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85 歲居民梁亞端不滿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之安置方案,提出司法覆核,但高院法官高浩文今年 4 月在聆訊即日駁回其申請,指「平屋」不受政府管轄。
高院資料顯示,梁亞端已於 5 月 8 日提出上訴,暫未排期聆訊。而梁拒絕搬出大坑西邨,遭「平屋」循民事控告的案件,將於 10 月底開審。此外,另一居民馬媚媚早前針對「平屋」及城規會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高院將於 11 月初處理許可申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85 歲居民梁亞端不滿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之安置方案,提出司法覆核,但高院法官高浩文今年 4 月在聆訊即日駁回其申請,指「平屋」不受政府管轄。
高院資料顯示,梁亞端已於 5 月 8 日提出上訴,暫未排期聆訊。而梁拒絕搬出大坑西邨,遭「平屋」循民事控告的案件,將於 10 月底開審。此外,另一居民馬媚媚早前針對「平屋」及城規會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高院將於 11 月初處理許可申請。
「利成泥水」工程董事,被指與紡織公司「順發貿易」東主偽造帳目,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在財務報表上減少利潤,令稅局少收約 1,460 萬元稅款。利成董事早前受審後,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順發東主另被控「串謀偽造帳目」罪則罪成,周一(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暫委法官梁嘉琪指,利成董事是案中主要人物及得益者,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案件歷時甚久、被告妻子患癌、被告願意全數賠償等因素,酌情減刑,判監 10 個月。至於另一被告,官指他在案中無個人得益,但沒有其協助便不能成事,判監 5 個月、緩刑兩年。法庭另頒下補償令,姚即日以本票繳付 1,460 多萬元賠償。
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示威者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等,在刑事案中就襲警、傷人等 4 罪,被判囚 5 年半。在衝突中被杜用雨傘擊打導致手指骨折的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循民事向杜索償。
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周一(6 日)頒判詞指,杜啟華欲呈案發片段,以證明沒接觸梁,惟此片段已在刑事案獲充分考慮,屬「已裁定事實」,指杜濫用司法程序。就杜稱,梁沒使用合適防護裝備致受傷,官斥他顛倒是非、諉過於人,裁定杜須向梁賠償逾 15 萬元。
杜啟華在判決後表示,「19 年到 25 年,悠長嘅法律爭議嘅旅途,終於告一段落,幾好吖」。他指,現時經濟狀況「幾麻麻」,但會盡量履行應有法律責任,「繼續守法啦,希望未來有機會讀返法律啦」。
一名正在服刑的 39 歲男子,涉於 2023 年 4 月,在元朗一遊樂場非法賭檔中,自稱為「勝和」成員,被起訴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周一(6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
臥底警員出庭作供指,他案發時到賭檔觀察,在場有人爭執,而被告則走近聲稱,「呢檔嘢我『訴苦德』嘅,我哋勝和地方,咪搞事呀!」並於附近逗留巡視。辯方質疑,現場人多,即使有人如此說,亦並非被告,而「訴苦德」的稱呼亦不屬於被告;警員一概不同意。
2023 年 8 月,30 歲女子參加音樂節後喝醉回家,遭 35 歲胞兄強姦。女子翌日發訊質問胞兄,對方則回覆一個傷心表情符號及「我愛你」。被告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被判監禁 5 年。
法官陳嘉信引述辯方指,被告與妻子關係不佳,漸漸沉迷喝酒,事發當晚扶妹妹上床時,受酒精影響犯案。官指,事主不願接受創傷評估,又指被告沒使用安全措施、被告與事主是兄妹,事主期望獲哥哥保護,而非喝酒後遭對方性侵,屬本案加刑因素。
13 歲女童報稱遭強姦後,被得悉事件的男子威脅,稱若不與其性交 10 次,將公開女童被強姦的事件。事主兩度就範,但其後兩年持續遭男子要求性交,又勒索 4 萬元等,稱用以抵銷餘下性交次數。被告葉健濤早前承認 1 項勒索罪及 2 項屬交替控罪的非法性交罪,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6 年。
辯方求情時提出,事主的心理創傷來源,不是全部來自被告。法官郭啟安則批評被告乘人之危,令事主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烙印。官亦一度質疑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在報告中稱「畀晒錢」等,與承認案情不同,「唔好浪費法庭時間」;辯方之後解釋,被告只是「講得唔好」﹐並非推卸責任。
庭上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她因性侵患上創傷壓力症候群、抑鬱,其後酗酒、濫藥、自殘,曾因自殺不遂入院,變得無心向學,由 band 1 學校轉至 band 3、缺席公開試,自覺骯髒、不配擁有良好關係。事主亦提到,曾以為自己會像其他人一樣上大學,但因性侵不會得到實現。
44 歲的士司機否認 2024 年 12 月,向操普通話乘客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 3 罪。案件原定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控罪,還押至 10 月 20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接載一名遊客,車程標準收費應為 152.5 元,乘客繳付 300 元,被告只找續 32 元,又訛稱收據機「壞機」,拒絕提供收據。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現任妻子醫藥費等,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原因「毫無懸念係貪心」。
辯方亦提及,被告因另案被判緩刑令,「毫無懸念喺緩刑期間犯案,一錯再錯」,但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延長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令,或再就本案判處另一個緩刑令。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則表示,似乎沒有非常例外原因去考慮辯方的建議,遂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8 名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執勤期間,兩度進行反毒品行動掃蕩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時,襲擊露宿者、砸爛家當、誣衊藏毒;當中 6 人即警長林華嘉,以及警員梁飛鵬、龐雋詩、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
4 名罪成警員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提出定罪及判罰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3 月 20 日,處理 4 人上訴許可申請。
一名家長疑向一名中學助理校長提供賄款,助理校長拒絕接受並匯報事件,廉署接報後介入調查。二人其後涉嫌刪除相關電話訊息,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一(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
居於深圳的次被告,即案中家長由當值律師代表,需要普通話傳譯。她申請撤銷不得離開香港的保釋條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聽罷控辯陳詞,拒絕申請,次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