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休班警被指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一名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其胸部和私處。他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9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暫委法官李俊文周四(3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雙方陳詞。
上訴方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裁判官處理證供時偏頗,例如寬鬆處理事主證供,但不合理地拒納被告的說法。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官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庭上另確認,上訴人已完成服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空手道精英運動員羅展鵬於 2015 年因轉換道場,被空手道總會終止其會籍,其體院精英運動員資格亦被取消,失去訓練及資助。羅入稟向總會索償約 230 萬元,另有兩名運動員遭遇相同情況,分別向總會入稟索償約 30 萬元及 15 萬元,3 人均勝訴。
高院法官歐陽浩榮周三(2 日)頒下判詞,裁定總會須向 3 人賠償共逾 157 萬元,其中羅獲判償逾 130 萬元。官指,「冷凍期」政策的真正目的是限制更優秀的運動員轉會,以保護道場所屬空手道協會的決策人。
官又指,該政策創造的「殘酷現實」,是 無論運動員因任何原因轉會都有 4 個月的「冷凍期」,以羅為例,會失去全職工作至少 4 個月,另外兩名非全職運動員,亦無法獲得體院的專業訓練及支持,對其專業發展構成重大影響。
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疑遭投訴來歷不明,被食環署查封貨倉內大批月餅,署方沒下令解封,至同年 12 月檢走該批月餅。「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和賠償,周三(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指,本案仍未正式展開程序,押後本案至 5 月 16 日再訊,候商討議題、所需程序。
一名 23 歲男學生,周一(3 月 31 日)涉於城大食坊及圖書館內襲擊他人、偷竊他人財物,以及疑於警方到場後,襲擊警員及損壞其攝錄機。案件周三(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因留院沒有出庭,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7 日或被告出院日再訊。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5 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5 名罪成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鄭錦滿一方周三(2 日)在高院上訴庭指,鄭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控方原審時不應於完成舉證後才加控暴動罪,又指鄭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出,提議上訴庭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律政司一方則指,控方於原審修訂控罪並無不妥,強調控方是以相同證供舉證暴動罪,並沒有影響辯方抗辯。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韓焯彥與外務副會長賴卓賢,上周五(28 日)以學聯成員身分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交出兩個會址的業權及單位。
學聯 Instagram 專頁曾於 2023 年發聲明,指會址曾遭人以暴力方式企圖進入,又指被強搶公司控制權,刪去所佔權益和代表權。被告公司網頁同年亦發聲明,指看到「變了質的『學聯』…以各種形式非法霸佔『學聯』會址」。
「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被控 4 項提供虛假資料的傳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王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三(2日)在高院開庭處理。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提出,終院在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的裁決,指控罪雖與本案不同,但同樣爭議條文的詮釋,即是以立法原意解讀或是以條文用語解讀,可作參考,著雙方審視該案的判詞,以作進一步陳詞。
上訴方稱,原審錯誤裁斷控方毋須舉證控方證人是「獲授權人士」,指「授權人員」致電時,應表明身分。官指,599D 條例是屬於緊急措施,故更加執著執法或調查效率,關注辯方說法是否有違立法原意,指會在雙方補充書面陳詞後 3 個月內頒判決。
53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及 1 項「新煽動罪」,周二(4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包括「新煽動罪」在內的 5 罪,判囚 10 月。
案情提到,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宣洩對「47 人案」、「721 案」判決不滿,又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
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二(4 月 1 日)在區院進入第 26 天審訊,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被告須就控罪答辯。
代表王光榮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稱,王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但讀出一份承認事實,提到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等人,曾致函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等。代表程振明的大律師李澍桓亦稱,程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4 月 17 日續審。官裁定表證成立後,王光榮、程振明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