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周二(5 日)落案起訴一名 38 歲男子,指他涉嫌在今年 10 月 31 日,即區議會選舉期間,在社交媒體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帖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控「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被告周二下午被押解至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再訊,被告期間獲准保釋,不得離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廉政公署周二(5 日)落案起訴一名 38 歲男子,指他涉嫌在今年 10 月 31 日,即區議會選舉期間,在社交媒體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帖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控「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被告周二下午被押解至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再訊,被告期間獲准保釋,不得離港。
47 名民主派初選案中被告鄒家成,早前在 Facebook 透露,他被懲教署以內容涉「裸露」為由,禁止收取一本載有名畫《維納斯的誕生》的書籍。鄒周一(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懲教署的決定非法、不合理且違憲,要求法庭頒令撤銷署長拒入書的決定,及容許他收取有關書籍。
入稟狀指,該本被拒書籍為德國作家 Dietrich Schwanitz 的中譯書《教養:關於歷史、文學、藝術、音樂、誓學與世界風俗文化,你必須知道的事》,被懲教人員在《維納斯的誕生》畫作頁面貼上「裸露!退!」標記。
入稟狀提到,鄒過往被拒入書,署方都會主動交代原因,惟今次署方在他查詢下才覆「涉猥褻內容」不能收取,未有指明涉哪部分內容,令他感到詫異。而鄒曾向懲教人員投訴,惟未獲跟進。他之後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及去信立法會議員管浩鳴、狄志遠求助。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 2017 年遭揭發混凝土壓力測試疑造假,涉案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兩名時任公司董事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交替的欺詐罪,指他們涉在測試中造假,詐騙約 200 萬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拒,案件周一(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嘉科負責測試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混凝土抗壓強度,土木工程拓展署於 2016 年懷疑嘉科職員修改測試日期和時間。兩名被告當時負責調查事件,期間有職員承認除了曾修改時間,有人曾以金屬材料代替混凝土磚做壓力測試。控方指,兩名被告於會議和報告中從未披露測試造假。
控方指,材料造假令土拓署和路政署事後花費約 6,000 萬元,重新測試及進行獨立調查等;若署方知悉嘉科故意隱瞞造假,不會向嘉科支付約 200 萬元餘款。
中國恒大集團(3333)遭入稟清盤案,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清盤呈請聆訊。恒大一方指需時再修訂重組方案,申請押後。清盤呈請人「佳盛環球」一方不反對,亦沒有要求法庭頒令恒大清盤。高院法官陳靜芬把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再訊。
據恒大 2022 年發出的公告,「佳盛環球」一方提出的清盤呈請,涉及金額為 8.625 億港元,而呈請人是由連浩民代表。翻查資料,連浩民為特首選委、全國青聯第十三屆委員、九龍社團聯會第九屆首席會長。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4 日)展開第 118 天審訊,最後兩名被告李予信及何桂藍均完成案情及法律爭議陳詞。就案情,李一方指,李參與串謀的證據不足,而控方沒將公民黨列為共謀者,該黨的行為也不能歸咎於李。何一方指,何認為「35+」不可行,參選只為「破局」,亦清楚知悉沒有機會成為立法會議員(見內文表)。
就法律爭議,雙方均爭議控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定義,李一方提出須涵蓋武力或威脅用武,何一方則提出定義須涉刑事罪行;法官陳慶偉分別引電腦病毒及劫案哨兵為例質疑。
控辯口頭結案陳詞階段完成,法官陳慶偉料最快 3 至 4 個月後裁決,但強調須審理另案,未能保證能否如期裁決。10 名准保釋被告獲撤宵禁令,其餘 6 名被告繼續還押。散庭後,在正庭及延伸庭的被告,向旁聽揮手道別。
社民連本周日(3 日)在社交媒體指,其成員及友好到赤柱犀牛石郊遊,惟在起點遭 20 名軍裝及便裝警察截查,又引述現場警員稱他們涉違反《國安法》。社民連又指,表示「遭警方留難擾攘達兩小時」,而最後無發現任何危害國安的證據;眾人在搜查結束後解散離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巡邏期間,「發現有一群人欲進入正進行緊急維修的斜坡範圍,人員遂上前截查並忠告他們注意遠足安全」,其後該批行山人士自行離開,事件中沒有人被捕。
警方未有回應,搜查行動是否由警方國安處負責、社民運所指有警員稱他們涉違反《國安法》是否屬實。記者於警方書面回覆後,再次致電查詢事件是否涉違《國安法》,獲回覆指「沒有補充」。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等罪,判囚 7 個月至 3 年。當中刑罰最重、被判囚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於內地刑滿出獄、移交港警;他現就 2019 年被指管汽油彈案還押,案件將於 12 月 21 日再訊。
鄧另就潛逃案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一(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鄧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將案件轉介至區院處理,同樣押後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聽取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鄧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押。
Podcast: 47人案|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辯方逐一就案情作結案陳詞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控辯雙方於周三(29 日)及周四(30 日)開始結案陳詞。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指《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而「非法」涉及刑事罪行及濫權兩層面。 辯方其後依次就案情作結案陳詞,吳政亨、余慧明的代表大狀石書銘總結時指,吳、余不主張流血殺戮,亦非尋求推翻憲制秩序,又指兩人想政權信守諾言、根據憲制帶來政治改變,以及實踐《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皆「不可能是顛覆」。 林卓廷、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的代表陳詞時,法官引述論壇發言、FB 帖文等質疑曾提及「用盡憲制入面權力」、「否決對犯罪組織的任何撥款」,辯方回應稱僅指《基本法》權力及並非無差別否決。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指,兩人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法官引案例、梁的發言數度質疑;潘重申兩人沒意圖執行,控方亦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鄒家成代表大狀陳世傑就提到,〈墨落無悔〉發起人之間就算有協議,也非本案指控的協議,何況〈墨〉絕非協議;又指控方不能當《國安法》是「尚方寶劍」,不受限地拓闊詮釋。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指,失職本質上不等同「非法」,而無差別否決沒明文禁止,也不構成顛覆。 另外,法官在庭上透露,預計本案需要 3 至 4 個月後方可裁決。案件周一(4 日)續審。 郭卓堅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 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將於 12 月 10 日舉行,參選人須取得「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各 3 名委員提名才可入閘參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司法覆核指規定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高浩文周五(1 日)裁定郭卓堅敗訴。 判詞反駁郭卓堅一方理據,認為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非絕對權利,關鍵在於有關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法官提到,「三會」提名制目的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參選人獲熟悉地區事務人士認可,接納屬合法目的。 判詞指,雖然數據顯示「三會」成員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若考慮到「三會」成員的個人特徵,例如他們本身已處理地區事務,屬當區重要持分者,「不一定是不合適」。本案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三會」提名制構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三會」提名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亦已在社會利益及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駁回郭卓堅的申請。郭卓堅庭外指,會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會否上訴。 死因研訊|男子撥999後失救 官引導指沒證據能阻死亡 陪審團一致裁「死於自然」 2017 年,一名 65 歲裝修工程判頭清晨召「999」呼救,指自己身處砵蘭街、「美光」等,救護車搜尋 7 分鐘不果後收隊;約兩個半小時後,途人發現他坐在路邊,救護員到場證實已死亡。法醫指死因為支氣管肺炎、病徵相當嚴重。案件周四(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日研訊。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時指,沒證據顯示如救護車成功找到死者,就能阻止其死亡,閉路電視顯示死者打電話的數分鐘後「已經冇再郁動」,法醫亦指即使死者得到治理,也不一定能防止其死亡,而支氣管肺炎屬於自然產生且可以致命的病況。 5 人陪審團退庭商議 1 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死於自然」,死因為支氣管肺炎,並提兩項建議,一為加強向公眾宣傳報案指引,報案人士需提供街道名稱及街號等,並提醒店舖位置不一定能作出定位;二為加強接線生提問技巧的培訓。家屬聞裁決時一直抽泣。 男子認40年前入屋強姦女童囚7年 案情指事主患抑鬱 案發16年後跳樓亡 1983 年,13 歲女童在屯門新發邨遭男子尾隨入屋強姦,並留下掌紋。事主其後患上抑鬱,16 年間多次出入青山醫院,至1999 年跳樓自殺。2021 年,警方巡邏時截查及拘捕 58 歲的被告,並落案起訴。被告周二(28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罪,搶劫罪獲存檔法庭。 … Read more
2019 年 11 月 12 日的中環「和你 Lunch」,28 人原被控非法集結,其後被改控暴動。涉及 ViuTV 演員、教師和社工等 8 被告的案件,有 5 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周六(2 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定暴動及蒙面兩罪罪成還押,待 2024 年 1 月求情及判刑。
5 被告均選擇作供,暫委法官彭亮廷全部拒納,指不可信,裁定 5 人都是明知現場暴動但故意逗留,又藉現身、蒙面等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又指是有意識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明顯是為了阻止他人識辨其身份才蒙面。
官又指,演員被告遇示威人潮而被逼滯留等說法屬「杜撰、謊話」;曾代表香港出戰的排球代表,逃跑時丟棄拳套等是出自「畏罪」;社工報稱現場尋所服務青年實情是「哨兵」等。
假如被告向律師承認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不認罪,律師可否繼續為他辯護?相反,假如被告向律師堅稱沒有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認罪,律師又須否阻止他?今次法律 101,嘗試從律師專業操守角度,與讀者探討這典型的兩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