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約 1.9 萬元,另沒向海關申報而從事醫輔隊工作,獲發約 10 萬元報酬。她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周三(24 日)被判囚 10 周、須償還約 10 萬元。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本案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影響市民信心,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惟考慮被告案發時為醫輔隊工作,對社會有貢獻,而裁決後她願意還款,故減輕刑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約 1.9 萬元,另沒向海關申報而從事醫輔隊工作,獲發約 10 萬元報酬。她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周三(24 日)被判囚 10 周、須償還約 10 萬元。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本案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影響市民信心,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惟考慮被告案發時為醫輔隊工作,對社會有貢獻,而裁決後她願意還款,故減輕刑罰。
工業傷亡權益會周二(23 日)發布「2025 工傷及職安大事回顧」,指今年錄得 118 人因工作致命,較去年同期升 55%,其中 50 人任職建造業,續為最危險行業,另有 10 名外籍傭工在宏福苑大火去世。
工權會指,職安健修例後,持責者平均判罰金額由約 8 萬元升至逾 15 萬元,升幅逾八成,但認為仍未能充分反映事故嚴重性,又提到今年有兩宗案件,經控方覆核後罰款提高,惟法庭准許僱主被告分期繳付,削弱阻嚇力,難以促使業界改善安全管理。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二(23 日)進入第 4 天審訊,鄭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引述《Yahoo 新聞》、《大公報》等報道鄭參選記協執委會,多次提及鄭是《華》的記者,亦談及外界批評記協認受性不足,涉及政治操控等。鄭確認沒事前向公司申請以《華》記者名義參選,亦確認外界對記協有上述批評,但強調指控失實。
辯方另引述鄭的上司在記協換屆選舉前,與鄭的通話內容,指鄭參選應通知公司,亦關注她將成為記協代表人物,會與公司扯上關係。鄭回應指,主席不一定任發言人,當時曾提出可與公司商討是否兼任發言人,否認「刻意隱瞞」參選一事,並強調參加工會是其法定權利。審訊押至明年 1 月 21 日續審。
第三日審訊|鄭供稱記協選舉前遭上司要求退選及退出執委會
首宗「套丁」罪成的沙田大輋村案,11 名原居民與發展商被告李欽培一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後,均提上訴,惟李於等候期間離世。上訴庭周二(23 日)裁定,11 名原居民全部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庭接納上訴方指,原審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詹耀明涉「嚴重失職」,指有受僱於李欽培的人,為原居民安排免費律師,而律師沒探討可能不利李的抗辯方向,令原居民被告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對於黃與詹同時代表李與原居民,判詞形容,可能是上訴庭處理過利益衝突最嚴重的一例,單憑此事已足以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庭在判詞亦提及,地政總署為男丁申建丁屋設定條件,對受《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沒構成限制,反而對防止轉讓丁權牟利、濫用等情況起平衡作用。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二(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天審訊,控辯完成結案陳詞,押至明年 2 月 11 日裁決。
控方指,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受保人亦即受益人,即使郭鳳儀沒簽署保單權益轉移回條,該保單屬餽贈,她成年後會「自動」成為擁有人。辯方則指,本案控罪的立法原意針對「制裁」或「反制措施」,防止市民支援在外國危害國安的人,並非處理「一個人好耐之前買嬰兒單」的情況,形容現時的檢控「變相係對親情嘅檢控」。
第三日審訊|長子稱成年後父曾代處理保單、不知父赴日晤胞妹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二(23 日)踏入第二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明年 2 月作結案陳詞。
美聯代理在辯方盤問下否認,因不滿被告事後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她,而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對於辯方指,被告提出以 1,000 元補償她,鍾稱「而家返工唔係要補償」,強調她要代美聯收取佣金,稱辯方的說法「混淆視聽」。
首日審訊|美聯代理:簽租約同日要求取消
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被指與發展商「套丁」。9 名原居民另案被控串謀詐騙,不認罪 5 人的案件原定昨開審,官押後一天,待另一相關上訴案頒判決。
周二(23 日)開庭時,控辯均指仍需時處理上訴案的判詞,官遂押後至下周一再作處理。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去年 8 月,一輛電車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衝紅燈的 4 名途人,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不治。電車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周二(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星期。被告聞判時眼泛淚光,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指被告缺乏專注、沒留意行人故無法及早煞車,終釀 1 死 3 傷。然而,電車因構造沒法「扭軚」,亦需時煞停,案中碰撞無可避免,屬減刑因素。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申請。官另裁斷,警方在何住所搜出的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是案中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何保管,予以充公。
何培欣其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悉與訟費及證物處理有關。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二(2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明年 1 月 20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社企「膳心小館」去年遭食環署查封及檢走月餅,其後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署方決定及賠償。食環署職員在審訊供稱,月餅為刑事案證物,行動前已徵詢律政司意見。官關注,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預,「膳心」一方決定放棄申訴,署方則指應由法庭撤銷申訴。
裁判官彭亮廷周二(2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正式下令撤銷申訴,指做法對雙方最公平、公正。就署方引《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指法庭可頒訟費令,官反駁指本案屬民事性質,質疑署方扭曲《條例》原意、說法牽強,指法庭無權頒訟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