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男子涉 2024 年 12 月,身為非註冊承辦商,檢查或修理位於半山區堅道「翰庭軒」的消防裝置,被消防處票控一項控罪。案件周四(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不認罪,暫委裁判官莊靜敏押後案件至明年 1 月 15 日作審前覆核。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0 歲男子涉 2024 年 12 月,身為非註冊承辦商,檢查或修理位於半山區堅道「翰庭軒」的消防裝置,被消防處票控一項控罪。案件周四(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不認罪,暫委裁判官莊靜敏押後案件至明年 1 月 15 日作審前覆核。
36 歲持雙程證內地女子,去年涉訛稱在澳洲蒙納士大學畢業,透過「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她被控「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周三(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並撤銷控罪。被告另需支付 500 元訟費。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司法機構周三(10 日)宣布,將優先和迅速處理與事故相關的所有擬開展的法律程序,包括設立電話專線,解答與事故有關的遺產承辦事宜;豁免相關遺產承辦費用;加快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
法援署亦指,會全力協助居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按法例要求申請法援,以處理人身傷亡索償、財產損失追討及僱員補償等訴訟,包括簡化申請程序,並調配人手加快處理申請。
司法機構電話專線:2840 1683
法援署電話專線:2867 4516 或 2399 2277
一名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被捕,警方翌年結案並歸還證物。公務員事務局其後展開內部調查,今年 5 月將她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局方無理拒納她作供時記憶模糊,以致記錯乘車路線等細節。
案件周三(10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申請方強調她並非刻意隱瞞,只是記錯 18 個月前的行程,而且因經歷懷孕分娩,又承受沉重壓力,影響記憶及會面表現。局方則指,她可仔細交代當日其他行程的地點及時間,明顯有備而來,故最後判斷她刻意提供誤導資料,以隱瞞事實,作出革職決定並無不妥。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頒下判詞。
CID 警員涉造假口供、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終止調查。經審訊後,他周三(10 日)在區院被裁定「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官指,有事主在電騙損失 26 萬元,但 18 日後表示不追究,亦有不諳中文的事主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被告的行為令相關案件石沉大海,事主不能追回損失。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需處理約 80 宗案件,不能承受工作的巨大壓力才愚蠢犯案,他多次獲上司嘉許,反修例時獲頒證書。官索背景報告,押後 12 月 31 日判刑,指「監禁係大多數」。被告須還押。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否認 2 罪,案件周三(10 日)展開第三天審訊,由控辯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雙方同意本案的爭議為被告是否知悉所拆除的牆身為主力牆,另指出在日期上,是承建商先簽署室內裝修申請表,業主後來才簽署。裁判官押後至 12 月 29 日裁決。
第二日審訊|辯方稱控方無法證明裝修申請表製造過程
警方周二公布,有社工報案稱 24 歲女子今年 7 月 20 日在黃大仙單位內,被 28 歲擔任輔警的丈夫打致手臂痛。男子被控普通襲擊,案件周三(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警方指,被告已被停職。
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4 日再訊,以索取文件。裁判官曾慶東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1,500 元擔保、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條件保釋。
法律101|甚麼是「襲擊」?
2021 年「起底」行為刑事化,私隱專員公署同年拘捕裝修公司董事,指他涉嫌因與兩人有金錢糾紛,在網上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為首宗「起底」刑事案。董事被裁定兩項「未獲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罪成,但裁判官指其中一罪因未能證明事主受到「實質傷害」,改判較輕的簡易程序控罪罪成,最後判處董事 160 小時社服令。
律政司今年 10 月上訴得直,高院法官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詮釋法例,控方只需證明事主合理地擔心安全或福祉,已足夠定罪。案件發還重新處理判刑,原審裁判官周二(9 日)改判董事罰款 1,000 元;原判處的社服令已完成,毋須處理。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她已向終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據悉,有關上訴與訟費及證物處理相關,而程序上需直接循終院處理。
何培欣一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其申請。警方在何培欣住所搜出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官裁斷是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予以充公。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去年 8 月,一輛電車沿堅尼地城海旁東行,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衝紅燈的 4 名途人,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49 歲電車司機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其後被改控「不小心駕駛」。他不認罪受審,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候判。
裁判官指,被告庭上辯稱事發前留意到 4 名事主,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惟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對相關問題均稱不知道,故拒納其庭上供詞。官又指,當 4 名事主踏出安全島時,若被告專注駕駛應可及早煞車,雖無法避免碰撞,亦不會導致死傷者被捲入車底,認為判監屬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