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年 5 月認罪,周一(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指被告同意感化報告,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裁判官指,考慮了被告認罪、沒有人員傷亡、初犯等因素,強調社服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年 5 月認罪,周一(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指被告同意感化報告,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裁判官指,考慮了被告認罪、沒有人員傷亡、初犯等因素,強調社服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2019 年 8 月,約一個月大男嬰昏迷送院,6 日後逝世。其孟加拉裔父母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周五(6 日)在高院踏入第 19 日審訊。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在結案陳詞指,案中沒有目擊證人,控方全憑專家證人的推論舉證,但他質疑專家沒目擊事件,推論或有錯。他其後作出多處修正,指部分陳詞僅屬他的個人意見,包括指男嬰若被人用雙手捉住搖晃,理應出現頸部及脊椎骨折等。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 Michael Arthur 則指,控方將母親塑造成聰明及不誠實的人、冷血殺手,但她曾供稱如果男嬰受到傷害,她會不惜一切保護,即使這樣做會傷害到她自己,反問「她是否真的是控方描繪的怪物?」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案件下周一續審,預料官將繼續引導。
第 18 日審訊|控方結案:唯一可能是兩被告施襲、兩人夾口供卸責長子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糾紛,被警員拘捕,其後全身癱瘓、頸椎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三日死因研訊。
拘捕陳輝旺的警員馬振康供稱,警方到場後調查得悉陳與乘客因車資問題爭執,乘客報稱被陳揮拳打中,故以襲擊罪名拘捕陳,但陳不合作,需上手銬。警員確認,因陳抗拒上警車,他及警員林偉榮合力把陳抬上警車。
死因研訊主任指,片段所見,林偉榮以箍頸方式把陳抬上警車,問警員有否與林就抬人方式溝通。警員表示當時忙於控制陳,與林沒溝通,「因為好突發性,我無時間反應」,又指陳屬於「頑強性抗拒」,印象中警方沒指引如何搬離,警員憑自己常識和經驗處理。
第二日研訊|日籍乘客否認跌倒時 曾以自身重力加諸死者身上致撞頭
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媳婦蔡天鳳,2023 年在大埔龍尾村疑遭殺害碎屍。死者前夫、家翁及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現正還押候審。獲准保釋的死者前家姑李瑞香,則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五(6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5 日審訊。
法官陳廣池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李瑞香選擇作供。李接受辯方主問,解釋自己曾向死者母親稱,自己因「身有屎」而沒有向警方說真話。被告指,「身有屎」是覺得兒子鄺港智與蔡一起欺騙譚家的財產,因而感到羞恥。
李又指,蔡「同我個仔生兩個,同阿駿(譚方駿)生兩個」,形容三人關係「好亂」。法官則打斷作供,稱供詞涉及死者私隱,又指法庭不是判斷道德倫理的場所,要求休庭讓辯方重新梳理問題。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11 天審訊。
首被告何卓為早前供稱,他被捕後在警署內遭警員以武力對待。控方盤問時指出,當日何送院後,向醫生表示遭 4 至 6 名警員襲擊,惟於庭上卻供稱只有兩名警員動手,指他於醫療報告和庭上的證供均是虛構和誇大。何不同意。
控方亦指,何從未向醫生提及遭警員踩下體一事,質疑是「從來冇發生」。何則解釋見醫生時他感到比較辛苦的是頭痛,「(所以)忘記咗同醫生講(踩下體)呢件事。」案件下周一續。
第 110 天審訊|首被告否認知悉單位被用作製爆炸品 不同意將軍澳爆炸案準備就緒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五(6 日)展開第 24 日研訊。研訊議題之一是船員有否超時工作,營運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董事張大基供稱,公司船員分單更制、雙更制,其中雙更制須 24 小時輪班,由清晨工作至翌日早上,午夜須留守船上休息。
張強調 24 小時工作制過百年來行之有效,船員「都情願行雙更制」而非 12 小時單更制,因船員毋須午夜來往家中,能在船上休息,「佢哋都開心」。家屬方質疑,無人可連續工作 24 小時。張則指,船員非無間斷工作,又指「佢哋(船員)都唔想離開隻船,佢哋都仍然想話 24 小時喺隻船度」。研訊下周一續。
同日報道:
南丫海難|被質疑沒做好領導工作 海事處前處長廖漢波:「我盡咗我嘅能力」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五(6 日)展開第 24 日研訊,海事處時任處長廖漢波續作供,他在家屬方提問下確認,不同意運輸及房屋局在 2014 年內部調查對海事處的批評,又指局方「都係監管我哋,佢都發生同樣嘅問題㗎」。
至於他身為首長級官員,是否沒有做好領導工作,廖表示「我盡咗我嘅能力可以做,我用我有嘅時間做,我就盡咗我嘅力㗎喇」。
前助理處長蘇平治則指,他在 2007 年任職本地船舶安全組總經理時,曾安排同事參加船級社的培訓課程,但培訓不包括「船總長度一成」規例,指培訓項目「唔會去到咁細,政府畀我哋培訓資源唔係咁多」,故培訓主要針對檢查結構及安全設備。
同日報道:
南丫海難|海泰號船員須24小時輪班 港九小輪董事稱行之有效
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周五(6 日)早上在赤柱監獄被捕,下午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與羅冠聰及身分不詳的其他人請求制裁。
控方申請黃暫時毋需答辯,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主任裁判官蘇惠德遂將案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黃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開庭不足 3 分鐘,黃之鋒身穿深色恤衫應訊,精神不俗,被懲教人員帶上法庭期間不時點頭。法庭書記朗讀控罪後,黃表示「明白。」散庭後,黃亦向公眾席揮手。
2020 年底,女同志 R 和 B 在南非結婚後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由 R 提供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再植入 B 的子宮,由 B 懷孕產子。高等法院於 2023 年裁定 R 為嬰兒「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能成為法定父母。二人早前再提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准許 R 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列為父母,周四(5 日)續審。
政府一方指,「伴侶關係」複雜多變,定義含糊,又指若法庭批准是次申請,日後或出現「三名家長的局面」。而 R 若在生活上遇到困難,例如替小孩報讀學校,大可申請成為其監護人,以獲取法定權利,不認為做法如申請方所指會令小孩尷尬,因「檢查護照的人不會關心你為何是監護人,而不是孩子的父母」。法官高浩文聽畢各方陳詞,擇日頒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