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 4 名男子,指他們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參與在台灣成立旨在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 3 男被起訴一項《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將轉交區院處理。其中一名 25 歲男子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聽畢男子親自陳詞,拒絕其保釋。他須繼續還押,案件押後至 9 月 22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 4 名男子,指他們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參與在台灣成立旨在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 3 男被起訴一項《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將轉交區院處理。其中一名 25 歲男子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聽畢男子親自陳詞,拒絕其保釋。他須繼續還押,案件押後至 9 月 22 日再訊。
2019 年 7 月,47 歲男警涉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獲批出 5.7 萬元貸款。男警否認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承認明知故犯,有意圖不提供向財務公司貸款的資料,惟考慮他深切後悔、涉案金額不高,「法庭相信你係有真誠悔意」,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 160 小時社服令。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就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拒批上訴許可,上周並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黃煡聰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8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10 月 6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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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留守居民黃桂強,被指今年 3 月,進入邨內正拆卸的民樂樓及民康樓地盤時沒戴頭盔,被票控一項「在建築地盤未有配戴安全頭盔」。案件周三(9 月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黃向《法庭線》指他不認罪自辯,提及涉事地段可通往他仍居住的民泰樓、當天早上仍可使用,至傍晚回家卻被告知不可通過,遂報警求助,但其後被控。他又表示,對被票控感到不高興及無奈,「但我沒能力與這些權貴鬥爭,好在法庭還我公義。」
本案被告黃桂強,是其中一名因不滿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安置計劃,而拒絕遷出大坑西邨的居民,與胞兄及兄嫂同住同一單位,報稱當年父親月供 35 元買樓,遷入邨內後卻由業主變租客。平屋就拒遷起訴的逾 60 名居民中,其一家人只有黃的兄長被列為與訟對象。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事發時 26 歲的職員,被指沒有阻止其他員工「掟」幼童落地、以及曾掌摑幼童等,被裁兩虐兒罪成。職員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當時幼童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有軟墊,受傷機會極低;上訴人亦非掌摑幼童,其力度很輕,曾供稱是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反駁指,墮地的幼童個子極小,受傷機會不小,亦一定受到驚嚇,而上訴人的動作確是掌摑而非輕拍。對於上訴人曾解釋,當時想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指,協助吐出異物與掌摑並無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時變得粗暴,並不罕見。」
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當中 32 歲男子陳玉龍在高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判囚 9 年。陳另涉管有彈簧刀及沒展示有效車牌等,在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加監 5 個月。
陳不服裁判法院的刑期上訴,指量刑起點過高,加上源於警方就「反恐案」拘捕他時發生,刑期應全數同期執行。上訴案周五(5 日)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暫委法官姚勳智認為,量刑起點非明顯過重,而兩案的性質、背景不同,上訴方稱若在高院一併判刑,可以全數同期執行是「純屬臆測」。官又稱,裁判官已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量刑恰當,即日駁回上訴。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接應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5 人經審訊被裁罪成,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暴動罪成,另 4 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上訴庭周五(5 日)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 3 年 8 個月監禁刑罰,另 4 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鄭原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後、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質疑控方案論,其後批准對鄭錦滿加控暴動罪,做法是不公平及錯誤。判詞形容,辯方一直以沒有暴動指稱的方向抗辯,而控方的中途修訂造成「兩面包抄」,令鄭錦滿無法全身而退。
對於鄭念慈稱,辯方可透過重召證人、申請撤回承認事實等方法,彌補加控造成的不公正,上訴庭批評其取態「有欠深入和謹慎」,並提出反問:「D3(鄭錦滿)究竟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
據《法庭線》統計,鄭錦滿為反修例暴動案中,第二名上訴得直的示威者。他早前已出獄,並在 Facebook 回應上訴庭裁決,稱「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圖輯見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