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的 22 歲男生,申請上訴許可被拒,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3 日)頒下判詞解釋。
官在判詞指,「申請人證供有違常理之處,比比皆是」,指他出發前往理大時亦已知道理大被佔領,卻聲稱只為求真求知,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指屬「掩飾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又指他經歷險境後依然選擇留下,沒嘗試找方法離開,說法「實屬無稽」。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的 22 歲男生,申請上訴許可被拒,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3 日)頒下判詞解釋。
官在判詞指,「申請人證供有違常理之處,比比皆是」,指他出發前往理大時亦已知道理大被佔領,卻聲稱只為求真求知,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指屬「掩飾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又指他經歷險境後依然選擇留下,沒嘗試找方法離開,說法「實屬無稽」。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周五(23 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一方指,上訴庭指「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推論令人不解及錯誤,重申被告自發帶領,如李卓人手持麥克風,黎智英及梁國雄做手勢,亦構成「組織」。終院法官聽畢律政司陳詞,即場駁回申請。
至於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申上訴,爭議《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終院則批出上訴許可。被告方另外希望終院處理「集會」定義、《公安條例》會否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終院擇日決定是否批准。
2019 年國慶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示威,有 12 人被控於彌敦道參與暴動,11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其中 2 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申請方指,申請人於原審供稱在眾坊街附近過馬路時,前方沒有衝突,惟原審法官參考另一新聞片段,指現場有數以百計「黑衣人」配有裝備。申請人認為,片段與她目睹的情況有時差,形容原審「僭建咗佢嘅諗法」。
對於另一申請方指在現場被搜出口罩、護目鏡等物品,不一定用於暴動,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相關物品必定為參與示威的物品,並舉例稱有一班人群毆斬人,若有人被截停搜出刀具,「有冇咁橋喺度劏牛?」。法官最終拒批上訴許可,並向兩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兩人須繼續服刑。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及參與律政司上訴案被拒。鄒幸彤不服決定提上訴,高院法官陳健強周三(13 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重申鄒幸彤一直清楚自己不屬被告,又指鄒有權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分加入訴訟惟她拒絕,故本案不存在表達權利被剝奪的問題,下令鄒一方支付訟費。
3 年前受抑鬱困擾自殺離世的男同志吳翰林,生前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突然離世,丈夫便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月底被上訴庭駁回。政府不服上訴庭判決,周二(14 日)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接替亡夫繼續法律程序的李亦豪,上月底在裁決後透過律師發聲明指,「丈夫的離世讓我悲痛不已,政府卻在法院一而再、 再而三否定我們的婚姻關係、視我倆的關係為陌路人。對於仍在哀悼的家屬來說,這如同在傷口上灑鹽。」他提到,當初吳翰林是為了保護他而提出覆核,免得他一旦失去至親,要流離失所。如今對他來說,「更重要的是為丈夫拾回一份人與人之間應有的基本尊重」,盼政府尊重法庭裁決,還亡夫應有尊嚴。
26 歲「高登討論區」男會員,被指 2017 年 11 月發帖稱「不排除轟炸解放軍營」,內容涉及製作炸藥材料及步驟。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成,判囚 4 年 6 個月。他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駁回其申請,周三(8 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上訴理由沒有可辯之處,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他有權再向上訴庭申請,但假如申請被駁回,上訴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入刑期之內。|
判詞引述,申請人質疑原審官錯誤拒納他稱不知「硝酸甘油」是炸藥,控方未能就其意圖舉證。而原審指,申請人辯稱在案發時不懂「硝酸甘油」用途及成分,說法卻與他在錄影會面,及在 Google 搜尋的內容大相逕庭。潘敏琦認為原審分析合情合理,在推論申請人有煽惑意圖時,亦有考慮其他環境證供。
兩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員身分,分別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均被房委會拒絕,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房委會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上月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審判決。房委會不服上訴庭判決,就兩案申請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房委會回覆查詢指,由於上訴庭判決涉及若干重要法律原則,對房委會政策影響深遠,經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階段不宜就案件作任何評論或討論。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案 11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被判監 51 個月至 55 個月。當中兩男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0 日)在高等法院聽畢雙方陳詞,指二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拒批許可,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發時 22 歲的申請人自行陳詞指,案發當天頭暈不適及患背痛,被捕位置距離廣華醫院僅 5 分鐘路程,原審官不能排除他正前往求醫。法官反駁,他並無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各式各樣的辯解。律政司則形容案發現場烽火連天,火光熊熊,「簡直戰場一樣」。任何不想參與暴動或被誤當暴動者的人,都不可能在現場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