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其中,61 歲男子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自行應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取陳詞後,拒絕擔保,被告須繼續還押,他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其中,61 歲男子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自行應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取陳詞後,拒絕擔保,被告須繼續還押,他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再訊。
牽涉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 3 死 6 傷事故等致命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今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精進」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下令暫緩除牌。案件周二(26 日)在高院聆訊。
屋宇署一方申請押後聆訊,指「精進」一方兩周前才提出新理據,署方需時呈遞證據回應,確保雙方都能獲公平聆訊,又透露「精進」有 7.78 億元流動資產、6.46 億元流動債務,無跡象顯示押後會使其陷財困。
「精進」一方則指,修訂理據是源於屋宇署披露新證據,包括有註冊事務委員會委員認為,「精進」牽涉多宗致命事故「不可能是巧合」,法庭在特別情況才能批准押後。法官最後批准屋宇署一方申請,押後至 10 月 2 日再開庭審理。
30 歲中國籍男子涉申請「高才通」來港時,虛報持蒙納士大學頒授的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學歷,被控「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周二(26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缺席聆訊,裁判官莫子聰押後案件至 9 月 3 日再訊,並要求被告提交文件解釋缺席原因,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包括 20 萬保釋金、10 萬人事擔保。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7 天審訊。
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證供,指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的爆炸裝置均為土製炸彈,而警方在宏創方檢取的原材料,部分為恐怖分子常用,而除高性能炸藥 TATP 外的證物,都可有其他用途,陪審團可考慮證物出現的時間及組合。
官引述專家指,爆炸發生在明愛急症室,濃煙會遮擋逃生路線指示,有機會造成嚴重傷亡,亦提及羅湖站的爆炸裝置產生濃煙,如在車廂內爆炸會遮蔽乘客的視線,造成恐慌,亦會將人焗死,多大程度接納專家證供,全憑陪審團決定。周三繼續審訊。
第 156 天審訊|官提第五被告家中搜出疑示威物品 指示陪審團勿用以支持控方指控
19 歲女子被指於今年 3 月至 5 月期間拍攝宣傳短片等,被控一項煽動罪,指她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香港議會」。案件周二(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穿黑色短袖上衣,家人到庭旁聽。控方指辯方需要閱讀案件文件、索取法律意見,再決定答辯意向,同意押後案件。
被告有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罷控辯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並押後至 10 月 31 再訊,被告須還押。官亦要求辯方在 10 月 24 日,提前向法院表達答辯意向。
5 名食安中心衞生督察,被指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同被控「串謀盜竊」罪。其中 4 人獲裁無罪,餘下一名被告承認交替的盜竊罪,並轉任控方證人,裁判官王證瑜周二(26 日)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
案情指,被告盜竊的物品包括罐頭法式燉小牛肉、醬汁八爪魚、墨魚汁魷魚,以及芝士、伯爵茶包等。
辯方求情指,相信被告不可再擔任公務員,其兒子有心臟問題需定期覆診,對被告及妻子構成壓力,又指被告在被捕後做義工及報讀課程,亦於第一時間認罪。官押後至 9 月 23 日判刑,續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二(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54 日審訊,辯方第五日結案陳詞。
辯方指,涉案 161 篇刊物在煽動罪下均有合理辯解,舉例指政府於社會出現嚴重憂慮、諮詢不足下,仍強推《逃犯條例》修訂,文章可指出政府犯錯。法官屢質疑,可能是公眾被媒體誤導,而非政府出錯。辯方回應,因此更需要媒體提供資訊,促進公眾討論,強調社會不應只得一個立場。
針對涉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辯方指沒證據顯示黎與李宇軒、陳梓華等人串謀,要求外國實施制裁,陳及李於《國安法》後的行為,僅出於個人意願等原因。至於黎在《國安法》生效前,曾向陳梓華發訊指「準備戰鬥到最後」,辯方指可解作「合法地戰鬥到最後」,不一定涉及違法行為。審訊周三續。
周一報道:
黎智英案|辯方:傳媒有責任監督當權者 應較公眾享更大言論自由
25 歲男子涉去年攜帶伸縮鋼棒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於周二(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余俊翔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期間不可干犯或企圖干犯任何與攻擊性武器相關的罪行,亦不可干犯任何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控罪撤銷,被告另須付 300 元訟費。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在場的場合非禮事主,而事主指不想對抗被告,但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官又指,事主於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解釋是「迎合氣氛」,但認為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肩膊是不合理,故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事主臉頰,她都會撥開,她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事主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事主亦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連鎖健身中心舒適堡(Physical)的創辦人陸毅強,涉在知道公司即將結業下,向顧客出售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的服務,被控 17 項不當收款罪。案件周一(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罪指,涉及 11 位顧客、共約 32 萬元。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將透過傳票控告涉事 5 間公司,待下次一併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准陸以 17 萬元保釋,他每月須到警署報到、更改住址前須通知警署,以及在繳付保釋金之後,可向法庭書面申請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