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鄧鏡波學校教師於 2021 年向一名欠交功課學生記缺點,遭學生姨丈、另一中學校長黃振裘投訴行為不當,校方調查後裁定指控不成立。教師離職後,遭教育局發警告信指專業失德,若他再犯或會取消其教師註冊資格。
涉事教師質疑教育局決定涉程序不公,局方亦無解釋為何其立場,與校方處理投訴的結論相反,上周四(25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局方決定。法官高浩文周一(29 日)批出許可,聆訊日期待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去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許可申請。黎於 4 月 16 日再申請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黎就原訟庭彌償訟費(indemnity cost)的上訴亦同被駁回。
上訴庭周一(29 日)頒布書面裁決,指《國安法》第 14 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沒有留下任何懷疑或含糊空間」(leaves no room for any doubt or ambiguity),無法作其他合理解讀,裁定法庭對國安委決定並無司法管轄權。
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辭退決定涉欺壓等,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26 日)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指女教師雖有行為不當之處,但局方處分時,看來未考慮其他可行懲罰如強制退休,就直接以革職為量刑起點,必涉法律上的錯誤,故理據成立,下令撤銷革職決定,並向她頒訟費。
判詞提到,女教師任教官校 25 年,除本次事件外,行為無可挑剔,卻因解僱失去所累積福利;以申請人的年紀,或難再覓新僱主,遑論重建退休金。另亦沒證據顯示,其 Facebook 言論對其校內教職,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
香港記者協會今年 4 月 5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質疑安排有違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三(17 日)頒下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請各方在 14 天內,擬定不早於今年 7 月 8 日的審期。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一方周二(16 日)在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黎正就勾結外國勢力案應訊,未有到庭。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指,《國安法》第 14 條及人大釋法字眼清晰,法庭難以其他方法解讀。上訴庭將於 3 個月內頒布裁決理由。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聞判表示,有意申請證明書上訴至終審法院。
一名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及表達自由,周四(11 日)開庭處理。
申請方陳詞時稱,申請人當時僅在其個人 Facebook 帳戶發表私人意見,且帖文只供「朋友」閱讀,認為其言論及表達自由應受保障,否則或造成寒蟬效應。另申請方引述涉案帖文,指僅為洩憤、表達情緒等,指革職決定屬不合比例。
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引述《公務員守則》等文件,重申公務員核心價值和原則,須抱持政治中立,故指即使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私人意見,都不可違反原則。另指申請人有 380 多名 Facebook 朋友,帖文內容已足以傳播,且其帖文有廣泛傳播,故其學生可能看過帖文。官聽畢雙方陳詞,會於 4 月 26 日或之前裁決。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周五(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
入禀狀指,運輸署安排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其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詳情,例如相關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為何記者手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又指自新措施實施逾 3 個月,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目的而查冊的申請,不合理地漫長及緩慢,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運輸署今年初就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規定只有為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等,才可查車牌,新聞工作則要透過「例外情況」提書面申請,在運輸署長信納有關申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才可獲批證明書。
一名大灣區樓宇業主稱因誤信廣告,買樓後發現單位僅可作商用,不能入住,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證監會失職,任由地產公司刊登「詐騙廣告」,並要求證監會賠償損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8 日)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在判詞指出,涉案廣告不涉投資產品,而證監會的職責是規管投資產品,無責任監察上巿公司的所有業務,雖然本案牽涉被指不公正的行為,但作為一宗司法覆核案,則缺乏合理理據;法官亦認為申請人可循民事索償等其他方式申索,甚至比司法覆核更有效,故拒批司法覆核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