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及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不認罪受審,周一(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林子康指,胡作為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他錯誤理解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又指,合格駕駛者應了解情況後,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僅停下 2 秒便超過雙白線,加上他見到有途人時沒收慢車速或停低,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及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不認罪受審,周一(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林子康指,胡作為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他錯誤理解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又指,合格駕駛者應了解情況後,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僅停下 2 秒便超過雙白線,加上他見到有途人時沒收慢車速或停低,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監 18 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張家俊判監 16 年 8 個月,成為繼反恐首案吳智鴻之後,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高的 3 人。何聞判刑微笑點頭,李神情平靜,張則露齒笑並提及上訴。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3 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涉及的 3 次爆炸案件一次比一次嚴重,如同「向社會宣戰」,又指計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的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警察、罔顧途人傷亡,反映被告「視人命如草芥」;3 人無悔意,更生無從說起。
官另駁回兩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指兩人自招嫌疑,而除了楊怡斯獲准取回手袋、白鞋,其餘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及現金均被拒。何卓為、張家俊另循民事就指稱警暴索償,明年再訊。
去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前往清水灣住所。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讓對方放入物品,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司機周五(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
針對辯方指,司機可以收取物品附加費,故不可能拒絕乘客放入物品。官反駁指,即使司機可以收費,也可以因怕煩而拒絕,兩者沒必然關係。就辯方指,如司機有意拒載,乘客堅持上車並不合理。官則指,乘客明顯認為司機不可拒載、「道理在她方」。
的士司機記分制一年 運輸署:兩人沒遵修習課程要求被控 一人可被暫停資格
67 歲聾人前年在石硤尾邨外橫過馬路,被貨車撞倒、留醫 3 天後傷重不治。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司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他提出改認「不小心駕駛」罪被控方拒絕,其後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三(15 日)裁定他罪成,押後至 10 月 30 日判刑。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李卓賢涉 2021 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事後欲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李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在今年 6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即時服刑。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李卓賢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媳婦蔡天鳳,2023 年在大埔龍尾村疑遭殺害碎屍。蔡的前家姑李瑞香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求情,期間被告撤銷擔保,須還押。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包括數年前警員上門找兒子鄺港智,但李稱沒問曾任警長的丈夫。而蔡母就蔡失蹤報案後,李致電蔡母責怪對方;據片段,有理由相信鄺港智在被告住處留宿,但被告在警員查問時未直接告知,亦未有提供鄺的聯絡方式等。
官批評,被告回應警員查問時「玩弄文字遊戲」、「放煙幕,帶警員遊花園」,在各類證據疊加效應下,認為被告是「護子心切」犯案。
22 歲理大內地生被指兩度腳踢室友的布偶貓腹部,致其撞向乾衣機,貓送院後證實死亡。被告經審訊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周五(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到後悔,惟強調貓隻有長期病患,亦長期缺乏照顧,其死亡是由多種原因導致,而非直接因被告兩度腳踢。
裁判官陳志輝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以腳踢防止貓隻繼續到處便溺,斥責其行為是「文明社會絕對不能容忍」、「有違人性」,監禁是唯一選擇。辯方在判罰後申請保釋以候上訴,官批准。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反抗叫停,但父繼續、反稱「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親父經審訊後,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嚴重違反對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而他於 2003 年有非禮胞妹的案底,「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新移民,年幼隨家人來港,因家境、環境而變得性格孤僻,親友求情稱他孝順、本性善良,官都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並指他沒珍惜與家人關係。
47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下體;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
男子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周三(17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30 日判刑,以候索取報告。法官指本案涉一對一性罪行指控,須嚴謹審視證供,認為事主證供合理,亦沒動機捏造指控,遂全面接納。
官亦反駁被告的質疑,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兩養女受其照顧、可操控對方,故即使他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
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