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五(21 日)展開第六日審訊。辯方反對從黃胞妹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繼續以「案中案」程序處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總監黃美寶在盤問下確認,開始搜查天馬的辦公室前,只向一名魏姓職員解釋過搜查令,魏再向其他職員解釋,而天馬的代表律師其後到場。審訊下周一續,將就「案中案」傳召最後一名證人作供。
第五日審訊|辯方質疑要求黃交出手機及密碼屬越權 證監人員不同意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五(21 日)展開第六日審訊。辯方反對從黃胞妹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繼續以「案中案」程序處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總監黃美寶在盤問下確認,開始搜查天馬的辦公室前,只向一名魏姓職員解釋過搜查令,魏再向其他職員解釋,而天馬的代表律師其後到場。審訊下周一續,將就「案中案」傳召最後一名證人作供。
第五日審訊|辯方質疑要求黃交出手機及密碼屬越權 證監人員不同意
47 歲中學助理副校長被控於今年 10 月,在銅纙灣 SOGO 超巿盜竊總值逾 3500 元的食品,包括麵、飲品、米、零食、補健品及調味料。她被控盜竊罪,周五(2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官押後至明年 1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2025 年 5 月,46 歲男警涉於旺角駕駛警方私家車,撞到一名 60 歲外籍男子,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男警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周五(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29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獲裁判官曾宗堯批准。被告獲准以 1 萬元現金、居於報稱地址的條件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員隸屬旺角警區,現時沒有被停職。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年 6 月初在赤柱監獄被捕,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周五(21 日)進行交付高院前的第二次提訊日。
聆訊歷時不足 5 分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明年 3 月 6 日再訊。黃沒保釋申請,離庭時向公眾揮手。
68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9 月至今年 11 月期間,於 Facebook 發布煽動帖文,內容包括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白票等,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四(2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戴眼鏡、身穿黑色外套、藍色上衣到庭應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提到警方搜屋期間發現 2 部電腦及 3 部電話,需時檢視內容有否涉及其他罪行。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陳詞後拒絕,被告須還押,案件押後至 12 月 30 日再訊。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四(20 日)展開第五日審訊。辯方質疑,證監會人員搜查黃百鳴住所時,要求黃交出手機,以及向他索取平板電腦的密碼,超越法例及搜查令的權力。
參與行動的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副總監不同意,指黃的手機在房間內,僅要求他指出手機的位置,沒對黃搜身,又認為要求提供密碼符合搜查令。對於辯方質疑沒對黃解釋可拒答問題等權利,副總監稱「冇話有冇責任(解釋權利),因為視乎當時有冇需要」。審訊周五續。
第四日審訊|辯方質疑曾擅自解鎖手機檢視內容 案件主管否認
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早前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店主龐一鳴及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准許非註冊教員在學校任教」等 5 罪,周四(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罪指,有人告發公司准許非註冊教員在一間名為「一拳書館」的學校教學。龐一鳴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申請押後候索取文件,獲裁判官曾慶東批准押至 2026 年 1 月 8 日再訊。
龐一鳴庭外指,教育局早前巡查後沒進一步程序,「最初都諗住係咪唔需要檢控呢」,惟在 6 個月檢控期限最後一日,收到通知被起訴﹐感到「有啲錯愕」。
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三(19 日)展開第四日審訊。辯方反對從黃胞妹手機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呈堂,繼續以「案中案」程序處理。
證監案件主管確認,得悉黃胞妹的律師提出手機資料或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後,她立即封存手機。辯方指她有兩晚自行保管手機,質疑她曾經擅自解鎖檢視內容。主管指當時「應該用我最快嘅方法 seal(封存)咗個電話」,沒有檢視其中內容。
辯方另引搜查紀錄,指主管在黃百鳴住所檢視其手機逾一小時,問當時有否向黃解釋他有權拒絕提供密碼。主管稱不記得當時的做法。審訊周四續。
第三天審訊|辯方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 質疑證監會沒手令檢視手機
24 歲男子被指今年 11 月,在柴灣撕毀兩張立法會換屆選舉海報,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獲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兩年結案,控罪獲撤銷。案情指,有途人發現案發地點有選舉海報損毀,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因貪玩犯案。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