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一棟商廈的無障礙洗手間涉遭安裝偷拍鏡頭,一名 29 歲男子被控一項窺淫罪,案件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官押後至 8 月 12 日再訊,准被告以兩萬元現金擔保,每周須到警署報到 3 次,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長沙灣一棟商廈的無障礙洗手間涉遭安裝偷拍鏡頭,一名 29 歲男子被控一項窺淫罪,案件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官押後至 8 月 12 日再訊,准被告以兩萬元現金擔保,每周須到警署報到 3 次,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去年 5 月,社企「膳心小館」被指在石硤尾店舖的逃生通道,擺放雪櫃、垃圾桶等雜物,被票控阻塞逃生途徑罪,周三(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撤銷控罪,暫委裁判官秦淑君宣布撤控。
「膳心小館」負責人林先生受訪指,他早已向消防處更改圖則獲批,懷疑巡查人員不知情,以為涉事位置仍是消防通道。他早前透過法律代表去信消防處,質疑檢控理據,對於獲撤控感開心,形容是「遲來的公義」。他又指,「呢個傳票正常都係罰錢咋嘛,其實我使嘅法律成本係多過罰款,但係我覺得係唔公道,所以咪同佢周旋。」
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 5 個月,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黃百鳴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銷擔保,即時服刑。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他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至終院,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終院法官周三(17 日)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方爭議條例沒有正當目的。判詞指,考慮人大因應 2019 年社會動盪等背景而修例,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或會降低參與程度,影響選舉認受性,終院認為條例具正當目的,以保障選舉制度及維持其公信力。判詞又指,條例僅限制選舉期間的公開言行,不涉私人討論或個人決定,對言論自由影響有限。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否認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二(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廉署人員首次搜屋,至其後多次續保,均被叮囑因任教津貼學校,不可披露受查一事,故簽約及任職期間沒向校方披露,否則「一定會」講。
控方指,被告曾任入境處主任,理應清楚虛假陳述的意思,質疑他明知簽約不披露受查,有機會觸犯法例,仍選擇隱瞞。被告重申,當時真誠相信廉署人員的警告。控辯雙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施祖堯押至 6 月 30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 5,000 元繼續保釋。
18 歲男學生涉於今年 5 月,在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的女廁內偷拍,他周二(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裁判官黃士翔押後至 6 月 30 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心理、及社會服務令等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
兩名駐守東頭懲教所的時任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盜走 4 部供在囚人士使用的電視機。兩人疑指示在囚人士協助搬運,再伙同另一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名懲教助理分別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周二(16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總懲教主任李嘉輝供稱,職員將物品帶離懲教所需先向上級申請,而涉案電視機均沒獲批准搬走。辯方另關注,東頭懲教所監督徐兆邦上周曾與本案多名證人開會,李嘉輝則稱會上只是提醒各人「法庭禮儀」,沒有會議紀錄。案件周三續。
首天審訊|控方:電視機運至職員宿舍
2023 年 9 月清晨,一名九巴車長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疑撞倒同事,傷者超過兩小時才被發現,送院搶救不治。車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二(16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早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供稱,事發當天清晨約 4 時到天台開始「排車」,即移走通道上的巴士,當天沒有看到死者,倒車時亦沒有感受到撞到任何物體。他又指九巴並無安排「排車」訓練,主要由其他資深同事教導技巧,事發後公司在天台增設燈光加強照明。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二(16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法官林嘉欣裁定 9 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18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關注,事主的證詞中解釋了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不願意、沒有即時報警,但即使法庭接納事主解釋,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控方修訂控罪日期、承認事實納入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周一申請修訂其中兩項非禮罪的控罪詳情,更改控罪日期,即就牽涉車上手淫的第五控罪,控方要求將控罪日期改為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某日;就另一次指稱手淫事件的第八控罪,控方要求更改為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間的某日。 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周二批准修訂控罪日期。辯方早前曾擬爭議被告是否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最終沒有爭議,控方周二另修訂承認事實,將被告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納入其中。 官裁表證成立請雙方就法律原則陳詞 控方完成案情後,辯方大律師陳偉彥表示沒有中段陳詞,法官林嘉欣裁定 9 項非禮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不呈遞辯方證據,案件押後待結案陳詞。 法官指,有數項法律議題需要雙方協助,就第 1 至 3 項控罪,事主事發時未滿 16 歲,法律上不能同意相關行為,故爭議圍繞被告有否作出相關作為。其中就首控罪,事主指稱被告牽她的手及親吻她的額頭,相信可以爭議是否屬猥褻行為。 官:即使接納事主證供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相信事主不同意 至於第 4 至 9 項控罪,事主已滿 16 歲,故涉及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或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 法官歸納指,事主作供時清楚解釋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或用言語表達她不願意,亦解釋了為何沒有即時投訴、報警、或向他人傾訴,可用作評估事主供詞是否可信、可靠。 官指,即使法庭接納事主的解釋合情合理,考慮到其年紀、背景、與被告的身分地位,信納事主沒表達某些意願是合理、可理解,但法庭仍需考慮從被告的角度,他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當時不自願,因事主從沒向被告解釋其心路歷程,「被告理論上係唔知道 X 點諗,從被告人角度,佢只見到 … Read more
一名補習導師被指於 2021 年至 2023 年間,在美孚新邨一間補習社非禮一對兄弟,包括觸摸下體、為男童口交,並拍下影片及相片。警方調查後,再揭發另外 3 名學生同遭非禮。該補習社於 2023 年已宣布停業。
補習導師周二(1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 15 項非禮罪及 4 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法官游德康將案件押至 7 月 28 日判刑,候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期間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