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懷疑妻子有外遇、48 歲的女兒並非親生,趁兩人睡覺時揮刀斬她們及淋熱粥。老翁周四(6 日)在高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林穎茜下令還押後至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及為兩事主索取創傷報告。
案情指,妻女睡覺時感到有液體倒在其臉上,並感到臉部發熱和疼痛;女兒更看到被告手持一把菜刀站在睡房門旁,曾試圖雙手擋住被告。兩人趁菜刀掉在地上時,鎖上房門並報案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七旬翁懷疑妻子有外遇、48 歲的女兒並非親生,趁兩人睡覺時揮刀斬她們及淋熱粥。老翁周四(6 日)在高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暫委法官林穎茜下令還押後至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及為兩事主索取創傷報告。
案情指,妻女睡覺時感到有液體倒在其臉上,並感到臉部發熱和疼痛;女兒更看到被告手持一把菜刀站在睡房門旁,曾試圖雙手擋住被告。兩人趁菜刀掉在地上時,鎖上房門並報案處理。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1 月,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被判罰款 1.3 萬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中環雲咸街接載 3 名警員到尖沙咀,期間未有按下計程錶計算車費,最後收取 325 元車資,而該段路程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
28 歲男子涉在 2019 年,在觀塘源成中心一間酒家爆竊,遇上保安員時襲擊對方,對方其後不治。男子承認兩項爆竊罪,否認謀殺罪,案件周二(4 日)在高院開審。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死者受襲後,在後樓梯被同事發現,他當時浴血倒地,失去知覺,雙腿被桌布綁在一起,雙手被鐵線衣架綁著,上身有紙皮蓋著,另有藍色尼龍袋覆蓋鼻。
控方又指,被告在警誡下聲稱無意犯案,指爆竊是為了還債,他因警報響起離開卻遇上死者,向死者稱有人爆竊,並在對方擬回管理處報警時,從後襲擊對方。
法律101|「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定罪門檻有何不同?
一名男子 2021 年在金鐘一間酒店與 16 歲兼職女友洗澡期間,遭 4 名男子闖進浴室拍裸體影片及勒索,又被威迫摸案中女子胸部。事主其後遭勒索,最終損失 131 萬現金及 5 隻價值共約 282 萬元的名錶。
案中兩名男子早前認罪判囚 36 至 40 個月。現年 19 歲涉案女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還押至周二(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辯方指,被告如非牽涉本案,很可能被視為被控制賣淫的受害者,又指被告案發時剛滿 16 歲,精神狀況不穩,還押後有自殘傾向。法官押後至 3 月 7 日判刑,待索取被告最新醫療報告。
23 歲內地男子,涉於 2024 年 12 月被途人發現於山頂一帶形迹可疑,警方截查發現他背包內有望遠鏡等物,遂帶返中區警署。男子被指在警署內趁赴廁所時企圖逃跑,周二(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離」罪,被判囚 2 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沒有逃跑,那個又不是出口」。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在庭上問他為何逃跑,被告一度答「我害怕鐵鏈」、「我害怕那個房間」,於是逃往「黑色那間房」。
辯方求情稱,此次是被告首次來港,他逃跑因希望冷靜,現冀盡早離港,往後不會再來港。
2022 年初,41 歲男子於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 16 歲少女,邀她赴家「玩貓」並稱給她千元零用錢;少女上門後遭強行性交。陪審團經審訊後裁定男子強姦罪成,時任高院暫委法官胡雅文判處他監禁 8 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二(4 日)頒下判詞駁回男子提出的申請,指不認為原審的加刑因素涉量刑過重,又指就算上訴庭予以減刑,也並非影響他可否保釋的因素。
對於申請方提出原審時辯方大狀不稱職,例如沒盤問事主曾呻吟等,官反駁指程度不足以妨礙公平審訊,又指性交是否事主自願或者被逼接受,全屬由陪審團決定的議題。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時任部門主管兼總經理,否認 2023 年在中環的行人天橋、隧道等三度非禮,以及在辦公室兩度襲擊韓裔女下屬,周二(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接受第二日審訊。
庭上披露,事主在最後一次非禮事件兩個月後,被人事部勸退離職,其後就涉案非禮等事件報警。事主解釋因此前仍在職,難以想像在被告仍是其上司的情況下報警,所以未有即時報警。
辯方屢質疑,事主是在平機會建議才報警,又播放事主與平機會職員會面片段,指事主對職員的建議有回應。事主否認,重申被勸退離職前已想報警,亦是自己決定報警。案件周三續。
建行亞洲部門主管否認非禮、襲擊女下屬受審 事主:曾說Don’t touch me
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
案件周二(4 日)在區院處理,「舞館」繼續沒派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申請方的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公司有意迴避,又指意外距今已兩年半,再押後聆訊對當事人沒有幫助,頒令若公司未能在 42 天內提交抗辯,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直接進入評定賠償程序。
法官又指,由於申請人全身癱瘓,很可能會評定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17 歲男學生被指 2023 年 9 月至 10 月,在中環摩天輪、香港大會堂、長洲等地方九度非禮 14 歲女童,據悉案發時兩人為情侶關係。男生被起訴 9 項猥褻侵犯罪,周二(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男學生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4 月 1 日再訊,以候索取文件,期間男學生續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證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