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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6 日)判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另外 4 人監禁 50 至 51 個月。法官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投擲汽油彈,而本案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至於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目睹有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襲擊,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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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天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完成主問。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 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指因戴說如各人不接受就不會為該界別辦初選。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余另供稱,不認為「抗爭派記者會」的目的,是在組織者中止初選後,宣布繼續「35+」計劃;稱按其理解,計劃在初選投票日後已經結束。案件下周續。 周五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4日審訊 余慧明: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問題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衞服界就確定選民資格有 4 方案余慧明:戴耀廷所採方案非共識 周四審訊中,余慧明於主問下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參選人就確定投票者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指當時有 4 個方案。辯方大狀石書銘周五引述該界別 WhatsApp 群組訊息及余相關的 Facebook 帖文。 其中據余當時於帖文透露,4 個投票安排的方案依次為: 方案一:投票者毋須出示證明;結果具約束力 方案二:投票者需出示證明;結果具約束力 方案三:投票者需出示證明;結果不具約束力,只供參考 方案四:取消衞服界初選 石指,從 WhatsApp 訊息可見,4 名參選人之中,余及劉凱文選擇方案二,袁偉傑選方案三,而李國麟則選方案一。戴耀廷則指,除非至少 3 名參選人同樣選擇方案一或二,否則會採用方案三。 余同意,參選人最後無法同意方案,故終由戴耀廷決定,而戴宣布衞服界初選的結果沒有約束力,結果只供參考。余指,該做法未能反映 4 名參選人的共識。法官李運騰問,基本上只是妥協?余稱是無可奈可的方法,又稱「佢(戴)有講過唔接受嘅話就唔搞初選,唔搞選舉。」 李其後指,余最終勝出初選,問如果當時余在初選中落敗,會否仍然出選立會?余答稱,其 FB 帖文亦提到,希望及相信各候選人尊重初選結果,以達至舉辦初選的初衷。李追問,即使沒有採納余想要的方案,但余仍然會遵從(comply)初選結果?余答,「係,我自己係。」 戴曾發訊息提否決預算案余指從沒討論 覺得僅分享資訊 余另在提問下確認,戴耀廷在初選投票日後、2020 年 7 月 14 日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是首次群組內提及否決預算案。石問,此訊息與余所屬的界別有何關連? 余稱,因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故「只係覺得佢係一個資訊嘅分享,所以你見到我用啲 emoji 就係 thank … Read more

醫委會委員涉披露個案資料、招攬生意 藉公職不當行為罪成 判囚兩年半

醫委會委員涉披露個案資料、招攬生意 藉公職不當行為罪成 判囚兩年半
2017 年,身兼醫務委員會業外委員的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審議個案時獲取病人資料,再游說該病人聘請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索償,並要求支付 58 萬元律師費。廉署起訴她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五(25 日)被判囚兩年半。

辯方求情指,被告早於 2021 年被起訴、2023 年 7 月才迎來裁決,當中存延誤,而她的父母健康堪憂,被告亦可能失去律師資格,更因案患上嚴重抑鬱。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她於參與公職服務時干犯本案,其良好背景不構成減刑理由,但接納本案因疫情延誤,以及辯方承認大部分案情,給予共 6 個月刑期扣減。

醫委會回覆指,尊重判決,又指委員一向恪守保密責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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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際刑警通緝 印度裔疑犯文子星申人身保護令被駁回

被國際刑警通緝 印度裔疑犯文子星申人身保護令被駁回
印度裔疑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教唆及協助越獄、劫獄等,遭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在香港被捕,被印度政府要求引渡回國受審。裁判官裁定多項控罪有足夠表證,頒下拘捕令,交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移交疑犯。文子星認為自己遭受不合法拘禁,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高浩文周五(25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文子星的申請。

申請方指,文子星因其宗教及政治背景,曾於印度受虐待,並提供學者及律師證據支持其說法,裁判官沒考慮這些證據屬錯誤。判詞則指,即使採納新證據,針對文子星的具體內容篇幅相當少,只會給予很少比重。申請方未能證明印度當局基於其宗教、種族及政治立場而迫害文子星,終駁回文子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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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上訴得直 法庭下令復康資源協會歸還校園內單位

理大上訴得直 法庭下令復康資源協會歸還校園內單位
香港理工大學於 1988 年將校舍單位租予復康資源協會,經營「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並收取每年一萬元「象徵式費用」。中心提供門診服務,並將需要研究復康器材的病人個案,轉介給理大科技中心,惟兩年後沒再轉介個案。

理大早前入稟要求收回單位,高院於 2022 年裁定理大敗訴,復康資源協會可繼續在校園營運。理大不服決定提上訴,上訴庭周五(25 日)頒布判詞指,從協議備忘錄可見,理大與復康資源協會存有互惠互利的關係,惟協會沒向理大轉介個案,不再為理大帶來任何利益。

上訴庭續指,若理大繼續補貼協會開支,屬沉重經濟負擔,不符合商業常識。上訴庭裁定理大上訴得直,下令協會歸還單位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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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負責人涉無牌行醫 控方專家證人:被告處方氧氣與西醫做法相同

美容中心負責人涉無牌行醫 控方專家證人:被告處方氧氣與西醫做法相同
美容中心聲稱可透過磁療及心靈輔導等治癌等,警方 2016 年調查後拘捕負責人,她涉收取共 300 萬元,為 3 名病人治癌,當中兩人已離世。被告否認 3 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案件周五(25 日)在區院踏入第九日審訊,由暫委法官鍾偉強處理。

控方專家證人、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首席醫生(監測)龔健恆續作供,指應宏觀和綜合不同場景,「判斷返到底有幾似,好似我哋西醫嗰個行醫模式。」他認為,被告行徑符合部分西醫的行醫元素,例如使用 EAV (電子針灸測試)屬「檢測」;進行「腦區」、磁石等治療屬「處方治療」。

龔續指,即使西醫一般不採用被告的檢測和療程,但被告處方氧氣予事主,則屬西醫做法。案件下周一(2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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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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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兩對情侶互毆 29歲警罪成判罰3000元 官:肯定是故意掌摑非自衛

涉與兩對情侶互毆 29歲警罪成判罰3000元 官:肯定是故意掌摑非自衛
29 歲警員涉嫌在 2022 年 10 月 15 日休班期間,在屯門一巴士站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 人當場被捕,該警員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因證據不足無條件釋放其中 2 名女子,並以 2 項普通襲擊罪,落案起訴警員與其餘 2 男。經審訊後,案件周五(2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雖然涉案片段所見,2 名男子目露凶光、拍打車頭,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證人無法說出雙方拉扯的細節,不能肯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遂裁定 2 男罪名不成立。

至於涉案警員,裁判官指片段拍到他伸手向次被告左臉,對方的臉部隨即向後轉,故肯定警員有掌摑、並且是故意掌摑,並非自衛,終裁定罪成,判罰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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