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入稟向警務處長提出民事傷亡訴訟,指個別警員行為造成他的身體及精神傷害,要求賠償。入稟狀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7 至 8 日期間在警署遭警員毆打。
索償案周五(15 日)在高院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男子缺席聆訊,他的表姨向聆案官葛倩兒指,男子因另案正受審,希望在另案完結後才開始處理索償案。官押後至 10 月 30 日再訊,並提醒如想繼續索償案,要向被告一方派送傳訊令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男子入稟向警務處長提出民事傷亡訴訟,指個別警員行為造成他的身體及精神傷害,要求賠償。入稟狀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7 至 8 日期間在警署遭警員毆打。
索償案周五(15 日)在高院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男子缺席聆訊,他的表姨向聆案官葛倩兒指,男子因另案正受審,希望在另案完結後才開始處理索償案。官押後至 10 月 30 日再訊,並提醒如想繼續索償案,要向被告一方派送傳訊令狀。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經審訊後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至 8 月 28 日判刑。
官拒納被告供稱因 2019 年工作繁忙、身體不適而文件出錯的說法,認為不合理、不可信,指就算他「剔錯」沒其他貸款,也沒理由填錯自己每月還款額為「0 元」;又指考慮到若申報另有貸款,申請人須交額外入息證明才會獲批貸款等,裁定被告有意圖詐騙。
54 歲男警被指去年 11 月串謀他人販運大麻、傷害名為「林仔」的人,亦涉令一名警長收指示銷毀針對他的刑事調查。男警被起訴「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串謀傷人」、「妨礙司法公正」3 罪 ,周三(1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9 月 3 日再訊,以便作進一步調查。控方庭上提及,或會拘捕另一名涉案男子。被告有保釋申請,官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須還押候訊。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9 天審訊。第七被告何培欣的代表大狀郭憬憲開始結案陳詞。
郭向陪審員指,案發時何培欣與首被告何卓為「曖昧緊」,她看待對方訊息的態度是「正常就搭下嗲,你 Kam 我就 hea」,而她受對方的負面情緒影響,才勉強回覆說自己會擔任「文宣部」。法官問及「咩叫 Kam?」庭上出現笑聲。郭答「做尷尬嘢就自得其樂」。
另外,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狀在結案質疑,警員對楊的辨認不可靠。第六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狀則指,張是因為「熱戀期」要陪伴男友才牽涉入案件,但知情不代表她有意圖參與。
第 148 天審訊|第四被告方結案:警員沒警誡取TG密碼、抄記事冊 陪審團不應接納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8 天審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代表大狀張志輝完成結案陳詞。
辯方指,警員拘捕張家俊時踩其左膝及捶打胸口,張在非自願下交出 Telegram 密碼,警員承認沒警誡,其做法侵犯基本權利。此外,調查警員就拘捕及扣查張的供詞,有矛盾及不合理之處,有兩份記事冊出現一樣的錯別字,有警員明顯抄襲,陪審團不應接納。
辯方亦引醫療報告,指醫生診斷張被捕後的傷勢是外來、新創,並非控方所指是先天性;又指張求醫時有可能有警員在旁,所以他不能向醫生提及被警員打。案件下周一續,第五被告一方將繼續結案陳詞。
第147天審訊|辯方稱第三被告被捕後 被指為其TG帳戶曾打電話 另質疑警編撰證供
35 歲已停職男警,被指在油麻地警署接見室內藏毒,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周四(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控方指,被告有一次同類型刑事定罪紀錄,今次於感化令期間再犯案。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1 日判刑,並索取戒毒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翻查報道,一名同名男警於 2024 年,在葵涌警署內當值被揭藏毒,之後再在街上被截查時,被發現藏毒,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7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7 天審訊。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繼續陳詞。
辯方指,控方指控吳為 Telegram 用戶「夠鐘改名」的說法之中,存有合理疑點。辯方提及,吳被捕後,「夠鐘改名」曾打出一通長達 110 秒的電話,亦引用拘捕吳的警員證供指,吳被捕後,雙手一直被手銬反鎖,「完全冇用過電話」。
辯方又指,負責拘捕吳的警員與即時在現場搜證的警員,兩人的紀事冊沒有記下兩人在同一空間錄取口供及搜證,而兩人 5 年後在庭上作供更改說法並且一致。辯方質疑,兩人的證供是「作出嚟」、「(證供)全部都係垃圾」。
第 146 天審訊|辯方結案:警拘捕次被告後手機沒轉飛行模式 涉案 TG 訊息或被更改
65 歲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因與乘客糾紛,乘客指控陳襲擊,陳輝旺被警員拘捕期間受傷,其後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於 2018 年召開研訊,陪審員以 3:2 裁定陳被參與拘捕的警員林偉榮「箍頸」,非法被殺。林警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推翻結果。
死因庭今年 6 月第二度展開聆訊,重召超過 20 名證人,包括現場目擊者、醫院醫生及專家證人,陪審團商議逾 11 小時後,以 4:1 大比數,第二度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並建議在警車內加裝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
這宗警員執法致被捕人受傷、最終死亡的案件,拉鋸超過 10 年,經歷兩次研訊。陳輝旺的女兒形容,「尋求公義道路漫長且艱巨」。回顧今次歷時近 30 天的研訊,庭上有甚麼新的關鍵證據?它們有何矛盾?陪審員多次提問,各方在庭上如何探究真相和公義?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時一同墮地,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2 男 3 女陪審團商議逾 11 小時後,周四(31 日)下午以 4:1 大比數,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與第一次研訊的結果一致。
陪審團提出建議,指案件反映警員失當行為或會對被捕人士的生命構成威脅,建議於警車內增設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士之生命安全。陳輝旺的女兒發聲明指,13 年間兩度研訊均裁定父親不合法被殺,問警方會否嚴正處理,而律政司又會否重啟刑事調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警車內裝鏡頭具爭議性,需詳細研究。警方指會與律政司研究死因庭判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有大律師指,「非法被殺」裁決不等同強制重啟調查,死因庭性質及目的亦與刑事法庭有別,然而,在研訊中獲接納的證據有機會在其後的法律程序中被考慮。
第 28 天研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6小時未有結論 官押後至周四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