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發還重新考慮 2人申重開案情、3人擬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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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荃灣|兩男非法集結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要求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11.12荃灣|兩男非法集結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要求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二(20 日) 開庭審理,法官郭啟安聽罷陳詞,押後兩個月內頒裁決。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本案裁決後出現「盧建民案」判決,希望發還讓原審裁判官,根據釐清後的法律原則重新考慮;答辯方質疑,此舉無疑讓律政司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好似用呢個方法唔得喎,用另一個方法啦」,做法對答辯人不公。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一方透露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陳的裁決上訴。 律政司:盧建民案釐清法例原意 非新原則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首先陳詞指,本案在 2021 年裁決時,終審法院未頒下「盧建民案」裁決,裁判官未能參考終院對非法集結罪的詮釋,而「盧建民案」並非提供新的法例詮釋方式,而是解釋法例「由始至終」的意思,因此裁判官可以根據終院判決,重新考慮本案的裁決,並不牽涉「一案兩審」問題。 律政司:原審忽略參與集結的意圖 律政司一方強調,上訴並非挑戰原審對案件的事實裁斷,亦非指責原審犯錯,而是針對原審考慮答辯人是否有罪時,僅限於推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他們作出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 律政司認為原審應再考慮答辯人身處的位置、身上裝備等。第一答辯人葉澤深手持索帶,從非法集結現場跑到被捕地點。 雖然原審認為索帶沒有開封,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曾使用索帶,但律政司重申,答辯人有否作出訂明行為並非重點,而是有否環境證供,推論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答辯人物品、地點 推論「呼之欲出」 第二答辯人陳皆橋被捕時,則管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手套,身處的位置亦非常接近非法集結地點,律政司認為可達至「呼之欲出」的推論,原審裁判官採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以錯誤的方式裁決,應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律政司:原審前設錯誤 至於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指出原審運用了錯誤的前設,基於答辯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們無罪。 律政司陳詞指,控罪並不限於「參與」非法集結,而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答辯人可以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干犯控罪。 答辯方:答辯人身處地點無非法集結 代表第一答辯人的大律師田奇睿回應指,原審裁定在荃灣沙咀道發生非法集結,但集結並沒有蔓延至答辯人被截停時身處的禾笛街。 法官郭啟安此時打斷,指「盧建民案」強調非法集結有流動性,被告可以由非法集結發生的地方,被警方驅散至第二個地方,法庭可推論他較早前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答辯方則認為,在缺乏證據下,法庭不能「想像」答辯人逃走至禾笛街,否則是「危險」的推論。此外,原審亦裁定現場有一些無辜巿民,不能排除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有巿民爭相走避。 答辯方續指,許多暴動案中的環境非常惡劣,警方長時間發出警告,但被告仍留在現場,但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裁定雖然有非法集結,但現場表面上氣氛平和,沒有激烈衝突,附近的荃新天地仍然營業中。 答辯方:控方當時大可押後待盧建民案判決 至於原審應否根據裁決後出現的「盧建民案」,重新考慮裁決,答辯方認為,雖然終院裁決並非創造新的法律原則,但裁決仍與法律界一貫對暴動原則的理解有不同。 本案裁決前,控方已知道「盧建民案」判決將至,大可以向裁判法院提出押後,等候終院裁決,惟控方沒有選擇這樣做,原審因此根據當時理解的法律原則,判答辯人無罪,律政司後來發覺案例有利,提出上訴「似乎唔係一個公正嘅處理方法」。 答辯方:律政司猶如有第二次機會檢控 法官此時反問,若答辯人被判有罪,終院後來的案例對辯方有利,「你哋又唔會上訴咩?咁樣又公唔公平?」又質疑答辯方取態有如「輸打贏要」。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被控告時,清楚知道指控及背後的法律原則為何,律政司亦選擇以當時的法律原則提控,結果不如其所願,是控方的問題。後來出現對法律的新理解,假設辯方一早掌握新的法律原則,必然可以幫助辯方抗辯,牽涉公平審訊問題。 惟現時律政司上訴要求套用新的法律原則,猶如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好似用呢個方法唔得喎,用另一個方法啦」,亦同樣是「輸打贏要」。 答辯方另質疑,案件在 2022 年「唔知點解完全冇進度」,案件事隔 5 年,已在 3 年前審結,若發還原審重新裁決「係咪公道做法、公正嘅處理方法?」 答辯方:辯方沒機會辯解 代表第二答辯人的大律師吳宗鑾陳詞指,控方在原審時完全沒有根據後來「盧建民案」釐清的原則,以「利便、協助、鼓勵他人」的基礎提控,辯方自然沒有機會辯解,「成個遊戲玩法都唔同晒」。 答辯方:重審更不理想 … Read more

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官: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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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煽動上訴案 回顧原審及上訴爭議 合憲性、煽暴意圖成焦點

快必煽動上訴案 回顧原審及上訴爭議 合憲性、煽暴意圖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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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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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獲裁定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囚 5 周。林指,部分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指罵事主,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林續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律政司草擬上訴稿件延誤而酌情減刑。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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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提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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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在葵涌疑被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原審裁斷「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案件周二(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表示,希望作進一步陳詞,解釋法律觀點;控方則透露,不打算再作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作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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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原審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周五(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陳詞稱,需考慮兩被告的說話內容性質,是否有可能挑釁他人,又指事主亦有發言及使用粗口。裁判官林希維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所指,兩被告喧嘩為「火上加油」,指不是要比較被告與事主的說話內容,非考慮「邊個唧最後一滴油」。

辯方重申,兩被告的說話沒有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裁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並批准首被告短暫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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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於 2020 年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早前獲高院法官張慧玲批准,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案件周一(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排期至 7 月 14 日續審,預料僅處理陳詞、不牽涉證供。兩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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