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7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45月 1人管武罪成判囚11月

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前往包圍尖沙咀警署,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成 3 案審理。當中涉及 8 名男子的案件,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連同早前認罪的 1 人,周六(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至 3 年 9 個月;餘下 1 人暴動罪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禁 11 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沒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暴力,但他們蓄意逗留現場,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往往多數是不積極者支持少數施暴者,即使後者責任較重,但前者刑責都不輕」。辯方指案件拖延 3 年多,對被告造成壓力,法官則指法庭工作繁重,本案有被告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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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28歲女認暴動罪 正就另一暴動案服刑 官指屬加刑因素

11.18理大衝突|28歲女認暴動罪 正就另一暴動案服刑 官指屬加刑因素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28 歲女子周五(27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辯方求情時稱,案中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早前的暴動,希望法庭集中控罪提及 11 月 18 日位於暢運道的暴動。

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案情顯示被告早前已進入理大,質疑「傳媒鋪天蓋地、日以繼夜播理大情況,仲走去?」又指理大暴動是「一場持續的暴動」,一度提出召開紐頓聆訊以作裁斷。辯方索取指示後,終接納法官說法。

庭上透露,女被告於另案、2019 年十一尖沙咀暴動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並正服刑。法官直言「已經(被)拉過一次仲去,呢個係加刑因素」。案件押後至 4 月 17 日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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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8人油麻地暴動罪成、還押候判刑 辯方求情指都會大學生學位或將作廢

11.18理大|8人油麻地暴動罪成、還押候判刑 辯方求情指都會大學生學位或將作廢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大批巿民到油麻地一帶「圍魏救趙」,事後多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1 名被告的案件,有 3 人被指潛逃;另外 8 人認罪或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五(27 日)在區域法院一併求情。

辯方求情指,曾獲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案發時 19 歲都會大學男學生被告,原定今年畢業,惟校方指他若短期內「出唔返嚟」,學位將作廢,其過往 3 年努力恐付諸流水。

辯方又指,本案被告重犯機會「幾乎近零」、「極微」,因社會環境已不復 2019 年狀況,類同程度的暴動,「無乜可能會係將來日子發生」。區院暫委法官葉啓亮押後至 2 月 25 日判刑,各人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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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 李宇軒等7人回港後認罪 張俊富等4人待開審及答辯

12港人|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 李宇軒等7人回港後已認罪 張俊富等4人待開審及答辯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等罪,被判囚 7 個月至 3 年。事發至今近兩年半,李宇軒等 11 人已先後被移交香港;而被判囚 3 年的鄧棨然則仍在內地服刑,在廣州從化監獄度過今個農曆新年,預料他約於今年 8 月刑滿。

12 人在香港分別面對國安、縱火、暴動,以及襲警等罪(見內文表),當中李宇軒、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面對的控罪最嚴重,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已移交香港的 11 人之中,李宇軒等 7 人已認罪;李正還押候判,其餘 6 人已判刑。

至於餘下 4 人,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 3 人的案件已交付至高等法院,待排期審理。喬映瑜面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控罪,案件尚未答辯。此外,除李宇軒及未回港的鄧棨然外,其餘 10 人因潛逃事件,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 8 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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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無罪 4人罪成還押2.3求情

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無罪 4人罪成還押2.3求情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6 名被告的案件,除1人開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另外 5 人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官張潔宜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一名案發時 23 歲的大學研究員罪名不成立,另外 4 名被告則罪名成立,還押至 2 月 3 日求情。

法官指,研究員供稱案發時不適要找公廁及到醫院求醫,與證據脗合,認為她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至於另外 4 名被告,法官指他們的衣著與示威者類同,連同裝備顯示他們是有備而來,唯一合理推斷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以其衣著及裝備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他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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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四周年|涉「私了」清路障漢 18歲自閉男生認暴動、傷人判囚2年

旺角騷亂四周年|涉「私了」清路障漢 18 歲自閉男生認暴動、傷人判囚 2 年
2020 年農曆年初二晚,有市民到旺角一帶,紀念 2016 年旺角騷亂四周年,其後演變成衝突及「私了」事件。一名案發時 18 歲男生,被指用腳踢向一名移開路障的中年漢,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兩罪,周四(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 年。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戴口罩、腋下夾著雜誌,可見他是路過及參與程度輕微。他考慮被告犯案某程度是受自閉症影響,道德責任應比其他施襲者輕,又指明白警方及控方沒有不合理的延誤,但案件延遲 3 年至今才處理,「對被告及其家人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故酌情減刑。散庭前,旁聽人士高呼「等你出嚟呀」、「遲啲過嚟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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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暴動無罪律政司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上訴庭6個月內頒判決

13人暴動無罪律政司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上訴庭6個月內頒判決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成兩案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案件周三(18 日)於高院上訴庭續審。

答辯方表示,片段顯示陳虹秀只是出現在現場數秒及觀察,不能證明她與其他人集結,又提到本案發生至今相距 4 年,證人的記憶模糊;認為本案證據薄弱,不應浪費時間將案件發還重審。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案件一旦重審,控方亦需重新舉證,認為答辯方說法缺乏基礎,並重申法庭要考慮司法程序及「大公義」,作出合乎公義的命令。

3 名上訴庭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各答辯人續准保釋,報到時間獲准減至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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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3男認暴動罪判囚15至18個月及教導所 官: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理大「突圍」|3男認暴動罪判囚 15 至 18 個月及教導所 官: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7 人的案件,當中 3 人在審訊前認罪,周三(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5 至 18 個月,以及判入教導所。

法官陳廣池指,理大衝突由 11 月 11 日開始,被告絕非「空降」科學館,又指根據常理可推論被告在 11 月 18 日前已身處理大範圍。不過,法官指 3 人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涉及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因此判刑應以科學館約 8 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法官又指,控方接受認罪協商,「可說是被告的幸運」,希望他們痛定思痛,「不會被激進政治思想沖昏腦子」。

其中一名被告案發後一度離港,2022 年回港後被檢控。法官指,被告決定回港面對控罪是正確決定,又指即使被告要面對數年監禁,「總比終身流亡好得多」,最終從輕發落,判他入教導所。被告聞判一度露出驚訝模樣,其後展露笑容,有坐在旁聽席的親友拭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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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油麻地|18人否認暴動續審 被告稱陪朋友路過現場 混亂間被推入窄巷

11.18 油麻地|18人否認暴動續審 被告稱陪朋友路過現場 混亂間被推入窄巷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213 人涉在油麻地參與「圍魏救趙」行動被控暴動,分成 17 案處理。其中 18 人被控 11 月 18 日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的案件,周二(17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案發時17歲女被告,被捕時被搜出頭燈、電筒等裝備,她供稱當日原定與友人到大帽山觀螢火蟲,但同行任聖約翰救傷隊的朋友,臨時收通知須帶救傷物資到油麻地,於是陪同朋友路過現場,混亂間被警察拘捕。控方質疑被告供稱當日的路線,以及在現場出現的原因均屬捏造,被告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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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判無罪,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成兩案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案件周二 (17 日) 於高院上訴庭處理,料需時 2 天,其中 9 人仍然缺席聆訊。

就涉及陳虹秀的案件,上訴方稱,陳在灣仔現場逗留約 20 分鐘,又曾「嗌咪」高呼「唔好開槍呀」等字句,直指其行為是便利、協助或鼓勵暴動,認為原審裁決出錯,至少應裁定陳表證成立;另有其他答辯人在場被捕,片段顯示有答辯人曾執拾磚頭及跌倒。

上訴方重申,終院於盧建民一案已作出釐清,串謀暴動者不一定親自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是可以支持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原審未有充分考慮證據,故案件應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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