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膳心小館」被指於去年 5 月,在石硤尾店舖逃生通道擺放雪櫃、垃圾桶等雜物,被消防處票控阻塞逃生途徑罪。案件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指正與控方磋商,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 3 月 4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社企「膳心小館」被指於去年 5 月,在石硤尾店舖逃生通道擺放雪櫃、垃圾桶等雜物,被消防處票控阻塞逃生途徑罪。案件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指正與控方磋商,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 3 月 4 日再訊。
大律師公會周二(13 日)向會員發通告,指留意到越來越多大律師在社交媒體發文,分享專業工作及私生活內容,故發出使用社交媒體的注意事項,提醒會員其帖文有機會影響公眾對業界及司法制度的信心,發文前須格外謹慎,亦應避免發布誤導性內容、批評其他大律師、提及個人收入及勝訴率,亦不得披露案件未公開的資料,以免違反公會的《行為守則》。
35 歲無業男涉 2021 年 8 月,在屯門遊樂場涼亭,用斧頭隨機砍殺七旬漢,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受「天狼星人」指示殺人。他否認謀殺罪受審,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罪成,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終身監禁。
法官郭啟安引述精神科專家指,被告有精神病徵狀,但並非患思覺失調,認為被告「裝病」。官認為,被告並非神智失常,與死者無怨無仇,卻無故殺死互不相識的死者,亦無展示深刻悔意,犯案手法極之兇殘,為「反社會行為」。
鄒幸彤就女性囚犯及還押者在夏天日間須穿長褲提出司法覆核,指懲教的做法涉性別歧視、違憲等,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二(13 日)裁定她敗訴,並下令鄒須支付懲教署一方訟費。
官接納懲教一方心理學家證供,指若女性曾受虐、自殘、有創傷,對疤痕等會更為敏感,長褲能提供更大安全感,而服務懲教逾 20 年的醫生也指未見過引致的健康問題;案中也有大量女囚希望以長褲為預設標準,署方有機制處理穿其他囚服申請,做法非僵化。
鄒幸彤的 Patreon 在判決前發文,稱訴訟只是問「為什麼男性在囚者在夏天可以穿短褲,女性不可以?」她提及穿「四季褲」又髒又汗臭的情況,又稱有女囚願意「站出來」訴說經歷,「有幸和大家一起走這一段⋯得到了多一點力量了呢。」政府則歡迎判決,指「印證懲教署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董事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案件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將海關、食環案件與警方案件一併處理,並押後至 3 月 10 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獲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董事及「鑫鼎鑫」公司現被控欺詐等共 13 罪。董事周二再申請保釋被拒。
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去年 6 月 29 日舉辦棟篤笑舞台表演,店長龐一鳴及相關公司被指無牌在書店進行舞台表演,各被票控一項「無牌公眾娛樂場所」罪。案件周二( 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曾宗堯接納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 日再訊,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及證據。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勾結外力等 3 罪成,連同認罪 8 人,周二(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完成兩日求情,案件押後判刑,法官杜麗冰指,會盡快通知各方判刑日期。
是日主要處理 5 名前《蘋果》高層的求情,辯方強調,各人角色有限,希望法庭量刑時可考慮個人行為,其中提到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的刑罰應屬較輕一級,即判囚 3 至 10 年以下;楊清奇及羅偉光一方則沒明確提及分級。
辯方指,陳沛敏撰求情信指,當初對感到不妥的事,立場應更堅定,現深感後悔;林文宗僅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羅偉光積極參與慈善工作;馮偉光僅負責翻譯新聞,於最差時間重返《蘋果》;而楊清奇為案中首位被告提出協助控方。
首日求情報道:
控方指黎健康正常 辯方指黎體重下跌11公斤 據悉黎沒撰求情信
陳梓華、李宇軒一方:非主腦、證供獲接納 應獲50%減刑
黎智英早前被裁定勾結外力等 3 罪成,連同認罪 8 人,周一(12 日)展開首日求情。庭上關注黎的健康狀況,控方指黎健康正常,「以亞洲成年人標準而言屬肥胖」,又指單獨囚禁是黎的意願。
辯方則指,黎現年 78 歲,還押期間體重下跌 11 公斤,不再是「肥佬黎」,「他在監獄裡度過的每一天,都讓他離生命盡頭更近一步」。辯方指,黎年長加上單獨囚禁,會讓其獄中生活更艱難,惟官質疑這是黎的選擇。另據悉,黎與親友均沒呈交任何求情信。
至於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辯方求情指張曾勸黎停止犯案,應可獲額外減刑,惟官質疑勸止失敗是否仍可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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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專科醫生朱建華被指 2015 年為病人做手術後,未為病人作適當檢查、跟進腹痛原因,直至病人翌年另覓醫生,才揭發腹內遺下拳頭大小的手術紗布。朱被醫委會裁定兩項專業失當罪成,除牌半年。
上訴庭周一(12 日)駁回朱的上訴,指兩指控分別針對朱在病人表示腹痛後處理不當,包括未有做進一步檢查確認腹內有否膿腫,未能妥善處理腹腔內可能有異物,而醫委會裁斷朱的專業標準低於預期,不涉程序不公,朱亦未能證明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
判詞另提到,醫委會在事發後 5 年才開始研訊,隨後又拖延 4 年,情況極其不理想、不符期望,亦不符合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