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李卓賢涉 2021 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事後欲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李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在今年 6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即時服刑。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李卓賢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李卓賢涉 2021 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抓其胸部,事後欲以百萬元換取事主夫婦不追究。李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在今年 6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即時服刑。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李卓賢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媳婦蔡天鳳,2023 年在大埔龍尾村疑遭殺害碎屍。蔡的前家姑李瑞香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求情,期間被告撤銷擔保,須還押。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包括數年前警員上門找兒子鄺港智,但李稱沒問曾任警長的丈夫。而蔡母就蔡失蹤報案後,李致電蔡母責怪對方;據片段,有理由相信鄺港智在被告住處留宿,但被告在警員查問時未直接告知,亦未有提供鄺的聯絡方式等。
官批評,被告回應警員查問時「玩弄文字遊戲」、「放煙幕,帶警員遊花園」,在各類證據疊加效應下,認為被告是「護子心切」犯案。
22 歲理大內地生被指兩度腳踢室友的布偶貓腹部,致其撞向乾衣機,貓送院後證實死亡。被告經審訊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周五(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感到後悔,惟強調貓隻有長期病患,亦長期缺乏照顧,其死亡是由多種原因導致,而非直接因被告兩度腳踢。
裁判官陳志輝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以腳踢防止貓隻繼續到處便溺,斥責其行為是「文明社會絕對不能容忍」、「有違人性」,監禁是唯一選擇。辯方在判罰後申請保釋以候上訴,官批准。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反抗叫停,但父繼續、反稱「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親父經審訊後,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嚴重違反對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而他於 2003 年有非禮胞妹的案底,「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新移民,年幼隨家人來港,因家境、環境而變得性格孤僻,親友求情稱他孝順、本性善良,官都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並指他沒珍惜與家人關係。
47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下體;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
男子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周三(17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30 日判刑,以候索取報告。法官指本案涉一對一性罪行指控,須嚴謹審視證供,認為事主證供合理,亦沒動機捏造指控,遂全面接納。
官亦反駁被告的質疑,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兩養女受其照顧、可操控對方,故即使他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
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2022 年 2 月,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28 歲患自閉症男子被指在 TG 群組,發布「炸核酸站」、「隨機殺狗」等訊息,他否認煽惑普通襲擊、刑事損壞等 3 罪受審,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本月 25 日判刑。
辯方爭議警方調查不公,包括沒安排合適成年人陪伴被告錄口供、發問具壓迫性等。暫委法官崔美霞指,被告溝通自如、懂得使用緘默權,不接納他錄口供時,受精神病症狀影響。
官認為,涉案訊息清晰、有條理,拒接納被告供稱是「發晦氣」。官又指,訊息內「狗」的意思,唯一合理推論是指警員,認為被告對警員、全民強制檢測不滿,鼓吹他人作出傷害行為,具煽惑意圖。
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由周一開始退庭,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下午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
罪成的 3 人,何卓為聞判時點頭,李嘉濱微笑、表現平靜,張家俊亦見平靜;獲裁無罪的 5 人,吳子樂緊張、望天,楊怡斯低頭,張琸淇及何培欣眼泛淚光,張並向律師點頭、掩面飲泣。周皓文則平靜、點頭。有旁聽親友用紙巾拭淚。散庭時有律師團隊相擁。
法官陳仲衡押後至 10 月 10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並為 3 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為第四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無罪被告有訟費申請,下次提訊將一併處理。
本案圍繞 2020 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羅湖站爆炸案,控方亦指控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不過警方在事發前拘捕各人(個人案情見內文)。據《法庭線》計算,獲裁無罪的 5 人已還押逾 40 至逾 2000 天,即日獲釋。罪成 3 人皆已還押逾 2000 天,他們的罪名最高可判囚 20 年。
去年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在香港大球場上演港隊對伊朗隊賽事,19 歲男生被指於奏放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經審訊後被裁定侮辱國歌罪成,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梁麗幗稱,望可判處 16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指被告願意放棄辯論或其他課外活動優先執行,相信刑罰對被告在未來一年的影響已經足夠。
裁判官林子康指出,被告的侮辱行為並非最嚴重一類,其性格孝順、勤奮,雖然不認罪,但只對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有保留,對自己的行為仍深感後悔,相信重犯機會低。官指,雖然刑罰對課外活動有影響,惟被告須為行為付出代價。
(編按:本文於 2025 年 8 月 22 日約 17:30 修改,原報道錯指被告的丈夫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正確為被告的前男友。)
一名男子前年駕駛私家車遭警員截停後,開車撞警車,再倒車輾過警員腳部逃遁,最後將車泊在粉嶺一個停車場。其前女友涉翌日企圖銷毀男子在車上的指紋,並取走男子的個人物品,周五(22 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
判詞指,被告的前男友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而被告回應「我試吓」及「好」,兩人已達違法協議;而其後被告亦出現在停車場,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據前男友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的相片及打開車門。
辯方指被告育有 3 歲及 5 歲的女兒。法官謝沈智慧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10 月 22 日以候背景報告,重申絕無承諾報告對法庭有約束力。被告還押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