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遭駁回 官指過分強調直接證據屬同類案「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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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擬提案件呈述上訴 據悉爭議控罪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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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稱因封關逾期留港 不知屬刑事罪而認罪 提撤認罪被拒、終院裁上訴得直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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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發還重審再被裁自稱三合會罪成提上訴 官指臥底證人另案已被裁不可信 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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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四(2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認為,案發時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不接受快速測試,應以醫學界的角度作標準,以界定何謂「感染者」,而上訴人案發時尚未收到核酸陽性結果,故不可能得知自己已受感染。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證明上訴人「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押後至 12 月 13 日續審,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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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街頭奏《願榮光》 七旬翁無牌演奏等罪成囚30日 棄上訴即時服刑 官斥沒悔意

涉街頭奏《願榮光》 七旬翁無牌演奏等罪成囚30日 棄上訴即時服刑 官斥沒悔意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七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經審訊後上周二(24 日)被裁定罪成,判囚 30 日,獲准保釋候上訴。案件周一(30 日)再訊,被告庭上確認放棄上訴。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下令撤銷被告保釋,他須即時服刑。

被告呈上信件指,妻子患高血壓,須由被告照顧;被告亦曾做通波仔手術。被告又指他原非香港人,對香港法律「一片空白」,他當天被判罪成時,就「不加思索」地提出上訴,又提出想認罪。但裁判官批評他一直沒有悔意,更提出公約抗辯,又表示死在監獄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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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紅酒變汽油彈|男生罪成提上訴 辯方稱原審指被告被查時支吾以對 違緘默權原則

運紅酒變汽油彈|男生囚14月提上訴 辯方稱原審指被告被查時支吾以對 違緘默權原則

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時,辯方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屈麗雯則指,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裁定被告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周二(17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指,被告案發時遭鼻敏感影響嗅覺,或聞不到汽油味。就原審指被告遭警員截停時支吾以對,上訴方指他可以行使緘默權;律政司一方則指,即使違反緘默權原則,對裁決都沒有重大影響,又指原審已依賴環境證供,推論上訴人對汽油彈知情。暫委法官郭啟安聽畢雙方陳詞,擇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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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擺街站派防疫物資違限聚令罪成判緩刑 34歲男提上訴被駁回

涉擺街站派防疫物資違限聚令罪成判緩刑 34歲男提上訴被駁回

2020 年 4 月,有市民在旺角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警員向當中 7 人發「限聚令」告票,其中 34 歲檔口負責人否認「參與受禁群組聚集」,2021 年 5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 18 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上訴,被即日駁回。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13 日)頒下判詞指,街站上的籌款箱和帶有政治色彩標語佔去不少位置,防疫物資則只佔很少空間,毋須 7 人派發有關物資。而上訴人當時與他人談天,法官指防疫條例是為減低傳播風險,上訴人行為明顯與條例目的背道而馳,故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方另指案情非特別嚴重,由定額罪款大幅增至緩刑是明顯過重。法官認為,法庭在上訴人不認罪下,須就案件嚴重性作出懲處,「不可能、亦不會因案件原本是定額罰款便自動罰款了事」,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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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官質疑為何要拘泥警拘捕前有無警告

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官質疑為何要拘泥警拘捕前有無警告

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二(10 日)在高院聆訊,法官擇日頒下判詞。一人准保釋候上訴結果,另兩人已服畢刑期。

上訴方分別指,被告無與任何人交談或提供協助,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戴口罩在生活中不罕見,蒙面遮蓋身份非唯一推論,不能排除被告無辜路過現場;以及指被告的鐳射筆光線微弱,不能照射至 30 米外的警員,質疑警方「捉錯人」。答辯方則指,被告攜有裝備,其中一名被告曾指揮其他示威者離開,他們若非有心參與非法集結,則不會留在現場。

上訴方另指,警方在拘捕前沒有作出警告;法官質疑,有正當思想和守法的市民,應知道在場示威者屬非法集結,具挑釁性和侮辱性,「點解要拘泥於有無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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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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