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旺角|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1男藏行山杖、非法集結罪成5.25判刑

5.10旺角|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1男藏行山杖、非法集結罪成5.25判刑
2020 年母親節,有人響應「母親節行街」活動,於旺角新世紀廣場一帶集結,及後旺角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捕。其中 4 男否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其中 3 人周五(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19 歲男子則兩罪全部罪成,還押至 5 月 25 日判刑,候索勞教中心等報告。

裁判官葉啓亮指,罪成被告作供時,就何時、為何在旺角出現拋出兩個版本,「反覆無常,明顯沒告知法庭真相」,加上他當時裝束與其他示威者沒明顯分別,又攜有生理鹽水、行山杖等,是懷有共同目標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另外 3 人,裁判官拒納其中 2 人的案情,但指單憑呈堂片未能肯定被告有非法集結;另外一人裁判官則指不排除辯方案情真確,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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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案發時21歲男子不適宜答辯 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7.1立會暴動案|案發時21歲男子不適宜答辯 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包括「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藝人王宗堯等。其中一名案發時 21 歲男子,周三(1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

辯方稱,兩份專家報告均指被告不適合答辯,但不反對控方按《精神健康條例》第 51 條,為被告索報告再作判斷。暫委法官李志豪押後案件至 5 月 24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等候報告。案件另排期於 5 月 29 日開審,預計審期 4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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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金鐘|6男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20至39周 曾與「健仔」匿藏男生求情指母患癌

6.12金鐘|6男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20至39周 曾與「健仔」匿藏男生求情指母患癌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圖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二讀,事後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3 人認罪,包括一度和「健仔」曾志健一起匿藏,被法庭發拘捕令的 22 歲男學生。另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 人同還押至周三(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20 至 39 周。

裁判官劉綺雲指,案發時不少人身穿黑衣,搬動鐵馬築起路障,人數由百多人迅速增至過千人,有被告曾投擲雪糕筒挑釁警員,認為事件有預謀,並非即興發生。裁判官指,本案規模大和針對政府大樓,金鐘為核心商業行政區,認為各被告積極參與,助長及挑動其他示威者,令現場情況惡化。裁判官判刑時指,接納有被告母親患癌而減刑,亦有考慮認罪、初犯及時間等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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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9.14牛頭角|一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指控罪地點人流疏落 另一男管武罪成
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 2 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周五(28 日)裁定,1 人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另 1 人在公眾地方非法管有武器罪成。

裁判官稱,控罪指次被告參與彩頣居外的非法集結,惟該處「人流疏落」,加上被告僅招認於淘大商場內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有旁聽人士聞判相擁哭泣,而身穿白色襯衣的被告則低頭,表現平靜。

至於管武罪成的首被告,辯方求情指他雖曾誤入歧途,但浪子回頭、晉升機會因突如其來的檢控而擱置,案件有 3 年半的延誤;官要求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押後至 5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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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 18 歲學生被告周四(2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5 月 15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僅 15 歲,事隔 3 年突然被控,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而被告當時正值青春期,承認「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辯方又指,被告過去數年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但沒放棄,如今就讀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冀獲輕判。 辯方:案件延誤 3 年被告案發時年僅 15、年少無知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陳凱晴案發時僅 15 歲,如當年被帶上法庭,便是少年罪犯,可有更多判刑選項;案發 3 年後,突然須面對法庭程序,人生計劃遭打亂,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如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亦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辯方又指,首被告於單親家庭成長,與媽媽、弟弟同住,雙親為長時間工作的藍領工人,故被告容易受朋輩影響,「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親友亦有到庭支持和撰寫求情信。 辯方續指,她案發時正值青春期,渴望得到朋友的認同,目睹許多朋友上街示威,又一同行事,已明白自己對家人和自己不負責,並承諾本案定屬單一事件;逐呈上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明言「衝動、內疚、後悔」,「無論係咩出發點,任何非法手段都唔可以接受」。 辯方:被告曾割脈自殺過去數年沒放棄自己 辯方強調,儘管她的成績平平,過去數年更曾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曾割脈自殺、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但從沒放棄;她現就讀 IVE 的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同時兼職時裝店,幫補家計。 辯方:被告參與程度不高、僅用鐳射筆案件性質相較不嚴重 辯方再提及首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雖然她曾使用鐳射筆,但並非長時間,亦未有導致任何人受傷;同時,她沒有帶備重型攻擊性裝備,例如雨傘、行山杖、豬嘴等,可見她不屬裝備精良、遇到催淚彈仍會繼續留守的人。 另外,案發時附近仍有的士行駛、行人不多,與其他非法集結案件不同,未嚴重至附近交通癱瘓。 官准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一被告不認罪 辯方總結指,希望法庭考慮首被告過去數年努力自新,亦受延誤困擾,判處短期監禁,如更生中心。裁判官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還押至 5 月 15 日判刑。 至於本案餘下一名被告黃佳湧,則選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示威者響應悼念 8.31 事件首被告曾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 … Read more

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角色鮮明

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帶領叫口號、角色鮮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橫額等及叫口號。事後兩青年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案發時 16 歲男生認罪,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王詩麗指,被告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在遊行隊伍前方帶領叫喊口號,又指在場有人戴上 V 剎面具,可掩飾身份,致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屬和平遊行,過程中無人受傷,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武器。法官接納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考慮被告初犯有悔意,故採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同案另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指他保釋期間犯案、有數項案底,法庭須揀選最適合的刑罰,不認為本案判刑存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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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涉於警察大興行動基地非法集結 案發時14歲男生認罪 判入更生中心

10.30屯門|涉於警察大興行動基地非法集結 案發時14歲男生認罪 判入更生中心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案發時 14 歲男生承認非法集結,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案發時以圍巾遮臉、頸上掛有防毒面罩,及身穿深藍色上衣等,屬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好奇到場,見群情洶湧感害怕,有人派發防護物品時未能反應,愚蠢地接過物品。法官同意被告未曾呼叫口號或侮辱式言詞,加上考慮他案發時年僅 14 歲,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同案 10 名不認罪被告則押後至 7 月 14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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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荃灣|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近兩年提上訴

11.12荃灣|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近兩年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3 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事隔近兩年,律政司上周三(12 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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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等6罪成還押候判 官:襲乘客屬蠻橫、恃強凌弱

8.31太子旺角|3男暴動等6罪成還押候判 官:襲乘客屬蠻橫、恃強凌弱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3 名男生否認暴動、襲擊等 7 罪,周六(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餘下 6 項罪名成立,還押至 4 月 29 日求情。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當時黑衣人衝入車廂,導致乘客不滿是可以理解。她指當中兩名被告,分別對準車廂內拉開彈叉、一副「戰鬥格」指罵手持鎚仔的乘客,進一步挑動在場黑衣人的情緒、製造更多暴力事件。法官又形容黑衣人襲擊乘客,是「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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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金鐘|6男被控非法集結 3人認罪3人受審罪成 還押5.3判刑

6.12金鐘|6男被控非法集結 3人認罪3人受審罪成 還押 5.3 判刑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以阻《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二讀,事後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3 人認罪,包括一度和「健仔」曾志健一起匿藏、被法庭發拘捕令的王愷銘。其餘 2 人早於 2020 年已認罪,至今尚未判刑。

同案 3 名不認罪被告,周五(14 日)於觀搪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供詞與呈堂片段吻合;不接納被告稱為保護「王婆婆」而投擲雪糕筒,認為他若相信警員警棍擊中「王婆婆」,當時應會叫喊「打阿婆」等含「暴力襲擊」的用字,而非僅叫喊「蝦阿婆」。

裁判官又指,現場有人辱罵警員或令情緒升溫,旁觀者必然知道警方施放胡椒噴霧,是合情合理。裁判官指,3 名被告均有搬動鐵馬、衣著與示威者相同、行為具威脅性,故裁定 3 人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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