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的士司機否認 2024 年 12 月,向操普通話乘客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 3 罪。案件原定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控罪,還押至 10 月 20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接載一名遊客,車程標準收費應為 152.5 元,乘客繳付 300 元,被告只找續 32 元,又訛稱收據機「壞機」,拒絕提供收據。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現任妻子醫藥費等,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原因「毫無懸念係貪心」。
辯方亦提及,被告因另案被判緩刑令,「毫無懸念喺緩刑期間犯案,一錯再錯」,但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延長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令,或再就本案判處另一個緩刑令。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則表示,似乎沒有非常例外原因去考慮辯方的建議,遂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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