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事發時 26 歲的職員,被指沒有阻止其他員工「掟」幼童落地、以及曾掌摑幼童等,被裁兩虐兒罪成。職員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當時幼童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有軟墊,受傷機會極低;上訴人亦非掌摑幼童,其力度很輕,曾供稱是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反駁指,墮地的幼童個子極小,受傷機會不小,亦一定受到驚嚇,而上訴人的動作確是掌摑而非輕拍。對於上訴人曾解釋,當時想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指,協助吐出異物與掌摑並無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時變得粗暴,並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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