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爆發警民衝突。11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9 人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40 至 52 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判刑指,示威者先後向警方投擲催淚彈、汽油彈及照射鐳射光,除加大執法難度外,亦衝擊警方標誌的法治和秩序,挑戰警方權威。法官又指,一名警員被汽油彈擲中,皮膚呈二級燒傷, 而只有一人受傷實屬僥倖,不能忽視傷及途人及記者的風險。 辯方早前呈遞同日同地被捕的另 10 人,被分拆審理的暴動案,指區院另一法官游德康以 45 個月為量刑起點。王官拒接納,解釋指該案判刑並沒約束力,最終決定以 50 及 56 個月為起點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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