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6.4-10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6.4-10

蔡玉玲查車牌案上訴終極勝訴 判詞:沒理由將真誠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一(5 日)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罰款。 法官認為,運輸署署長有權要求蔡玉玲交代車牌查冊的理由,但署方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 「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選項以外。因此,蔡在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法庭又認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過去媒體獲發證明書的次數,蔡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內,故下級法院推斷蔡作出虛假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蔡玉玲表示,喜見法院再次肯定,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對我嚟講,好似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嘅事」。她又提到,自己被捕至今歷時 30 個月,「呢幾年可能我哋都發現,好多嘢無聲無息消失咗,但我相信心入面嘅信念,始終好難畀人攞走。無論今日勝訴定敗訴,我覺得過去呢幾年嘅堅持,已經係一件有意義嘅事」。 律政司入稟申禁制令 禁公眾播《願榮光歸香港》 高院排期6.12聆訊 律政司周一(5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為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廣播、演奏或在任何平台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下周一(12 日)處理「法庭指示」聆訊,由高院法官陳嘉信負責,預計時間 15 分鐘。 《法庭線》向司法機構及特首辦查詢,陳嘉信是否仍是《國安法》指定法官,司法機構未正面回應,僅指所有審理國安有關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於審理期間均是指定法官。特首辦則指,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指定法官的資料毋須公開。 指國安委越權倡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覆核許可被駁回提上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最終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不服判決,上周四(1 日)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11月審理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 11 月 22 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 5 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47人案|法官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表證成立 13被告擬作供 47 … Read more

47人案|第17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初選47人案 - 法庭線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第 17 周審訊完成,《法庭線》整理一周文字及影像報道,讓讀者更易掌握審訊進展。

周四(8/6),第 63 日審訊:
辯方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與控方就「毋須答辯」陳詞,爭議「非法手段」的定義。辯方指在《國安法》下沒清晰定義。雙方又就《釋義及通則條例》提及,「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等不屬擁護效忠而陳詞,辯方指該條文沒追溯力;控方則指,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

周五(9/6),第 64 日審訊:
法官裁定,16 名不認罪被告,全部表證成立。除吳政亨、楊雪盈、余慧明 3 人暫時料不作供外,其餘 13 名被告擬作供,另部分被告擬傳辯方證人。案件下周一(12 日)續審,料將開始辯方案情,法官推算需約 39 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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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9 日)頒下裁決,認為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帶有挑釁性,而原審裁決時法律上有出錯,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席前,根據現有證據,再就高院提供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二人裁決。 至於夫婦一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或已不穩妥,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不公,法官反駁指,原審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又指反而因法律上出錯而判無罪,是對律政司不公。 法官:原審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他人或用非法武力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兩夫婦則由大律師伍頴珊代表。兩名答辯人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為事發年齡。 二人同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 2020 年 8 月,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原審裁定兩夫婦的行為客觀上不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時,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另外,原審亦錯誤地或沒有充分考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元素。 法官:在場人明顯認為中年漢或動武夫婦喧嘩「火上加油」 法官在判詞解釋,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夫婦二人「喧嘩」時,可能對他人使用非法武力。而二人與中年漢對罵後,有黑衣人對中年漢點火,但本案無證據顯示黑衣人有圍觀夫婦與中年漢對罵,故原審裁判官毋須考慮上述因素。 但法官認為,原審沒有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對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亦不認同原審官所指,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 判詞提及,中年漢與夫婦對罵前,已與另一男子發生肢體碰撞,曾拉扯對方衣領不放。對罵時現場圍觀者亦情緒高漲,有人又曾擋住中年漢,叫他「講還講,唔好郁手」,明顯認為中年漢可能動武。 判詞續指,即使夫婦一方認為,當時中年漢已平靜下來,但事發於短時間內,不應細分成不同階段。再者,原審理應考慮當天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需要考慮社會環境狀況。 判詞又引述中年漢的證供指,他表示在場「預咗」被圍住他的人襲擊。法官指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判詞:夫婦喧嘩帶挑釁性或致中年漢使用非法武力 至於原審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考慮,法官引述案例指,即使有人的反應出乎被告的預期之外,但被告仍須接受,故考慮時毋須局限於在場人士的預計之內,又指只要有實質風險令在場人士「人身或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已足夠。 法官續指,在當時社會環境下,持不同政見的人互相「情緒高漲」地用粗言穢語指罵對方,夫婦喧嘩行為帶挑釁性,相當可能導致中年漢或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 答辯方:發還原審對夫婦不公法官:錯判無罪反而對律政司不公 至於夫婦一方指,事發於 2019 年 11 月,在罪脫裁決後,原審裁判官於 2020 年 9 月已指示控方草擬案件呈述,但控方到 2022 年 1 月才把首份草擬本給辯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已可能不穩妥,認為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並不公允。 法官反駁指,原審只需考慮既有事實,再根據現時提出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審理案件,對二人並無不公,又指反而裁判官因法律上出錯,而判二人罪名不成立,「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 法庭另按律政司一方要求,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另須交出旅遊證件,兩人續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HCMA224/2022

11.18油麻地暴動|辯方求情:黃子悅漫長煎熬間抱持積極、盼讓年輕人不失希望

11.18油麻地暴動|辯方求情:黃子悅漫長煎熬間抱持積極、盼讓年輕人不失希望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控暴動,當中涉 15 人的案件,10 名認罪被告周五(9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包括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早前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黃子悅。

黃子悅的書面求情指,她於嶺南大學視覺研究系學士畢業,日後望從事藝術治療相關服務,亦在獄中修畢輔導與心理治療課程,續指儘管拘捕及司法程序帶來打擊,但她在「漫長的煎熬期間,仍對自己的人生抱持著積極、正面的態度,向著自己的理想進發」。

除了案發時 16 歲被告待索教導所報告外,其餘被告押後至 7 月 13 日作判刑,期間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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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組兩警涉越權查案 被告強行循法院職員通道離開 司法機構轉介警跟進

反黑組兩警涉越權查案 被告強行循法院職員通道離開 司法機構轉介警跟進
油尖旺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及警員,涉嫌在 2021 年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並以有警徽的文件,以獲取一宗黑幫傷人案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本周二(6 日)聆訊完結後,兩名被告警員在數名旁聽人士的協助下,強行循觀塘法院地面大堂的職員通道前往停車場,一名保安員曾勸喻及攔截,但不果。而旁聽人士其後於法院大樓外觀察情況,約 10 分鐘後離開。

司法機構周四回覆指,一名獲准使用職員通道的警務人員,與另外 3 名同行人士經該通道進入停車場,而該警務人員當時向保安員表示,該等人士為「伙記」,司法機構已將事件轉介警方跟進。警方則指,正與司法機構溝通及了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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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圍堵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多人被控暴動等罪。12 名被告早前認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 16 歲的學生,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指,反修例示威原屬和平,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年輕人包括 16 歲被告熱情參與,即使未有使用暴力,但明知而出現在暴動現場,已起鼓勵及壯大聲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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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表證成立 13被告擬作供

47人案|法官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表證成立 13被告擬作供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9 日)展開第 64 天審訊。法官裁定,16 名不認罪被告,全部表證成立。理由稍後頒布。除吳政亨、楊雪盈、余慧明 3 人暫時料不作供外,其餘 13 名被告擬作供,另部分被告擬傳辯方證人(見內文表)。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 日)續審,料將開始辯方案情。辯方透露,擬呈錄音、電郵文件等證據。法官根據辯方估計作供所需時間,推算辯方案情料需約 39 日處理。

周四報道:
47人案|黃碧雲、吳政亨等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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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領事館外示威 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違限聚罪成 罰款6,000

泰領事館外示威 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違限聚罪成 罰款6,000
2020 年 10 月,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泰國反政府示威者,當中多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包括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李不認罪受審,周四( 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6,000 元。

暫委裁判官陳樨樨裁決時指,集會自由非絕對,須維持公共衛生等,而警方為涉案聚集設記者區,加上多次發出警告不果、才執法,「冇一刀切阻止集會,顯示咗一定程度嘅容忍」,「措施合理恰當」。

辯方求情指,李僅屬參與者,另提他任職區議員期間,「私人作出 6 位數字嘅貸款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如今以多份兼職還款、財政拮据,將面對另一宗上訴案件,可能因該案還押。官則著李於 3 個月內繳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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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黃碧雲、吳政亨等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47人案|第63日審訊 辯方中段陳詞爭議「非法手段」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8 日)展開第 63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辯方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提出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法官陳慶偉指,押後周五就「毋須答辯」下決定。

雙方陳詞一大重點,在於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在《國安法》等下沒清晰定義。其中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提及「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辯方指,該條文於 2021 年 5 月生效,沒追溯力,不能約束條文生效前的行為。控方則指,條文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又舉例指本案涉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哪是合法?

上周報道:
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16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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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牽涉「保釋金」詐騙案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控 還押候訊

被指牽涉「保釋金」詐騙案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控 還押候訊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指牽涉詐騙案,被落案起訴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王周四(8 日)被押解至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他身穿螢光橙色風褸,甫應訊向數名旁聽人士大力揮手。

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並反對王保釋;王的律師續提出保釋申請。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王須還押至 9 月 28 日再訊。辯方放棄 8 天保釋覆核權。

控罪指,王涉嫌假冒是陳姓人士的兒子,聲稱因一宗襲警案而被警方拘捕,需港幣 10 萬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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