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9 日)頒下裁決,認為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帶有挑釁性,而原審裁決時法律上有出錯,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席前,根據現有證據,再就高院提供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二人裁決。 至於夫婦一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或已不穩妥,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不公,法官反駁指,原審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又指反而因法律上出錯而判無罪,是對律政司不公。 法官:原審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他人或用非法武力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兩夫婦則由大律師伍頴珊代表。兩名答辯人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為事發年齡。 二人同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 2020 年 8 月,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原審裁定兩夫婦的行為客觀上不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時,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另外,原審亦錯誤地或沒有充分考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元素。 法官:在場人明顯認為中年漢或動武夫婦喧嘩「火上加油」 法官在判詞解釋,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夫婦二人「喧嘩」時,可能對他人使用非法武力。而二人與中年漢對罵後,有黑衣人對中年漢點火,但本案無證據顯示黑衣人有圍觀夫婦與中年漢對罵,故原審裁判官毋須考慮上述因素。 但法官認為,原審沒有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對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亦不認同原審官所指,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 判詞提及,中年漢與夫婦對罵前,已與另一男子發生肢體碰撞,曾拉扯對方衣領不放。對罵時現場圍觀者亦情緒高漲,有人又曾擋住中年漢,叫他「講還講,唔好郁手」,明顯認為中年漢可能動武。 判詞續指,即使夫婦一方認為,當時中年漢已平靜下來,但事發於短時間內,不應細分成不同階段。再者,原審理應考慮當天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需要考慮社會環境狀況。 判詞又引述中年漢的證供指,他表示在場「預咗」被圍住他的人襲擊。法官指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判詞:夫婦喧嘩帶挑釁性或致中年漢使用非法武力 至於原審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考慮,法官引述案例指,即使有人的反應出乎被告的預期之外,但被告仍須接受,故考慮時毋須局限於在場人士的預計之內,又指只要有實質風險令在場人士「人身或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已足夠。 法官續指,在當時社會環境下,持不同政見的人互相「情緒高漲」地用粗言穢語指罵對方,夫婦喧嘩行為帶挑釁性,相當可能導致中年漢或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 答辯方:發還原審對夫婦不公法官:錯判無罪反而對律政司不公 至於夫婦一方指,事發於 2019 年 11 月,在罪脫裁決後,原審裁判官於 2020 年 9 月已指示控方草擬案件呈述,但控方到 2022 年 1 月才把首份草擬本給辯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已可能不穩妥,認為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並不公允。 法官反駁指,原審只需考慮既有事實,再根據現時提出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審理案件,對二人並無不公,又指反而裁判官因法律上出錯,而判二人罪名不成立,「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 法庭另按律政司一方要求,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另須交出旅遊證件,兩人續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HCMA224/2022

11.18油麻地暴動|辯方求情:黃子悅漫長煎熬間抱持積極、盼讓年輕人不失希望

11.18油麻地暴動|辯方求情:黃子悅漫長煎熬間抱持積極、盼讓年輕人不失希望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控暴動,當中涉 15 人的案件,10 名認罪被告周五(9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包括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早前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黃子悅。

黃子悅的書面求情指,她於嶺南大學視覺研究系學士畢業,日後望從事藝術治療相關服務,亦在獄中修畢輔導與心理治療課程,續指儘管拘捕及司法程序帶來打擊,但她在「漫長的煎熬期間,仍對自己的人生抱持著積極、正面的態度,向著自己的理想進發」。

除了案發時 16 歲被告待索教導所報告外,其餘被告押後至 7 月 13 日作判刑,期間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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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控方欲呈WhatsApp證「一步步地邁向策劃」 辯方反對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控方欲呈WhatsApp證「一步步地邁向策劃」 辯方反對
2020 年 3 月 30 日凌晨,跑馬地警署遭投擲汽油彈,同時波及一輛附近停泊的私家車。6 人包括一對兄弟及其母親事後被控縱火等罪。案件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法律爭議,控方欲呈遞各被告間的 WhatsApp 對話為呈堂證供;辯方反對。

控方指,對話紀錄可證明各人於案發前有通訊,互相認識。而辯方指,他們只討論中大事件有人使用,沒談及關於本案的計劃,加上相距案發日半年,未見與案有何關連。

控方回應稱,被告曾嘲笑警方,又以「狗」形容警員,法官王詩麗一度問「咁又如何?」。控方續指被告「一步步地邁向策劃和醞釀攻擊」並非於理不合,而對話紀錄可解釋各人心態。官押至下周一(12 日)開審時裁決,屆時一被告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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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旺角|案發時19歲青年非法集結、管武罪成囚 7 月 

5.10旺角|案發時19歲青年非法集結、管武罪成囚 7 月 
2020 年母親節,有人響應「母親節行街」活動,於旺角新世紀廣場一帶集結,及後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捕。其中 4 男不認罪受審,3 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無罪;案發時 19 歲男子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至周五(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體力不佳,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戒毒所報告則指他已沒毒癮。裁判官考慮是次非法集結的範圍和程度,及被告的角色較案例低;涉案行山杖的性質和傷害程度等因素,判其監禁 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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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圍堵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多人被控暴動等罪。12 名被告早前認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 16 歲的學生,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指,反修例示威原屬和平,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年輕人包括 16 歲被告熱情參與,即使未有使用暴力,但明知而出現在暴動現場,已起鼓勵及壯大聲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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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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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月至4年9月

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5月至4年9月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5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4 人還押至周四(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 5 月至 4 年 9 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等破壞行為,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又認為各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法官指,兩被告分別管有六角匙及在前排與警方對峙、管有索帶及鐳射筆,各加監 3 月;法官另考慮他們候審時積極生活和工作,案發時年輕等作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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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11月審理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 11 月 22 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 5 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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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裁院及高院判詞整合 終院將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上訴得直 裁院及高院判詞整合 終院將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本案牽涉《公安條例》下,警方就集會申請可行使的權力,包括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所發出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線》整理裁判官與法官的判決理據,讓讀者了解爭議點及法庭的裁斷。

終審法院周四(8 日)早上將處理律政司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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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旺角|兩男偷警頭盔、意圖襲警罪成判囚 官促調查一被告有否作假證供

2.29旺角|兩男偷警頭盔、意圖襲警罪成判囚 官促調查一被告有否作假證供
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2 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盜竊及意圖襲警罪成,周三(7 日)被判囚 4 月及 5 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涉意圖襲警的被告案發時衝向受襲警,明顯鼓動他人一同施襲,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嚴重威脅。而另一涉盜竊的被告則取去警察頭盔,裁判官指在當時社會氣氛下,頭盔或落在針對警方人士之手,與警方衝突時使用。

裁判官另指,涉盜竊的被告在宣誓下作供,表示受僱於醫管局,但感化官未能找到其工作紀錄,要求律政司轉介相關部門,調查被告有否作假證據。按辯方指,被告為合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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