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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指控受警員襲擊入稟索償 退休婦認兩罪判囚5個月

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指控受警員襲擊入稟索償 退休婦認兩罪判囚5個月
一名 64 歲退休婦與 33 歲男子,被指為兩名正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助兩人入稟向警方索償。4 人被控 3 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退休婦早前承認全部控罪,周三(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為唯一恰當刑罰。就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個月。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指她當時被警方拘捕後獲保釋,翌日即干犯此罪,情節嚴重、目無法紀,以監禁 6 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3 罪部分刑期分開執行,共判囚 5 個月。同案 2 被告另涉「口岸爆炸品案」還押,將於 10 月初就本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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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涉去年六四多處噴「六四」字樣 認8項刑事毀壞 押後9.21判刑

3男女涉去年六四多處噴「六四」字樣 認8項刑事毀壞 押後9.21判刑
3 名 22 歲男女涉於去年六四及前夕,在荃灣及九龍多處損壞電源箱、燈柱等公共設施,被控共 12 項刑事毀壞罪,3 人周二(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8 項控罪,餘下 4 項控罪獲控方撤控。

案情指,2022 年 6 月 3 日、 6 月 4 日期間,全港的公共設施共發現 222 個「六四」字樣的噴漆,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本案 3 名被告 6 月 4 日凌晨在多處塗鴉。警方其後檢取被告手機,發現次被告曾向首被告發訊息稱,想「噴『六四』噴到周街都係」。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案件至 9 月 21 日判刑,期間為 3 人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重申所有有判刑選項均開放,另下令 3 人向政府賠償 417 元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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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藝能3職員被控串謀欺詐 2人擬不認罪 明年10月受審

MIRROR演唱會事故|藝能3職員被控串謀欺詐 2人擬不認罪 明年10月受審
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於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周二(29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當中兩人擬不認罪,而第三被告、48 歲項目經理則申請押後考慮答辯。法官彭中屏把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8 日進行 18 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訂於同年 9 月 6 日,控方擬傳召 21 名證人;而第三被告則於 11 月 9 日再訊。3 人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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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桂思肝衰竭死亡案 兩醫生涉誤殺獲撤控

鄧桂思肝衰竭死亡案 兩醫生涉誤殺獲撤控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兩名主診醫生疑開漏抗病毒藥,召開死因研訊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回兩項控罪獲批,並表示已就決定通知死因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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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後11.27續審處理結案陳詞

47人案|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後11.27續審處理結案陳詞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二(28 日)展開第 115 天審訊,最後一名被告余慧明完成四日作供。控方盤問下,余重申一直爭取「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稱即使《國安法》通過後,都不認為是違法,又指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的手段。

余完成作供後,辯方案情亦告完結。法官暫定押後至 11 月 27 日再開庭,處理控辯結案陳詞,料需時 2 至 3 周,而雙方須於 10 月底及 11 月初提交書面陳詞。

法官陳慶偉又指,若屆時續審與黎智英國安案撞期,黎案或需要押後。有份負責該案的法官李運騰亦指,相信該案大狀亦不介意押後。法官另稱,押後待續期間,或會處理認罪被告的案情爭議,但指不會處理求情。

周一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5日審訊 余慧明: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手段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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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大量示威者於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築起路障,並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焚燒雜物。本案兩名被告逃跑時被制服,一人身穿黑衣、戴黃色安全帽,被搜出口罩、雨傘、被捕支援熱線卡片等;另一人被制服時強烈反抗,最終由 3 名警員抬上警車,事後在其身上檢取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 」旗幟、羽手球拍連球拍套等物品。案件周二(29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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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案件周一(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李解新在庭上「反訴」控方,指 4 年來因街頭奏樂,到不同法院應訊,形容是「無休止的控訴」。他續指,控方再提交多項文件,使自己承受很大壓力、精神崩潰,「看來控方是不把我置於死地而不罷休」,故向控方索償 100 萬元。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至 10 月 24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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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5日審訊 余慧明: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手段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5日審訊 余慧明: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手段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28 日)展開第 115 日審訊。余慧明第四日作供,繼續接受控方盤問,她稱知悉戴耀廷為初選的組織者,惟不知對方於 Facebook 及《蘋果日報》撰文。控方又引余撰寫〈踏上這攬炒旅程〉文章,指提及爭取「五大訴求」時,願用任何合法方法,增加政府拒聽民意的代價。余確認,願意及會用合法方法爭取,又指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的手段。

主控萬德豪問,余有意與立法會議員攜手一同反對議案?余答,「但係每一個議員都係自己獨立嘅個體,我無辦法去逼人去做囉。」法官李運騰問,余是想其他民主派合作及作出協議?余稱認同。

上周五審訊中,余供稱,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後11.27續審處理結案陳詞
上周報道: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人案|第28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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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22 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下限。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須按《國安法》第 62 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故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至於《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等,判詞指目的明顯是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放棄犯罪,故不能考慮與該目的無關的因素,例如「適時認罪」。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另外,《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嘗試以另一種刑式,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天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完成主問。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 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指因戴說如各人不接受就不會為該界別辦初選。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余另供稱,不認為「抗爭派記者會」的目的,是在組織者中止初選後,宣布繼續「35+」計劃;稱按其理解,計劃在初選投票日後已經結束。案件下周續。 《願榮光》禁令案|官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惟拒批寒蟬效應理據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陳健強周三(23 日)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律政司 19 頁「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