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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荃灣|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近兩年提上訴

11.12荃灣|3男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近兩年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3 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事隔近兩年,律政司上周三(12 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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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盧俊宇涉假資料誤導警員判社服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覆核被駁回

前區議員盧俊宇涉假資料誤導警員判社服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覆核被駁回
時任民主黨屯門區議員盧俊宇被指 2020 年在 Facebook 專頁發帖稱,他出席元朗 7.21 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恐嚇並帶返警署,事後被指向調查警長訛稱曾發生上述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周三(29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盧「執意」向警方提供誤導資料,沒有悔意,罪成後會見感化官時亦曾說謊,判刑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上訴庭 3 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正確量刑可高達監禁 3 個月,惟考慮所有情況及因素,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盧聞判後激動飲泣,大口呼吸,雙手合十向法官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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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案|5人認暴動囚15至19月、原審指基於短暫暴動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理大「突圍」案|5人認暴動囚15至19月、原審指基於「短暫暴動時刻」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法官陳廣池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服 5 人刑期,周三(22 日)提出刑期覆核。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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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當中男被告認罪,於 2022 年 5 月被判囚 3 年。高院上訴庭周二(21 日)處理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

律政司一方形容,現場施襲者兇殘,有人用傘垂直插向司機,向他淋漂白水,行為近乎喪失理智,又引述「付國豪機場暴動案」指,該案有被告以約 5 年作量刑起點,但本案以 4 年半作起點,判刑明顯過輕。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參考現場片段後,有足夠基礎得出暴動是偶發性的結論,並經考慮張當時的衣著等情況,裁定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並非明顯不足;即使上訴庭覺得「判輕咗」,亦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裁定原審判刑屬明顯過輕,及或有原則上犯錯必須糾正,改判囚 4 年 1 個月。答辯人聞判後一度垂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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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年半提上訴

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年半提上訴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在 2021 年審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怒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事隔約一年半,律政司上周一(6 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訂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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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要求准Tim Owen抗辯決定 不受人大釋法影響 排期4.28審理

黎智英入稟要求准Tim Owen抗辯決定 不受人大釋法影響 排期4.28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原欲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最後被終審庭駁回。港府其後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人大常委解釋《國安法》條文,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參與國安案件,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

黎智英上月 17 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就 Tim Owen 及海外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國安法》第 47 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聆訊排期於 4 月 28 日早上 10 時審理,預計審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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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建議修例 法院准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前 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律政司建議修例 法院准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前 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在國安案中抗辯,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釋法。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法院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容許海外執業大律師來港處理案件之前,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文件建議將特首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危害國安相關的案件,除《國安法》案外,亦包括刑事、民事及其他性質的案件。文件亦強調,刑事案被告「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相關立法建議沒有剝奪被告的合法權利。

律政司指,正就立法建議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並表示計劃盡快在 2023 年第一季或第二季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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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未能證明他與其他人夥同行事。

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周一(20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考慮「盧建民案」及「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辯之處,可能涉及重大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 6 月 23 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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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進入入境大樓 官質疑控罪所指大堂範圍 沒規定須掃碼

入境助理涉用假「安心」進入入境大樓 官質疑控罪所指大堂範圍 沒規定須掃碼
政府曾規定,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直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始取消要求。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於措施生效當日被捕,各人涉嫌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使用虛假「安心出行」,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任職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被告不認罪,案件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裁判官林子勤向控方釐清,究竟被告入侵的實際位置是哪兒,控方指是入境事務大樓電梯大堂範圍,裁判官聞言指出,即使被告使用虛假安心出行,「嗰個位係人都入得,點樣係入侵者?」控方一度補充稱,在大堂沒問題,但被告顯然是想前往樓層,惟之後再表示,須索取法律指示。案件周三(15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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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9無罪被告提上訴 上訴庭拒批拘捕令 並拒保密裁決

律政司就9無罪被告提上訴 上訴庭拒批拘捕令 並拒保密裁決
今年 1 至 2 月,區域法院有兩案、共 9 人,先後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向上訴庭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向 9 人發出拘捕令,帶返法庭以加諸有條件保釋。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非公開聆訊聽取陳詞後,周五(10 日)拒絕律政司申請,指涉案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未曾違反保釋條件,他們的人生因本案已被耽誤 3 年,亦因嚴厲的保釋條件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再向他們發拘捕令及施加保釋條件,並無需要亦不合比例。

判詞透露,律政司曾提出,若法庭拒絕是次申請,不應公開裁決,以免涉案被告得悉後離境。惟法官認為,公開法庭裁決,是執行司法公義的基礎要求,又指被告被裁定無罪後,已可隨時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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