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 21 歲的菲律賓籍女子,2020 年 2 月在寓所誕下 28 至 32 周大女嬰後,涉將女嬰拋出窗外,及後證實死亡。女子原被控誤殺罪,早前改認屬交替控罪的「隱瞞嬰兒的出生」罪。法官李運騰周四(2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與家人同住、宵禁令等一系列條件。
法官判刑時指,相信案發時被告因出於驚慌,沒深思後果而犯案,而且她已還押多月,接納她已受足夠懲罰。官又指,事件對她構成的創傷會伴隨她的一生,認為適合判處感化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案發時 21 歲的菲律賓籍女子,2020 年 2 月在寓所誕下 28 至 32 周大女嬰後,涉將女嬰拋出窗外,及後證實死亡。女子原被控誤殺罪,早前改認屬交替控罪的「隱瞞嬰兒的出生」罪。法官李運騰周四(2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與家人同住、宵禁令等一系列條件。
法官判刑時指,相信案發時被告因出於驚慌,沒深思後果而犯案,而且她已還押多月,接納她已受足夠懲罰。官又指,事件對她構成的創傷會伴隨她的一生,認為適合判處感化令。
初級女律師指控被前上司、前律師行合夥人麥朗「情感操縱」,多次被性騷擾,令她蒙受心理創傷,後來染上 HPV 病毒。她入稟要求法庭宣告麥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向她道歉及賠償,並獲頒匿名令。麥朗一方則以原告故意誤導法庭等為由,申請擱置匿名令。
經聆訊後,區院法官梁國安周二(30 日)頒下判詞,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 WhatsApp 訊息、律師行內部會面紀錄等,沒披露關鍵資料,未盡在「單方面申請」下的責任。官並駁回原告方指,若撤匿名令將其聲譽、私隱受損等理據。
法官下令擱置原告的匿名令,但指考慮到後果將無法逆轉(no-return),押後 14 天生效,以待任何進一步申請。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30 日)在高院踏入第七天審訊。同案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交代「屠龍」與共謀者吳智鴻的小隊,計劃在 2019 年 12 月 8 日大遊行「殺警」的詳情,包括由「屠龍」負責「裝修」,引警方走近兩個炸彈位置,吳隊則有人製作約 20 公斤炸彈,屆時負責引爆,另安排槍手從高處殺射警員。
黃又稱,曾提議 12 月 1 日展開行動,但吳的槍手希望延後,因想「第一波」就「盡殺」,「將殺警數字最大化」,待警員受傷倒地或死亡時,示威者就可「全民執槍」、執拾警槍使用,達至吳智鴻提倡的「示威者武力對等」。控方指,黃與「屠龍」另外 2 人,最後於 12 月 8 日行動當日,在安全屋被捕。案件周四(5 月 2 日)續。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獲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惟沒同時處方抗病毒藥;鄧其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死因庭周二(30 日)踏入第 9 日研訊。
來自澳洲悉尼大學的肝臟外科移植專家 Henry Pleass 供稱,醫生分心、開漏藥的情況普遍,澳洲亦有開漏藥而令病人死亡的例子。他又提及,鄧在服用類固醇時,應先接受乙肝病毒載量測試,並認為是一個「標準」做法。肝科專家黃麗虹則在提問下確認,發生本案後,醫管局有指引提及,處方類固醇、抗病毒藥前應先進行乙肝病毒載量測試。
另涉案醫生一方傳召組織病理學專家崔文山早前供稱,鄧較大可能出現「暴發性自身免疫性肝炎」;同樣由涉案醫生一方傳召的肝科專家黃麗虹,以及死因研訊主任一方傳召的組織病理學專家,均認為鄧出現自身免疫性肝炎的可能性低。本案全部證人至此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 5 月 2 日)下午續審,料家屬一方,即鄧桂思長女將陳詞。
8 名曾駐深水埗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兩度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案。8 警在表證成立後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警員的文件描述與閉路電視不符,必涉及虛假指稱、「砌生豬肉」;又指警遮蓋鏡頭時,調查仍未完成,片段對於涉事露宿者「阿十」日後的法律程序,例如其辯解、警員的可信性等,必然有至關重要的聯繫。
辯方結案則指,「阿十」自願承認藏毒,證明警員沒誣告,強而有力地推翻「砌生豬肉」的說法;又稱涉案位置有途人來往,反問「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去嘗試遮住個CCTV?」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35 歲警員於今年一月休班期間,涉嫌於屯門的夾公仔鋪,用磁石偷竊 9 隻公仔。他被起訴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二(3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警員隸屬水警西分區,現已被停職,又強調警隊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案發時 20 歲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 3 個月,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申請人自行陳詞指,他的母親原審時以辯方證人身分,為其當晚穿著和口罩解釋,而判詞沒拒絕接納其母供詞,認為不能達到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從而令原審法官推論他有參與暴動。
律政司一方同意,判詞字面上沒處理被告母親的供詞,但認為是無關宏旨、毋須駁斥,又指「正常市民不會在恍如戰場的環境出現」。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