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男警於 2022 年 10 月休班期間,在上水涉嫌破壞一間店舖的閉路電視鏡頭。男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四(1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押後至 5 月 11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 2,0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6 歲男警於 2022 年 10 月休班期間,在上水涉嫌破壞一間店舖的閉路電視鏡頭。男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四(1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押後至 5 月 11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 2,000 元保釋。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上街示威。案發時年僅 17 歲的青年被指損毀港鐵天后站的設施,並在北角英皇道試圖點燃紙箱,一年後涉販運可卡因。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販毒等 4 罪,還押至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行為無知、愚昧及自私,伙同另一人破壞港鐵設施後未有罷手,反而走出英皇道試圖點燃紙箱,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法官又指,被告身穿黑衣、攜雨傘到場,「目的昭然若揭」,最終連同販毒罪,合共判囚 49 個月。
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4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 「7.1 包圍警總」示威者照片,分別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林周五(20 日)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社工被告兩罪亦不成立,而第三被告、網媒記者則非法集結罪成。 區院法官游德康根據現場片段,認為感受不到林當時的行為,有意妨礙將來可能出現的刑事檢控,又指林曾調停其他爭執,形容他當天如「四處撲火」,化解紛爭,成為雙方「隔熱點」,而林對事主「態度中肯」,沒逼使刪相的意圖。 法官押後至 2 月 9 日就第三被告判刑,並下令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林罪名不成立,惟續就初選 47 人案還押。何俊仁及劉慧卿今亦有到庭旁聽,當林步入被告欄時,二人隨即站起身與林互相揮手。散庭時,林向公眾席揮手大喊「外母大人,龍馬精神!」
《法庭線》祝各位平安夜及聖誕快樂!如果你今晚睡覺前,在聖誕樹上掛起紅襪子,期待着慈祥的聖誕老人來臨,而他真的偷偷進入你家派禮物……你有沒有想過,他老人家會否因此犯罪?
趁此機會,本期與大家談談部分關於擅闖民居的法律原則。
2019 年 7 月 1 日,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藝人王宗堯、涉「47 人案」的劉頴匡和鄒家成等 14 人,被控暴動等罪,鄒家成周四(1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控方指,鄒家成另涉的「47 人案」將於 2023 年 1 月開審,料審至 6 至 7 月,而本案則於 5 月開審。考慮上述情況,控方申請將鄒家成被控暴動的案件分拆處理;辯方不反對。 法官高勁修應控方要求,將分拆後的鄒案排期於 2023 年 10 月 16 日審訊,預料審期 15 日。控方將傳召 34 名證人,包括 7 名立法會職員。旁聽人士向鄒揮手,鄒點頭回應。
警方衝鋒隊今年 10 月 3 日凌晨巡邏土瓜灣上鄉道一帶時,發現一英文小學對開有國旗、區旗被毀,事後起訴 31 歲平面設計師,在國慶翌日損壞屬民建聯財產,周二(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49 歲清潔工,被指 2022 年 11 月 15 日於灣仔修頓中心外牆及捲閘,以紅油寫上「官商勾結 該當何罪」、「屎」等字眼,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周四(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控方要求,押後 12 月 29 日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訊。
2019 年 8 月 31 日晚,港鐵旺角及太子站內發生衝突,港鐵宣布有「緊急事故」封站,防暴警員進站用警棍等制服、拘捕多人。3 名被指是示威者的男子,否認當日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襲擊、搶劫市民等 7 項控罪。 案件原定上月在區域法院開審,惟當中 1 男染疫須隔離,暫委法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周一(7 日)正式開審。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晚首被告在彌敦道與奶路臣街參與非法集結,其後進入旺角站,最後在太子站被捕。至於次被告發第三被告,控方指他們曾在太子站內,近距離指罵車廂中的乘客,兩人其後被上門拘捕。案件周二(8 日)續審。
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的前助理,被指於 2020 年在九龍灣港鐵站「跳閘」,被路過的休班警發現時,搶去對方手機並以拳頭襲擊。前助理否認「刑事損壞」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案件周二(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經審訊後,由裁判官屈麗雯裁定兩罪不成立。 裁判官指,休班警員的證供前後矛盾,其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有分歧,認為本案存有疑點。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李志豪斥,辯方引中國憲法的「共同義務」作抗辯理由是「強調奪理」,認為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官又反問,若按被告邏輯,為維護國家主權是否不論殺人、盜竊,也可用作抗辯理由?官又指,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私下執法既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