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控方指觀看升旗禮會引以為傲 被告稱因儀式感而觀禮

7.1立會|控方指觀看升旗禮會引以為傲 被告稱因儀式感而觀禮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四(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0 天審訊。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早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暫委法官李志豪最終裁定會面紀錄等證供均可呈堂。

被告早前供稱案發當日欲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遂轉到銅鑼灣參與遊行。控方周四盤問指,升旗禮是支持政府的活動,會令被告引以為傲;被告指沒此想法,當時因有儀式感而觀禮,並否認欲與其他示威者破壞升旗禮。控方另質疑被告以現金支付車資,是想避免被追蹤行程;被告不同意,稱不肯定八達通是否負錢。

控方指出,被告未能解釋為何立法會內一個鐵盾上留有其指紋;被告同意,但否認指紋是在衝擊立法會時留下。控方另引述承認事實指早上龍和道發生衝穾,質疑被告在衝突時前往現場;被告表示當時不知道有衝突,亦沒留意有否對峙。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5 日)續審,控辯雙方將就另一被告、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男生的專家醫生證供可接納性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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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與交警電單車相撞 車主入稟索償 稱警員疏忽、警方應負轉承責任

貨車與交警電單車相撞 車主入稟索償 稱警員疏忽、警方應負轉承責任
2022 年 3 月,大角咀合桃街與必發道交界,有一輛交通警電單車與輕型貨車相撞,交通警受傷倒地,送院治理,貨車右邊車頭損毀。貨車車主周三(19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交通警疏忽而導致意外發生,而警方應負上轉承法律責任,向警方就索償損失,但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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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女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押8.28再提訊 男子已還押逾43月

兩男女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押8.28再提訊 男子已還押逾43月
10 人被指於 2019 年串謀殺害警察,被控《反恐條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等罪。10 人當中,其中一名 24 歲男子,被指與另一名女子干犯「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裁判官陳志輝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作提訊日,以繼續處理交付至高院之程序。傳媒因報道限制,不可報道程序內容。男被告須繼續還押,女被告則獲准續保。翻查資料,男被告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至今已還押 4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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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88日審訊 何桂藍:如預算案審核有不義必需否決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 88 日審訊。何桂藍第三日作供,稱假設自己是立法會議員,除了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亦會用盡每個質詢、提修正案的機會審核預算案,而如果她知道審核程序有不公義之處,「我都必需要否決佢」,又提及除了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未來基金,還有國安撥款,認為會有很多帳目「唔清唔楚」的情況。

何作供時提及「在野」,庭上翻譯為「opposition」。何其後指出不準確,因為「人哋啲制度,個行政機關,個首長係民選㗎嘛」。法官建議她要小心用字,避免需更正。何一度打斷官指,「我係每一隻字都非常小心因為呢條罪最高可以判終身,我答錯一隻字都可以坐多幾年」,但指法庭傳譯及法官用不同說法,才致需作澄清,又稱望官勿認定自己「為拗而拗」。

周三審訊時,何供稱任職記者跟進立法會新聞時,已認為需要否決預算案,因當中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不能討論,形容為「財政黑洞」,認為此情況下反對才是履行議員的憲制責任。何又供述參選立法會的原因,指反修例好早演化為民主運動,而「要為個運動攞個 mandate (授權),立法會選舉係一個必須要行嘅路」,又指希望將運動的精神帶入選舉。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何桂藍承認支持採「會運用」否決權字眼 稱聞鄒家成發言感慚愧
周三報道:
47人案|何桂藍供述參選立會原因 稱屬為運動取授權必行之路、欲將精神帶入選舉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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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何桂藍供述參選立會原因 稱屬為運動取授權必行之路、欲將精神帶入選舉

47人案|何桂藍供述參選立會原因 稱屬為運動取授權必行之路、欲將精神帶入選舉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三(19 日)展開第 87 天審訊,何桂藍第二日作供,稱任職記者跟進立法會新聞時,已認為需要否決預算案,因當中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不能討論,形容為「財政黑洞」,認為此情況下反對才是履行議員的憲制責任。

何又供述參選立法會的原因,指反修例好早演化為民主運動,而「要為個運動攞個 mandate (授權),立法會選舉係一個必須要行嘅路」,又指希望將運動的精神帶入選舉,在法官追問有何精神時,何稱「我係想有一個身位,去演繹攬炒呢件事」。

她另供稱,激進派「好唔鍾意初選」,而自己亦曾被攻擊。何亦反駁趙家賢早前證供,否認自己於新東協調會議提及「中港破局」、「推到盡」,又指有本土派、抗爭派,但從沒趙口中的「本土抗爭派」。審訊周四續。

周三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87日審訊 何桂藍:憲政危機非必然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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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否認違限聚 被告稱已表明記者身分 官裁表證成立

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否認違限聚 被告稱已表明記者身分 官裁表證成8.30結案
2021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個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不批准支聯會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的「姜牧師」姜嘉偉等 4 人,被指於 6 月 5 日凌晨,於維園外一帶違反限聚令。4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裁判官陳志輝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負責攝錄被告聚集情況的警員,供稱當晚觀察到姜嘉偉等被告一行 7 人聚集及交談,沒有留意到他們有手持相機,或抄寫筆記的行為,亦不清楚他們之間關係及傾談何事。盤問下,他同意在票控前,警方並沒有作出警告。

兩名被告供稱他們案發當日為網媒「Free HK Media」進行採訪工作,當天曾向警方傳媒聯絡主任登記身份。案發前後,他們正討論採訪工作,而被票控時,亦有向警方表明記者身份。女被告另供稱自己因身體不適,未能離開現場,指曾向警員表明情況。案件 8 月 30 日結案陳詞,各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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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7.1立會|25歲男供稱遊行至傍晚離開 指警員曾教導錄口供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三(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9 天審訊。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早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法官最終裁定會面紀錄等證供均可呈堂。

被告供稱,當天欲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他遂留在立法會「煲底」休息,下午到銅鑼灣參與遊行,傍晚轉到元朗與朋友聚會,辯方呈上當晚聚會相片佐證。

至於警員記事冊和錄影會面,顯示被告曾稱受氣氛影響失去判斷力,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被告供稱當時有警員教導他錄取口供,強調案發時未曾作出任何破壞,亦沒參與暴動。案件周四(20 日)續審,將由控方盤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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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者 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陳詞指「選擇性政治檢控」

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者 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陳詞指「選擇性政治檢控」
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及另外兩名「民間電台」義工,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擺設街站,聲援在囚人士,各被票控一項「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罪。他們不認罪,裁判官何慧嫻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代表 2 名義工的辯方律師指,被告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集會權利,而本案所涉條例僅禁止永久或恆常地掛起宣傳品,當日街站屬短暫展示;食環署衞生督察稱,尊重被告的表達自由,並無阻止他們擺設街站,但須向當局申請、方可掛宣傳品。

沒有代表律師的曾健成親自盤問證人,指執法屬政治任務;督察不同意。曾又表示「我從政 34 年,未試過要向地政署申請,地政署或食環署未試過檢控我」,指《國安法》生效後遭禁止擺街站。裁判官問「佢(證人)洗唔洗畀佢嘅睇法?」,督察隨即回答「冇冇冇,冇意見」。案件周五(21 日)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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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連登」、YouTube 及 Discord 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及篡改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上黃星的影片,早前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 4 罪,被判入教導所。青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案件周三(19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爭議部分控罪超過檢控期限,而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法庭無權處理相關控罪,另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不應在裁判法院處理。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上訴理由與「譚得志煽動案」上訴理據相同,法官黎婉姫指,上訴庭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宜於今天處理本案,應等待上訴庭作出判決後再處理,決定把本案押後並重新排期,另批准青年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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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認七一刺警案翌日煽惑傷警 官指曾涉違起底令、被警告後仍犯案 判囚10月

女子認七一刺警案翌日煽惑傷警 官指被告曾涉違起底令、被警告後仍犯案 判囚10月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22 歲女學生被指在社交媒體發表「其實 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等言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0 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煽惑殺警行為,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及治安的風險。她又指,被告因涉違反警員起底令,曾遭律政司發信要求移除相關內容,惟被告在 FB 表示,即使收到信件亦「冇嘢驚」, 顯示其明知故犯、目無法紀。法官重申,被告遭律政司警告後仍然犯案,罪責嚴重,須判處足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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