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拒 如期12.18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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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案通訊局申終極上訴被拒 記協及港台工會:新聞行業重要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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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內「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環節,屬污衊、侮辱警方,記協聯同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高院裁定部分勝訴。局方和工會其後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至去年,上訴庭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獲判勝訴,並獲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上周四(7 日)終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向通訊局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通訊局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記協上周六(9 日)發布與港台工會的聯合聲明指,港台早已停播《頭條新聞》,通訊局裁決造成的傷害已無法挽回,惟法庭判決對香港的新聞、表達自由意義重大,肯定了諷刺節目作為藝術表達,和社會評論形式的獨特性。聲明指,終院的決定,是整個新聞行業的重要勝利,又呼籲通訊局承認錯誤、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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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僱主擬不認罪料將爭議電話對話證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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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 指律政司仍需時考慮是否介入、押後7.2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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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上訴得直獲75%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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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9-2.15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9-2.15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支聯會煽動顛覆案;記協主席私人檢控僱主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詮釋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周三(12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主張,《防賄條例》的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旨在維護廉署調查的完整性,條文禁止向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應不限於貪污相關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故林在記招披露游被廉署循公職失當罪方向調查,亦是違法,應恢復他的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引條文字句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詮釋,被告向公眾披露將有罪,但向受查人作同樣的披露卻無罪,問「怎可能是對的?」常任法官李義亦指,不能理解律政司的立場,一度問為何要提出上訴。 張舉能亦舉例問林卓廷一方,即使披露時沒提及因貪污受查,亦可能導致受查人洞悉廉署的行動。林一方同意,但指林沒被指控通風報信,故本案純粹關乎條文詮釋,而律政司一方的詮釋過於廣闊,不可能正確,至於現行條文是否足以維護廉署調查,應留待立法機關考慮。 支聯會案|官駁回鄒幸彤申證人海外作供 指23條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去年申請海外證人透過視像直播作供,並爭議政府推動「23條」立法修例是針對其申請。3 名高院指定法官即日駁回申請,周一(10 日)頒下判決理由。 判詞引案例及條文,指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是指在同一件案件中與訟雙方的待遇,又指 23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令法庭在國安案不得准許海外證人透過直播作供,做法是適用於控辯雙方,沒對辯方不公。 3 官裁定修訂已合理平衡個人權利,符合憲制規定,引政府當局指無法排除證人在海外作供時受騷擾或脅迫,故在國安案一定要排除相關風險;又反駁鄒稱立法會是「橡皮圖章」的說法,指政府的公眾諮詢獲 98.6% 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並批評鄒漠視海外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47人案|上訴庭7.14處理14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去年 11 月 19 日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當中何桂藍、陳志全、梁國雄、鄒家成等 12 名不認罪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黃子悅、譚得志兩名選擇認罪的被告則提刑期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料需時 10 天。 黎智英自稱政治犯 官斥黎因刑事指控受審 警告勿把政治帶入法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上周完成第 133 日審訊。控方展示黎於 7.1 立法會衝擊事件後,向下屬陳沛敏發訊指,「明天是否集中做年輕人的心聲,盡量為他們在這件事上爭取市民諒解和支持⋯盡量大做特做令年輕人獲得同情」。黎庭上確認屬編採指示,希望大眾理解示威者,以免破壞這場運動。 控方另展示黎受訪稱「倘修例傳媒冇得做」,質疑修例與傳媒無關。黎指,若報道中國新聞,會被視為揭露國家機密;批評中國政府文章就會被指顛覆國家,又指修例前批評中國不會被捕及送往中國內地。控方指,黎對港府和中央作出無根據指控、誤導公眾,黎一概否認。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