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夥「健仔」失聯逾 1 年半 認 6.12 金鐘非法集結等罪 押後明年 1.5 再訊

青年夥「健仔」失聯逾 1 年半 認 6.12 金鐘非法集結等罪 押後明年 1.5 再訊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以阻《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二讀。事後 6 人,包括一度和「健仔」曾志健匿藏、獲法庭發拘捕令的王愷銘,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王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等兩罪。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就耽誤與訟各方時間而鄭重道歉,稱「當時細個,畀人唆擺所以無上到庭」,又希望盡快判刑,以免「坐凸」。

裁判官劉綺雲指,本案屬「共同控罪」,會等候其他被告一併判刑。庭上指,其餘被告正等候一宗上訴至終審的非法集結案有結果,再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明年 1 月 5 日再訊。另控方透露,律政司正研究會否就潛逃一事加控王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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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剷屯門巴士站撞傷 4 人 2 人永久傷殘 寶馬司機危駕罪成還押 9.15 判刑

2021 年剷屯門巴士站撞傷 4 人 2 人永久傷殘 寶馬司機危駕罪成還押 9.15 判刑
2021 年初四,一輛白色寶馬房車駛經屯門愛琴灣迴旋處時,疑超速下失控逆時針旋轉剷上巴士站,撞傷 4 名候車途人。事後李姓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周三(31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

暫委法官鄭明斌裁決時指,迴旋處前有提示減速的黃線,以免車輛超速釀意外,惟被告在離開黃線後反不斷加速進入迴旋處,「行徑明顯是反其道而為」,且其行車速度達每小時 89 公里,超過現場限速的 50 公里,行為遠遜合格駕駛態度。

官又引醫療報告指,兩傷者因意外永久傷殘。辯方求情稱,每位傷者出庭作供時,被告都經律師致歉及慰問,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等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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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狂打電話予法官 官押後 3 周待被告閱讀文件 指「有啲人以為好濕碎,其實唔係」

被指狂打電話予法官 官押後 3 周待被告閱讀文件 指「有啲人以為好濕碎,其實唔係」
57 歲廣告設計員涉於 2021 年,打逾一萬次電話滋擾 2 名區域法院法官,被控不斷打電話、藐視法庭共 5 罪。案件周三( 31 日)在高等法院提訊。無律師代表的被告要求押後一年,以待閱讀大量文件。唯法官陳慶偉認為押後一年過長,一度提議案件押後 2 周。

被告批評法官有偏袒控方之嫌,稱時間太短「超人都做唔到」,又形容自己「成為法律同司法嘅無辜犧牲者」。法官最終決定寬限多一星期,押後案件至 9 月 20 日再訊,並叮囑被告面對的是嚴重罪行,須嚴肅處理,「有啲人以為好濕碎,其實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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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案 兩人罪成一人無罪 官:未能分辨次被告聲音

兩男涉助還押男生刪資料案 兩人罪成一人無罪 官:未能分辨次被告聲音
2019 年底,18 歲男生被指在迷你倉管有火棉及煙霧餅。他在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再被指與兩名探訪友人商量刪除電郵等帳戶資料,3 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暫委法官葉啟亮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男生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他及其中一名探訪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另一探訪者區議員前助理則無罪。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二人須還押。

法官指,男生稱為魔術及攝影管有相關物品,但迷你倉卻沒有其他攝影及魔術工具,又形容被告邊作供邊砌供詞,不能信任,裁定他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

至於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裁定男生為防止警方搜證而要求刪資料,當中一名探訪者,即第三被告給予正面回應,願意協助他,裁定二人罪成。另一探訪者由於未能從錄音中分辨他的身分,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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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青年法院外向警吐口水 認襲警判囚 10 周 官:行為侮辱挑釁

輕度智障青年法院外向警吐口水 認襲警判囚 10 周 官:行為侮辱挑釁
「8.18 流水式集會」案去年 4 月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26 歲輕度智障青年被指於法院外衝紅燈,遭警方截查時以身份證拍警手掌,又兩度向警吐口水。被告周一(29 日)在開審前承認 3 項襲警罪及一項不遵守交通燈過馬路罪。裁判官陳慧敏周二(30 日)判被告監禁 10 周,罰款 600 元。

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沒有對警員構成實質傷害,行為極具侮辱及挑釁性。而被告吐口水,是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顧,亦令抗疫努力白費。對於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的智力問題,指他當時情緒失控,裁判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入院後情況良好,認為病情對他影響有限,又反問若情緒激動可作為減刑理由,「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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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喬映瑜押返港後首到庭 不申保釋還押10.12再訊

12 港人案|喬映瑜押返港後首到庭 不申保釋還押 10.12 再訊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早前在內地完成服刑,上周一( 22 日)早上被押返香港,隨即因在港涉及一宗爆炸品案被捕。她分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藏有危險藥物 2 罪,周二( 30 日)完成隔離後,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次出庭。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應控方要求,押後兩案至 10 月 12 日再訊,以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由當值律師代表的喬,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庭上所見,喬束黑色短髮,以白色恤衫及黑色外套應訊,精神不俗。聆訊期間,她表現平靜,不時望向控方及公眾席,並在書記讀出控罪後,輕聲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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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覆核遭駁回 獲准暫緩命令 7 日候申上訴

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覆核遭駁回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警方今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獲得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新搜查令的合法性,《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周二(30 日)駁回申請,指警方有權查閱新聞材料。判詞指,《國安法》賦予警方額外權力處理國安相關罪行,條例中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並強調「新聞材料」並非至高無上的考慮因素。

黎智英一方申請暫緩執行手令以候申請上訴,法官下令暫緩命令 7 日,即警方在下周二(9 月 6 日)前不得解封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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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受審。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早(29 日)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的資料,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控方重新傳召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出庭,並根據部分內容被遮蔽的調查報告作供。

洪毅一度供稱,根據警方獲得的帳目,支聯會曾收取一個國際政治組織(代號為「組織 4」)「數以萬港元計款項(tens of thousands of Hong Kong dollars)」,並指「組織 4」的宗旨與支聯會行動綱領相似,有理由相信支聯會部分活動是為了促進「組織 4」的利益。

鄒幸彤盤問時指出,調查報告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外國代理人」,又稱支聯會接受「組織 4」的「直接資助」(directly funded by organization 4),事實上支聯會僅於 2018 年 12 月 22 日曾接受「組織 4」一次共 2 萬港元的款項。洪毅確認鄒所言為事實。

今日為原擬的最後審訊日,惟案件仍未完成傳召證人,押後至下月 2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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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歲男 7.21 暴動結案 控方:憑特徵推論暴動 辯方反駁影像模糊「似就係佢呀?」

63 歲男 7.21 暴動結案 控方:憑特徵推論暴動 辯方反駁影像模糊「似就係佢呀?」
2019 年 7.21 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至今逾 3 年,63 歲男子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案件押至 9 月 7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法庭可憑被告身材、髮型及「一身獨特裝扮」,構成「堆疊效應」,推論他曾參與暴動。辯方大狀指,呈堂影像模糊,質疑人有相似不足以定罪,「似又點呀?似就係佢呀?我把聲夠似(藝人)陳錦鴻!」形容控方「指騾為馬」。

辯方又指,本案背景源於「黑暴」,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保衛元朗」及「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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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2019 年 11 月一名餐廳男經理被指於示威活動期間襲警被捕。警方到九龍灣的單位搜查,男經理的胞姐疑踢傷及咬傷一名警長,她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29 日)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聲稱受襲的偵緝警署警長口供,根據片段顯示,上訴人並非如警長所言,曾以踏單車方式踢他。法官又指,裁判官偏頗及不公平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法官在判詞最後批評,本案警員截停上訴人及其母親時,並無表明身份及告知原因。法官強調,當時警方沒有原因進行截查,明顯不符法律要求。她們當然可不理會警方查問,即使感氣憤及情緒激動亦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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