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 日,灣仔爆發警民衝突,11 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案發時任職港台節目助理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1 日)在上訴庭審理,法官潘敏琦即日拒絕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時雖然非任職攝影記者,但他打算入行,故到場拍攝新聞作品,並向法庭呈上相關相片,「唔可以因為去影示威者就係參與(暴動)」,又以戰地記者為喻,「打仗唔應該去,戰地記者去唔代表佢哋參與戰事…謙卑地話,佢坐緊冤獄㗎閣下」。
官指,相片大部分拍攝示威者的背面,質疑為何不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上訴方反指「你唔會叫佢(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咁影㗎」。法官聽畢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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