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3 天審訊。暫委法官李志豪押後案件至 11 月 11 日結案陳詞,暫排期明年 2 月 1 日裁決和求情。
「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6 名認罪被告續還押,另一認罪被告續准保釋候判,其中劉頴匡表示已解僱代表大狀,將自行求情。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3 天審訊。暫委法官李志豪押後案件至 11 月 11 日結案陳詞,暫排期明年 2 月 1 日裁決和求情。
「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6 名認罪被告續還押,另一認罪被告續准保釋候判,其中劉頴匡表示已解僱代表大狀,將自行求情。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四(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2 天審訊。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指案發時 21 歲、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的男生,或受幻聽影響而進入立法會。醫生供稱,被告於案發前停服鎮靜劑,他或因長期服用後停藥,出現「戒斷」情況而產生幻覺。 控方指,醫生於事發近 4 年後始撰寫報告,而臨近審訊或令被告的精神狀態變差;醫生同意,但指已測試其說法有否作假,又指幻聽有不同形式,不能作估計,且控方專家亦沒否認被告有幻聽情況。 控方醫生專家,案發前為被告主診的醫生,作供時質疑辯方報告只能依賴被告的說法,影響準確性,不能確認是否屬實。惟他在盤問下同意,不能排除被告說實話,及案發時受幻聽影響。案件周五(27 日)續審。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等罪。當中 7 人不認罪,法官王詩麗早前裁定其中一人不宜受審、當庭釋放,餘下 6 人罪成,連同開審前認罪的被告,周四(27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辯方指,本案暴動規模相對小,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做出暴力行為,考慮低於 3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辯方又指,兩名女被告在被捕至定罪近 4 年期間,完成學業及順利升讀大專,立志服務醫護界,惟因本案無法繼續學業,將來或未能成為註冊護士,對兩人而言已是極大懲罰。罪成被告繼續還押至 8 月 2 日判刑。
2019 年 8 月 11 日入夜後,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警方一度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彈,多人被捕。8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名現年 23 歲女學生開審前認罪,周四(2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2 個月。 辯方求情指,本案涉及檢控和判刑延誤,合共延誤近 3 年,對被告重新規劃人生,造成沉重實質影響。加上被告認罪後已還押 39 日,後方獲法庭保釋,判刑後再次面對監禁,「兩次進出監房,係額外沉重打擊」 。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當時僅「睇人堵路」、參與有限,亦同意案件延誤,使她飽受壓力,因此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除 3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6 人經審訊後,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一人被控「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不成立,各人還押至 9 月 22 日求情。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逐一反駁被告及辯方證人供詞,批評他們謊話連篇。她指,案發時為「槍林彈雨」,沒有人會步向示威者所在的地方。而被告以深色衣物作標記,與示威者標記吻合,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6 人穿著深色衣物、裝備身處現場,是故意鼓勵及參與暴動,裁定罪名成立。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一宗涉及 6 人的案件,4 人經審訊後,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與開審前認罪的 2 人,一同還押至 9 月 18 日判刑。被告親友向犯人欄高呼「保重呀自己!」、「阿樂!等你!」。 暫委法官陳慧敏指,不接納各被告及辯方證人稱,到場晚膳、等車等說法,批評他們的供詞不盡不實。就有被告案發時並非穿著黑衣,法官稱「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顏色,而自動把他標籖為某一類人」。官表示,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包括被告在窄巷被困等,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是遭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者之一,並壯大其他暴動者聲勢。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拘捕多人。案件中 16 人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當中一名 25 歲男子譚志達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告在警誡下即時認罪,周三(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案情指,譚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 759 至 761 號,因不滿放工後沒有地鐵回家,用腳踢車牌為 AM7233 的警車,在車身右則留下約 6 寸凹痕。涉事警車維修費用為 2,400 港元。案情指,停泊於涉案警車後,另外兩架警車的司機聽到巨響,上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認罪,向警員解釋「放工冇地鐵搭好嬲,發洩吓,俾次機會。」 裁判官林子康考慮到被告警誡下即使承認控罪,案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一起行事,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裝備,事後表現充份悔意,重犯性低。官特別考慮到,被告願意向政府賠償維修費用,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
2021 年 12 月,中年男子被指四度在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審時,戴帽及穿著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衞衣等。其中一次,他被保安阻止後,強行進入法庭,推門時撞傷保安,又要求法官解釋,不能穿涉事衣物入庭,是否法官的意思。 被告周三(2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下午頒下判詞,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並須向律政司支付 31 萬元懲罰性訟費。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當時 16 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後來向高院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提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二(25 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男生的定罪裁決及刑罰,他須即時服刑。 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採取過於狹隘方式,處理現場 4 人在梯級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忽略現場環境。而當時男生意識到身旁人士以電筒及鐳射筆照射警方,又從當中一人手上接過電筒,與其他人一同照射警方,已可作出不可抗拒推論,裁定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再被指於 2021 年及 2022 年,於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他否認 4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 3 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傳票控罪。裁判官陳慧敏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周二(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作供,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下,被告同意他拉奏的旋律與《願榮光》一樣,至於歌詞內容則各有理解。被告重申,拉奏的僅是「do-re-mi-fa-so-la-ti 7 個音符」,又表示自己沒有看到演奏的曲目會造成社會動亂。控方則指,被告的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案件押後至 8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