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2.25-31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2.25-31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特首證明書 否則由國安委判定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會落實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他見記者時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022年199人罪成、再有37人被控 衝擊立會等案2023年開審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萬人被捕,約 2,900 人被起訴。《法庭線》按法庭紀錄及報道統計,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共有 819 人被控暴動,至今約四成案件審結。今年內,再有 37 人被起訴或加控,包括涉理大衝突、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鄭錦滿,另有一男生回港入境後被控於理大暴動(見內文表)。 今年內,共有 208 人的暴動案審結,9 人罪名不成立,其餘 199 人罪成,包括 YouTuber 易卓邦和舞台劇演員郭小杰,兩人分別涉 11.18 佐敦衝突及 10.1 黃大仙衝突,被判囚 4 年以上。而截至今年底,有 292 人仍候審。多案排期 2023 年開審,首宗 11.12 中環「和你 lunch」將於 3 月開審;7.21 … Read more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其餘 11 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為首宗「聲援理大」、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示威人數逾千人,與警員對峙近 1 小時,估算投擲了 250 枚汽油彈,暴力情況嚴重,沒有警員被火光波及屬萬幸。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小型戰場,認為並非突發,是有預謀和一定程度的計劃。

法官指,除了 2 名認罪被告,包括「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獲減刑,分判囚 2 年 5 個月及 3 年 11 個月,另有一被告因年輕獲酌情減刑外,其他被告均沒有減刑理由,分別被判監 4 年半至 5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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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近六成定罪被告不涉直接證據 上訴庭指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近六成定罪被告不涉直接證據 上訴庭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3 年,《法庭線》整理暴動案數據和翻查判詞,被裁定罪成的 269 人(274 人次)之中,當中 59%(161 人次)被告是控方在審訊中未提出直接證據,而法庭藉被捕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等環境證供,推論曾參與暴動。

至於餘下約 41%,控方曾提出警員目擊或錄像拍攝到被告行為等直接證據,而相關被告被指涉及實質暴力行為如「私了」,例如元朗 721 白衣人,其他行為包括堵路及襲警等。

此外,就急救員在案發現場是否屬於參與暴動,上訴庭 2022 年駁回一宗上訴時指,充當急救員非有效的辯護理由,又指「救人不等如中立」,當造意和行為符合定罪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律政司亦就 8.31 灣仔暴動案,一名救護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法庭線》整理的詳細數據及資料,請見內文及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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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早前有一名西醫涉濫發「免針紙」,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准保釋候訊。相信各位讀者也聽過這項控罪,但注意!控罪正確名稱不是(常稱的)不誠實「使用」電腦,而是「取用」電腦。這不僅是字眼上分別,更是關乎控罪的定義。其實直至 2019 年,終審法院才一錘定音解釋了兩者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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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五(30 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指明「沒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見另稿)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國安委由不同成員組成,「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被問到會否擔心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指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他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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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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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 還押1.13判刑

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 還押1.13判刑
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曾宗堯周五(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還押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批評,被告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其嚴重性不言而喻。裁判官斥責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沒有履行職責。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市民及警隊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官認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另拒絕被告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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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判囚42月、停牌5年

大埔公路九巴車禍釀1死10傷 車長判囚42月、停牌5年
2021 年 11 月 18 日,雙層九巴 88k 沿大埔公路大圍段往九龍方向行駛期間,失控撞向往青沙公路分岔位,釀成 1 死 10 傷。肇事車長本月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致死及嚴重受傷」 兩罪,周五(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2 個月、罰停牌 5 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表示,被告身為車長,有責任安全送乘客回家,但意外中男死者被拋出座位,頭被夾在車與道路間而死,可以想像其家人收到消息的悲痛。法官重申不接納被告案發時一時判斷錯誤,指車上閉路片段可見他意外前曾闔眼及搖頭達 16 秒,認為他因瞌睡撞車上石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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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 官裁控罪合憲 判囚2月緩刑18月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 官裁控罪合憲 判囚2月緩刑18月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早前爭議控罪不合憲,收窄言論自由。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周四(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控罪合憲。

裁判官認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接納被告有良好背景,重犯機會低,因一時愚蠢、缺乏法律常識而犯案,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2 個月,緩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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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許可 高院拒批證明書

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 高院拒批證明書
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8 人今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上周五(23 日)再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29 日) 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亦即合符比例。而申請方提出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實屬「事實爭議」,故拒向申請方批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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