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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後首引輸入煽動刊物罪提控 38歲男認輸入18本《羊村》判囚4月

《國安法》後首引輸入煽動刊物罪提控 38歲男認輸入18本《羊村》判囚4月

38 歲男子被指 2023 年 3 月輸入 6 款、共 18 本《羊村》刊物,被控一項「輸入煽動刊物」罪,為《國安法》生效後首案。男子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同日判 4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羊村」刊物以兒童為對象,罪責較重,又指情節充斥歪曲觀念、不盡不實的訊息,若具煽動性思想成功在思想脆弱年幼一輩植根及滲透,或帶來跨代影響。而被告夥他人在英國輸入刊物,變相助長、鼓勵海外者繼續製作、印製物品,令危害國安訊息散播。

區院「羊村案」早前裁定本案 3 款涉案繪本《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屬煽動刊物,蘇惠德周五指餘下 3 本繪本,《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及《羊村日報》內容同出一轍,主調鮮明,「任何明理嘅人都知道所有書本都係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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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控方讀畢認罪伍健偉、林景楠案情 伍確認將自行求情 稱望掌握自己人生

47人案|控方讀畢認罪伍健偉、林景楠案情 伍確認將自行求情 稱望掌握自己人生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兩名改認罪被告林景楠、伍健偉周四(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再訊,控方讀出案情,包括戴耀廷、區諾軒等組織者的作為,以及林、伍的個人言行。

控方一度爭議,應全部讀出 29 名被告的認罪案情;法官最終拒絕,指與林、伍判刑無關。主控萬德豪稱,現決定是否有關或屬過早,望「不要關上大門」,法官則以子彈比喻,要求展示控方認為與兩被告有關的部分,說服法庭。

伍健偉自行陳詞時,亦引官比喻指「我都好希望,如果佢(控方)有充足嘅子彈嘅時候,用盡佢喺我哋(被告)身上」。伍並確認會自行求情,稱知案件可囚終身,「所以我更加希望係自己嘅人生係由自己掌握」。法官指將另行通知判刑日;伍續還押,林景楠則續准保釋,乘七人車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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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示威案|認違立會《特權法》被判囚7周 尹兆堅庭上確認放棄刑罰上訴

議會示威案|認違立會《特權法》被判囚7周 尹兆堅庭上確認放棄刑罰上訴

因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正還押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被指涉及 2018 至 2020 年多宗立法會衝突案件,與保安碰撞等。他於 2022 年底承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妨礙立法會人員、藐視共 3 罪,被判囚 7 周。尹獲准保釋候刑罰上訴,惟續因「47 人案」還押。

案件原訂周四(5 日)於高院原訟庭處理。甫開庭,法官張慧玲即表示收到通知,尹兆堅打算取消刑罰上訴。尹確認,法官遂正式駁回其上訴,並撤銷其保釋,尹表示明白。尹兆堅沒有法律代表,身穿墨綠色軍褸,戴黑框眼鏡,自行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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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 局方:行為使政府失信任

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 局方:行為使政府失信任

2021 年初,公務員事務局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一名事發時 45 歲、入職逾 25 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去信詢問,效忠香港特區的必要性和何謂「違反聲明」,約半年後終簽署聲明,惟遭當局以公眾利益為由,勒令提早退休。他不滿局方決定,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周三(4 日)開庭處理。

申請方指,申請人視聲明為「嚴肅事情」,向政府作出「真誠詢問」,又指他入職以來,沒證據顯示曾違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則指,申請人最初拒簽聲明,並對局方質詢,沒恪守公務員應有的核心價值,使政府對他失去信任,又質疑公務員拒絕簽署,是違背《香港國安法》原則。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 11 月 17 日或之前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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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暴動無罪須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證明書

4人暴動無罪須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證明書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二(3 日)頒判詞指,早前已裁定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判詞又指,陳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拒絕發出證明書。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陳虹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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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11年|爭死因研訊勝訴 受鼓舞難屬破沉默受訪 「係佢哋堅持先有希望」

南丫海難11年|爭死因研訊勝訴 受鼓舞難屬破沉默受訪 「係佢哋堅持先有希望」

南丫海難周日踏入 11 周年,兩名遇難者家屬爭取召開死因研訊勝訴,在追尋真相和公義的路上踏前一大步,審期雖然未定,但有第三名家屬已申請加入研訊,而因家庭原因一直保持低調的難屬 Sally(化名),亦重新聯繫,並首次接受訪問。

Sally 的姐姐在海難中殞命,其時 52 歲,她說「姐姐係姐夫嘅全世界」,而姐夫於海難後不想見人,「我覺得佢都係一個受害者…好想將件事冚埋,唔想人哋知」。直至他去年在家突然離世,Sally 發現姐夫一直保留姐姐的遺物,「你諗下呢 10 年佢係點過?每一日都係折磨」。

Sally 說,覺得勝訴的家屬 Alice 和趙炳全「好犀利」,「佢哋認為係一件啱嘅事,就真係好堅持去做,喺佢哋身上好體現到一句,就係佢哋堅持,所以有希望。」她早前主動聯繫 Alice,希望加入協助,令他們不會覺得孤軍作戰。

另一邊廂,Alice 卻有隱憂,她續以拼圖比喻,覺得能否還原「仍然充滿挑戰」,呼籲涉事各方盡力幫助,「我可能得兩塊(拼圖),但你哋可能每個人手上都有一塊,你攞埋你嗰塊出嚟,嗰個拼圖就會越來越好。」

警方指,正等候死因庭指示作進一步準備。是家屬也是倖存者的趙炳全透露,警方曾聯絡以核實資料。十一在即,今年維港將再現煙花,他稱猶如二次傷害,「唔係話過咗咁耐,(傷痛)就會撫平咗,我覺得最起碼,事情解決咗,先再放煙花,我哋家屬都會心安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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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臣道天秤倒塌|事發逾一年控方稱「調查未完全完結」 兩部門曾稱已完成

安達臣道天秤倒塌|事發逾一年控方稱「調查未完全完結」 兩部門曾稱已完成

2022 年 9 月 7 日,秀茂坪安達臣道房協地盤一個重 65 噸的天秤倒塌,釀 3 死 6 傷。涉事 7 間公司及 4 名人士被勞工處票控 67 罪,案件周三(27 日)再訊,控方再申請押後至明年處理,指「調查未完全完結」,可能發更多傳票;辯方質疑指,或涉濫用程序。

翻查資料,勞工處及屋宇署分別於 2023 年 3 月初及 9 月初發新聞稿,均稱已完成調查並分別票控涉事公司及人士。

《法庭線》周三向勞工處及律政司查詢,調查是否已完成、控方所指調查是否與勞工處有關等問題;勞工處回覆指,「近期並沒有就此意外提出其他檢控」。律政司則指,司法程序進行中,不適宜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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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姨仔鄧燕梨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准保釋11.16再訊 警曾指取走證物礙調查

李卓人姨仔鄧燕梨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准保釋11.16再訊 警曾指取走證物礙調查

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今年 3 月被警方國安處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後獲准保釋。其胞妹,前職工盟培訓中心行政總監鄧燕梨,亦被國安處以「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拘捕,同獲准保釋候查。

國安處日前正式落案起訴鄧燕梨 1 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被告准以 5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及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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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臣道天秤倒塌|勞工處票控67罪 辯方質疑「先檢控再調查」涉濫用程序

安達臣道天秤倒塌|勞工處票控67罪 辯方質疑「先檢控再調查」涉濫用程序

2022 年 9 月 7 日,秀茂坪安達臣道房協地盤一個重 65 噸的天秤倒塌,釀 3 死 6 傷。涉事 7 間公司及 4 名人士被票控 67 罪,案件周三(2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指調查仍未完結,可能發更多傳票。

辯方反對,稱傳票控罪一般有 6 個月的檢控時限,而控方先票控、再調查案件,或涉濫用程序,又指控方提交的案情撮要不完整、未有證供,「(被告)完全對佢哋被指控嘅案件係毫無頭緒」,又指大部分內容僅僅為傳票內容,指控方「敷衍法庭」。

控方則強調,本案非常嚴重、死傷不少,「詳細調查絕對必要」,而調查需時,每次上庭均有新進展。至於案情撮要,控方指可披露的細節有限。裁判官最後准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再訊,下令控方須呈交新案情及時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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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15歲男生認為數百元報酬販毒 判囚11年 求情指父母因傷及疫情失業

案發時15歲男生認為數百元報酬販毒 判囚11年 求情指父母因傷及疫情失業

警方於 2021 年在梅窩一單位附近埋伏,截停從單位外出的 15 歲男生,並在其身上搜出單位鑰匙,在單位內檢獲逾 2.6 公斤的氯胺酮,該男生現年 18 歲,周二(2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父親因腳傷未能工作,母親亦因疫情失業,故被告因經濟原因犯案,每次僅收取 400 至 500 元的報酬。

法官判刑時稱,被告在案中負責包裝和販毒,並指若他為成年人,可判處 19 年監禁,但考慮他認罪、年紀輕且容易被利用,以 16.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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