等 4 人,對過程感奇怪,稱原以為會有機會溝通,了解各黨派對同意事項的立場。以廣東話作供的何,一度就法庭英譯與法官爭論,向官稱「May I ask you to listen carefully」,她指因控罪可囚終身,望法庭勿認定她「為拗而拗」。審訊周五續。

周四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88日審訊 何桂藍:如預算案有不義必需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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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  侮辱國歌罪成囚3月 官拒信不知歌曲含義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國歌換《願榮光》  侮辱國歌罪成囚3月 官拒信被告不知歌曲含義
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歌罪罪成,還押至周四(20 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囚 3 個月,為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侮辱國歌罪」案件。

裁判官屈麗雯批評,被告曾在 2019 年為政黨工作,亦有參與示威集會,卻聲稱不知道《願榮光》背後含義,說法欠說服力,同時看不到有真正悔意。裁判官強調,不論被告配上甚麼歌曲,單是消除國歌聲音已具悔辱性,除不尊重獲獎運動員外,亦誘使不同政見人士發生衝突,從而令更多人作出相似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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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控方指觀看升旗禮會引以為傲 被告稱因儀式感而觀禮

7.1立會|控方指觀看升旗禮會引以為傲 被告稱因儀式感而觀禮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四(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0 天審訊。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早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暫委法官李志豪最終裁定會面紀錄等證供均可呈堂。

被告早前供稱案發當日欲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遂轉到銅鑼灣參與遊行。控方周四盤問指,升旗禮是支持政府的活動,會令被告引以為傲;被告指沒此想法,當時因有儀式感而觀禮,並否認欲與其他示威者破壞升旗禮。控方另質疑被告以現金支付車資,是想避免被追蹤行程;被告不同意,稱不肯定八達通是否負錢。

控方指出,被告未能解釋為何立法會內一個鐵盾上留有其指紋;被告同意,但否認指紋是在衝擊立法會時留下。控方另引述承認事實指早上龍和道發生衝穾,質疑被告在衝突時前往現場;被告表示當時不知道有衝突,亦沒留意有否對峙。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5 日)續審,控辯雙方將就另一被告、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男生的專家醫生證供可接納性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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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88日審訊 何桂藍:如預算案審核有不義必需否決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 88 日審訊。何桂藍第三日作供,稱假設自己是立法會議員,除了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亦會用盡每個質詢、提修正案的機會審核預算案,而如果她知道審核程序有不公義之處,「我都必需要否決佢」,又提及除了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未來基金,還有國安撥款,認為會有很多帳目「唔清唔楚」的情況。

何作供時提及「在野」,庭上翻譯為「opposition」。何其後指出不準確,因為「人哋啲制度,個行政機關,個首長係民選㗎嘛」。法官建議她要小心用字,避免需更正。何一度打斷官指,「我係每一隻字都非常小心因為呢條罪最高可以判終身,我答錯一隻字都可以坐多幾年」,但指法庭傳譯及法官用不同說法,才致需作澄清,又稱望官勿認定自己「為拗而拗」。

周三審訊時,何供稱任職記者跟進立法會新聞時,已認為需要否決預算案,因當中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不能討論,形容為「財政黑洞」,認為此情況下反對才是履行議員的憲制責任。何又供述參選立法會的原因,指反修例好早演化為民主運動,而「要為個運動攞個 mandate (授權),立法會選舉係一個必須要行嘅路」,又指希望將運動的精神帶入選舉。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何桂藍承認支持採「會運用」否決權字眼 稱聞鄒家成發言感慚愧
周三報道:
47人案|何桂藍供述參選立會原因 稱屬為運動取授權必行之路、欲將精神帶入選舉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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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三(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9 天審訊。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早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法官最終裁定會面紀錄等證供均可呈堂。

被告供稱,當天欲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他遂留在立法會「煲底」休息,下午到銅鑼灣參與遊行,傍晚轉到元朗與朋友聚會,辯方呈上當晚聚會相片佐證。

至於警員記事冊和錄影會面,顯示被告曾稱受氣氛影響失去判斷力,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被告供稱當時有警員教導他錄取口供,強調案發時未曾作出任何破壞,亦沒參與暴動。案件周四(20 日)續審,將由控方盤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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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認七一刺警案翌日煽惑傷警 官指曾涉違起底令、被警告後仍犯案 判囚10月

女子認七一刺警案翌日煽惑傷警 官指被告曾涉違起底令、被警告後仍犯案 判囚10月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22 歲女學生被指在社交媒體發表「其實 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等言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0 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煽惑殺警行為,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及治安的風險。她又指,被告因涉違反警員起底令,曾遭律政司發信要求移除相關內容,惟被告在 FB 表示,即使收到信件亦「冇嘢驚」, 顯示其明知故犯、目無法紀。法官重申,被告遭律政司警告後仍然犯案,罪責嚴重,須判處足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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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 4 男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 3 人在審訊前與控方達認罪協商,其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罪;餘下一名 33 歲男亦在案件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3 男分別被判囚 19 至 34 月,17 歲青年判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 3 名成年被告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案件周二(18 日)於高院處理。

律政司認為原審官淡化案情,事主僅途經譴責示威者,3 人在光天化日下主動襲擊事主,案情嚴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原審官就各被告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扣減,另提高暴動及傷人等罪的量刑起點,最終改判 33 歲男監禁 61 個月、27 歲男監禁 42 個月、25 歲男監禁 3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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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控方引新聞片指王宗堯拍示威者膊頭以示支持

7.1立會|控方引新聞片指王宗堯拍示威者膊頭以示支持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8 天審訊。被告之一、藝人王宗堯續作供,控方指有傳媒拍到他身處會議廳內,指王應將充電器交予該名記者。王指,當時認為對方欲訪問他,故拒絕並將充電器交給另一位記者。

控方另引新聞片段指,有示威者對王作出雙手合十的致謝動作、王曾與示威者交流及拍其膊頭,顯示他支持示威者。王供稱或認識該示威者,不同意自己的行為促進及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亦不同意到會議廳是「刷一刷光環」。

辯方原打算傳召精神科醫生,以證另一被告、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的男生案發時或受幻聽影響。控方反對,指報告內容基於醫生與男生的對話,惟男生不作供,故缺乏證據基礎支持報告內容。暫委法官李志豪著雙方呈交書面陳詞,案件周三(19 日)續審,一度在內地被扣押 2 個月的 25 歲被告將會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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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精神紊亂下自殺」 

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精神紊亂下自殺」 
58 歲抑鬱聾人於 2020 年留院葵涌醫院 15 日,出院翌日跳樓身亡。案件周二(18 日)踏入第六日死因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總結證供,並引導陪審團可在「死於自殺」、「精神紊亂情況時自殺」或「死因存疑」三個選項中達成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3 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精神紊亂下自殺」,另建議醫管局要求所有病人入院時,必須提供最少一個緊急聯絡人作更新之用;又建議醫護人員處理自殺風險評估等表格時,須填寫評估時間,以作跟進。

死者胞妹在庭外表示,尊重及接受陪審團的裁決,但對於他們所提出的建議,未有提及手語傳譯安排,認為沒有關注聾人福祉,形容「(研訊)唔係好還原到裡面嗰個好大嘅漏洞」。她又質疑,「醫生個責任完全冇咗」,如醫生詢問死者是否有幻覺、妄想,「但我哥哥捉唔到個詞個意思,佢連個字點解都唔知,等同於文盲,佢唔知代表咩。佢擰頭,醫生以為佢冇(相關症狀)」,指會考慮向葵涌醫院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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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記協:律政司同意增新聞工作豁免條款 故不介入案件

《願榮光》禁令案|記協:律政司同意增新聞工作豁免條款
政府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案件排期本周五(21 日)審理。早前表明考慮介入案件的香港記者協會,周二(18 日)發聲明,指律政司接納記協建議,同意若禁制令獲批,會加入新聞工作豁免條款,豁免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記協歡迎修訂,認為此舉將明確保障新聞及言論自由,故周五不會另作申請。

另外,案件上月進行「法庭指示」聆訊時,由高院法官陳嘉信處理,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周五的聆訊將由法官陳健強處理。法官陳嘉信早前被揭發,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指,不評論個別案件的法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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