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定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國樞密院 10 月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否定了本港法庭於多宗煽動案接納的 1940 年案例原則。《法庭線》獲悉,早前已開庭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上訴方已將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見另稿)。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樞密院判決「來得合時,亦有相當份量」,又指「大大削弱」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陳續指,雖然判決沒約束力,但相信本港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考慮到判決的權威性及相關性,若法庭不遵從需交代理據。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決涉及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而樞密院的「意見」並非結論性,形容若該判詞在香港有影響,他會感到驚訝。他又料,《基本法》第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不久將立法,指屆時便知控罪元素是否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

記者亦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香港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案中控罪並沒「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此外,有 3 宗案件審訊時,辯方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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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翌年 6 月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否認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與施襲者相同的衣物,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被告面對不利證據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傷人、傷者亦無永久性傷害,強調因事主的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辯方指,被告因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認為暴動和傷人控罪重疊應同期執行。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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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留學日本的 23 歲女生被指於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布「港獨」、「共產黨倒台」等 13 篇帖文,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煽動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 11 月 3 日判刑,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發布涉案 11 篇帖文時身處日本,部分帖文是被告在「大頭照」加上煽動性字句,「係有啲自戀態度」,沒意圖掩飾自己身分。另有帖文是她在東京目黑區美術館拍照,背景掛有「香港人反抗」等直幡,「唔係被告自己做啲煽動性字句,係美術館入面掛出嚟」。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帖文回應數量相對低,判處緩刑。

多間日本傳媒香港分部,均有派記者旁聽本案,包括朝日新聞、日經亞洲、日本放送協會、讀賣新聞及日本共同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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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元朗警民關係警長盤問下 承認現為廈村鄉一村長

7.21非白衣人案|元朗警民關係警長盤問下 承認現為廈村鄉一村長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四(26 日)在區院展開第八天審訊。控方傳召現已退休、事發當晚曾與林卓廷聯絡的元朗警區警民關係組警長作供。

警長供稱,他當晚收到林卓廷致電,林稱「元朗有啲人聚集,同埋追打年青人嘅事件發生」,向警長查詢警方人手、部署,又指當時在九龍,正乘坐西鐵入元朗「支援下年青人」。警長又指,自己曾著林「千萬唔好入嚟元朗」,免火上加油。

警長在辯方盤問下供稱,知悉元朗鄉事委員會在案發日前召集人手「吹緊大雞」,並指「知道有啲人返嚟保衛家園」;另辯方展示白衣人日間聚集的相片時,其中一張背景為廈村鄉,辯方問,「你好熟啦,你宜家喺嗰度做村長?」警長答,「係。」案件周五續,警長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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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稱避傳媒跌倒續缺席聆訊 辯方稱王傷勢加重 押後下周續審

王詩雅涉瞞行蹤|稱避傳媒跌倒續缺席聆訊 辯方稱王傷勢加重 押後下周續審

「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案件周四(2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展開第 13 日審訊。

周二(24 日)報稱為「避傳媒影相跌親」、膝蓋傷口「見骨」的王,辯方周三指她「聯咗 9 針」,傷口流血缺席聆訊。王今續缺席,辯方大律師黃繼兒指她因傷勢加重而服用加強止痛藥,加上情緒受影響,「佢跌倒嘅情況係因為傳媒嘅追逼,同埋及後嘅報道,庭內畀口供情緒受到在場人士影響,包括傳媒」。

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提及,王詩雅獲批 4 日假紙,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0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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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違限聚罪名不成立 官指「當天有報道價值」接納採訪獲豁免

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違限聚罪名不成立 官指「當天有報道價值」接納採訪獲豁免

2021 年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舉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人稱「姜牧師」姜嘉偉,與另外 3 人、包括 2 名報稱同一媒體的記者,否認翌日凌晨於維園外違反「限聚令」,周三(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

其中 2 名被告供稱,當日在場採訪,曾向警方傳媒聯絡組登記編號。裁判官指,因新聞工作而出現的群組聚集,獲 599 章豁免。雖然現場人流稀疏、沒人悼念,但鑑於當日非普通日子,「本席認為當天有報道價值」。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沒任何事發生,「是否就等同記者沒有在工作?」,提到警員當日同樣「高度關注案發地點」,例如在祟光百貨外觀察。他認為除了攝錄、採訪,留守亦是記者工作一部分,加上警員供稱當時沒留意眾被告的談話內容,不能排除他們當時正工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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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控方播片指被告向白衣人射水、講「入嚟隻揪」 辯方有爭議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播片指被告向白衣人射水、講「入嚟隻揪」 辯方有爭議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三(25 日)在區院展開第七天審訊,控方續播放片段,指黑衣人群與白衣人群隔著入閘機「互相面向對方」,並拍到部分被告。

控方指,片段顯示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的正面,而第二被告曾稱「你入嚟吖」、「嚟吖,Come on」,又請法庭留意他說話時有否夾雜粗口字眼;又指第五被告曾說,「你唔好理,入嚟呀,隻揪」。辯方對此點有爭議。

另控方指,另一片段顯示第七被告「手持消防喉向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噴水」;辯方將爭議片中人並非第七被告。案件周四續,料控方將傳召與林卓廷聯絡的警長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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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王跌倒傷口「見骨」續缺席聆訊 辯方稱明或「坐喺輪椅上作供」

王詩雅涉瞞行蹤|王跌倒傷口「見骨」續缺席聆訊 辯方稱明或「坐喺輪椅上作供」

曾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派對當日的行蹤。案件周三(25 日)展開第 12 日審訊。昨為「避傳媒影相跌親」、傷口「見骨」的王,辯方指她「聯咗 9 針」,而今早傷口流血需求診,續缺席聆訊,官批准。

辯方又稱,王希望周四繼續作供,盡快完成審訊,詢問「唔知可唔可以坐喺輪椅上作供」,亦獲官批准。控方則關注,王或需服藥等,續作供可能對她造成不公。官指會視乎王的情況,再決定她會否作供。

官亦批准在王缺席下繼續聆訊。辯方傳召時任衞生防護中心流行病學調查組人員作供,他供稱王曾告知在西環出發前往生日派對。案件周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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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條例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政府提上訴被駁回

遺產條例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政府提上訴被駁回

3 年前受抑鬱困擾自殺離世的男同志吳翰林,生前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突然離世,丈夫便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繼上周判房屋政策排除同性配偶屬違憲後,周二(24 日)再度判政府敗訴。

律政司一方指,將同性伴侶排除在遺產條例以外,有助維持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情況有如在私人會所中,要成為會員才可享獨有福利,一旦改變政策,將降低異性伴侶結婚的意欲。法官反駁指,現行政策與維持傳統婚姻,並無合理關連。而在現行政策下,同性已婚配偶被剝奪繼承另一半遺產的權利,因性傾向遭差別對待,是顯而易見。

接替亡夫繼續法律程序的李亦豪,透過律師發聲明指,丈夫離世已令他悲痛不已,「政府卻在法院一而再、 再而三否定我們的婚姻關係」,猶如在家屬傷口灑鹽。他期望政府尊重法庭裁決,還吳翰林應得的尊嚴。政府發言人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跟進,現階段不會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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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街頭二胡奏《願榮光》 六旬翁無牌演奏等罪成囚30日 官指屬「軟對抗」

被指街頭二胡奏《願榮光》 六旬翁無牌演奏等罪成囚30日 官指屬「軟對抗」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他否認傳票控罪受審,周二(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30 日,獲准保釋候上訴。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接納警方專家指《願榮光》一曲「與非法集結、暴動及港獨等有高度聯繫」。就被告聲稱不知籌款須事先申請,官指對法律無知非有效的抗辯理由,又指「自由並非絕對」,不能為所欲為、妄顧法律責任。

被告親自求情時稱「不承認犯罪」,稱已年屆 70 歲,「我就算死在監獄有甚麼所謂」。官判刑時則稱,《願榮光》事關國安,法庭須發清晰訊息,傳播、奏播的歌曲後果嚴重,又指被告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沒被起訴更嚴重罪行應感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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